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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仍然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保险产品数量少,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应该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 (1)推广"一揽子"保险计划 "一揽子"保险不仅可以扩展过去那些彼此分离、各自独立的保险商品的保障范围,打破传统的保险分类给销售带来的不便,还可以节省投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已较为流行,在我国也有成功的实例。据有关消息,今年10月,中国人保淄博分公司与山东博山万杰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金额达16亿元的包括"企财、货运、雇主责任、餐饮场所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的"一揽子"保险协议。 (2)推广"积木式"保险 保险人将保障项目采用积木式结构投向保险市场,投保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所需保险保障的项目,从积木式系列保险商品中进行选择,可多可少,不受限制。这些增设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积木式保险可以为不同的保险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服务。 (3)注重产品的创新 我国的保险人如果借鉴外国较受欢迎的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险种,就能满足客户保险与投资、保险与储蓄等多重需求。并且通过产品的设计,与投保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收投保人参与风险管理。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已在这些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4)增加保险服务产品 现代保险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商品的内涵的不断扩大,不仅为投保人提供补偿保障功能,而且为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服务。将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纳入合同,使之成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带来实惠,也为保险人巩固保险市场、创造竞争优势提供了有效的武器。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因险种而异,包括提供热线信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灾技术人员,支付救灾费用,帮出差的投保人照顾小孩及家务等。 2开发新险种,发展新市场, 加入wto后需要开发的新险种、新市场很多,我们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开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型保险业务: (1)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1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我国国务院部委分工把补充养老保险放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对此需要重新界定。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要区别开来,补充养老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应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范围中剥离出来,纳入保监会监管的范围。可由现有的中资保险公司把补充养老保险用商业方法运作起来,使其在三至五年保护期内抢先占领这一大块市场,否则这一块市场将可能被外资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抢走。在条件许可时还应考虑组建中资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养老保险基金应采用商业方式运作。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应该商业化,要由专业的商业机构来进行管理,用成本、利润、控制的现代企业的方法在客观上保证基金的安全。否则,用『政府』行为来管理基金,一定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基金本身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2)健康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会成为中国保险业下一个增长点。医疗费用上涨和健康保障服务需求人数的增加,使得健康保险的发展有可能超过经济和其他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据专家预测,中国健康保险2000年的空间就可达到500亿元,可见其市场潜力的巨大。究其原因:第一,我国正在实行医疗保障体制的全面改革,『政府』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企业和个人需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创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第二,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这个趋势成为促进个人健康保险销售增长的主要动力。第三,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团体健康保险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第四,由于雇主追求更好的一揽子员工福利计划,门诊医疗保险变得越来越常见。如果已有的住院病人也可投保门诊医疗保险的话,那么现有的健康保险市场的增长速度会达到3倍以上。 (3)再保险市场 1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再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单一。再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平保和太保可经营部分再保险业务。其次再保险安排方式单一。各保险公司主要按二八成数分保,责任分配方式是最基本的比例再保险,安排方式是简单的合同分保。第三,保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公司的分保意识淡薄,除按法律规定分保之外,一般没有主动分保的意识。第四,强制分保条件对分出公司不利。第五,再保险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2培育再保险市场应采取的措施。第一,坚持国家再保险制度。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职能的制度应该继续坚持。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三个政策方面的作用:一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二十保险政策方面的作用;三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第二,成立再保险交易中心。再保险市场是为再保险商品提供交易的场所,需要许多再保险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存在为前提。在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之外,应成立其他类型的再保险公司,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竞争促进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建议把上海和北京分别成立再保险中心。第三,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因为:一是再保险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随着商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国内风险规模的扩大,损失程度的加强,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可以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单靠自己国家的保险公司为炼油厂油轮、海上钻井平台、卫星、喷气式飞机、环境损害等风险提供保障;二是外资再保险人进入中国市场,能够扩大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又给中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学习国际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国际再保险信息的便利。三是外国再保险人参与竞争,有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达成最佳均衡,降低成本,节减对外分保费用;四是再保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第四,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首先是对有些再保险业务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完成;其次是组建一定数量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并有选择地引进少数信誉卓越的再保险经纪机构。 3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合同分保的强制『性』以及成数分保的缺乏弹『性』,使分出公司陷入不利局面。其表现在于:第一,强制成数分保使一些本来不必分保的业务也要分保,大量保费从分出公司分出,影响分出公司的效益。第二,成数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出公司在承保大额业务时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辅以预约分保,即分出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分入公司必须接受这一分保。 4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的原则不能动摇。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外资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执行二八成数分保。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即使法律暂时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原则。任何人都有向立法当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但在修改之前,必须按章办事。再保险条件,可以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3进一步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经营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二者缺一不可的条件,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1)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 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从运用的规模上还是运用的收益上,都显得微不足道。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是:该用的不能用,想用的不敢用。其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保险闲置资金数量很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却很小;保险业务经营的内在要求高,保险资金运用现实却很低;投资对象少,投资需求却很大;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相对缺乏等。 (2)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方式 首先,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可由总资产的10%进一步提高到15%至25%,近期,经保监会批准,一些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例己提高到15%,还应加速探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可行『性』。其次,应该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入房贷市场的问题。再次,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债券方式投资于『政府』大型基础设施的可行方案。第四,考虑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入房地产市场。为了降低风险,可先考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得房地产,再探讨保险资金全面投资房地产市场。第五,讨论使用保险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问题,但前提是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出规定。 采用何种方式都可以,但要坚持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并且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实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挂钩制度。 (3)建立专门的保险投资部门或机构 1在现有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基础上,筹建独立行使投资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2适当引进国际『性』的投资机构。用其投资管理上的人力技术资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 4银行保险 银行与保险虽然分业经营,但是他们之间可以互相利用各自的资源,通过银行的各自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在欧洲,银行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在在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优势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各阶层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度较高,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能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二是银行具有丰富的营业网点和广泛的销售渠道,建有客户信息资料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可以节省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单销售效率。 银行保险可供选择的模有三种:第一,以寿险公司为主的分销模式,即寿险公司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由一家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与多加区域『性』银行合作,寿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产品支持,银行帮助寿险公司进行客户开发或助销保单;银行从中获得佣金收入,寿险公司从销售规模扩大中增加利润收入。第二,以银行为主的分销模式,即银行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寿险公司只是提供保险产品和核保、理赔等技术支持。在该模式下,银行即可赚取寿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又可从保单销售中获取利润;寿险公司则可借助银行扩大其影响力和销售渠道。第三,银行与寿险公司共建模式,即大型寿险公司与大型银行之间地位平等等合作。银行利用其信誉和销售网络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量,寿险公司则为银行提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服务,经营利润由双方平等分配。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前景走势很好。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关键是要征得政策支持和统一协调。在经营模式选择上,起步阶段采取第一种模式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模式靠近。自1998年以来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以及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都通过在部分商业银行或储蓄网点设立代理点的形式,与银行展开了合作的尝试。 5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的专业制度系统 (1)建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 保险同业协会采取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的方式组建的保险中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并提供信息、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过去一段时间里,中国各省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参差不齐,就总体而言,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职能。我们曾建议取消这种半官方『性』质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同业组织,改建为同业协会。令人高兴的是,去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轨道。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比如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和保险精算师协会等。在费率的制定和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定能发挥特有的作用。 (2)建立独立精算师制度 1999年10月,为了考核保险业精算师资格,保监会举行了首届中国精算师考试,有43人获得了保监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资格,再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精算师协会。这个重要事实表明,中国精算师制度的建设已经正式启动。按照国际上通用规则,委任精算师依法在业内和保险公司中享有特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寿险业务的负债进行评估,并就寿险业务的财政状况及其保费厘定、再保险安排、准备金和投资策略等主要事项,提出独立的精算师报告,并在实事求是的预测基础上,做出该保险公司的三年业务计划。精算师实际上是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中的非正式代表。 我国依据《保险法》建立精算师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马上设立中国的精算师认可考试制度,似乎有些『操』之过急,不仅可能影响获认可的中国精算师在国际上的信任度,且由于已通过考试的43名精算师较缺乏应有的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难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作出敏感的反应。因此目前只能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聘任国际『性』的顾问精算师,参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工作。 (3)建立外部独立审计制度 独立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经济组织从事的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在获取充分和适当的各种证据,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客观的评价之后,确认哪些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并就此发表负有法律责任的文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是否具备偿付能力,是其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保证,需要有来自公司外部的持独立、客观立场的第三者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做出专业而权威的判断。为了对中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建议在初期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事务所,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指标对中资保险公司进行个别的外部独立审计,并对中国保险业目前实施的会计制度进行整体评估。 (4)逐步建立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现代保险监管的三大体系包括:以社会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监督系统,与以『政府』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国家保险监管系统、以同业协会为主体的行业保险自律系统,保险公司的资信是指保险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程度,主要内容包括偿付能力与履约能力两个方面。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主要是评估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和投资回报率等。保险公司的资信评级制度,在保险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国内评级制度建立之前,先行聘用或利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对中资保险公司逐个进行全面的评估,目的在于找出问题,明确差距,便于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此同时,积极引进国外评级技术,建立中国自己的专业评级机构和资信评级制度。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创新 上个世纪60年代以后,计算机和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超国界运行的网络经济使国别概念淡化,网上信息流和贸易冲破了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金融服务发展成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形态,金融交易也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到无时空限制的全球化的"无疆界市场"。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包括信息的竞争、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业必须适应客观形式的变化,在组织方式、产品开发、营销手段等众多方面进行创新。为了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使客户更加便捷地获得保险保障及相关的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高效,保险业由传统的形式逐步发展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保险市场主体的丰富。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公司、行业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同舟共济同步发展;保险行业内部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之风盛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得以从繁琐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和承保、理赔技术的提高等等。 2.险种的创新。 创新才能使保险企业保持生命力,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市场、挖掘潜在客户,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高通货膨胀和利率上扬对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寿险产品开始了由传统产品向非传统产品的转变。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非传统寿险产品具有灵活的缴费机制、较高的利率弹『性』和预期收益,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投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储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与保费"储蓄利率"成正比。 非寿险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扩展和保险标的的多样化上。"有风险就有保险",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为社会进步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风险,提高了风险的复杂『性』与风险之间的相关度。风险的种类、范围、风险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都成倍增加,这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承保技术的提高使不可保风险与可保风险相互转化(早期的保险仅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而现在对于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也可承保;而某些个别风险,例如失业,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的增加转变为社会风险)。保险业已开始介入航空航天、石油开采、生物制『药』、核电应用和网络安全等高科技产业。保险责任也逐步综合,由单一标的、单一责任的保险逐渐发展成为多种类型的保险标的、多责任、系列责任的一揽子保险。对多种风险单位的多种风险集合经营,既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更加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性』,又能降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保险职能的扩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 损失的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资助等服务。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具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 保险承保业务与保险投资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两大支柱。 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直接承保利润已微乎其微,甚至出现承保亏损,保险投资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产品与投资的联系日益紧密使新型保险产品能够提供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甚至更高的实质『性』收益,增加了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非传统的保险产品对保险投资理念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保险人的投资策略更为积极,保险投资组合中增加了收益较高风险也比较高的、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作为支持,保险投资证券化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趋势。 4.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 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在保险业广泛运用,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承保理赔现金划拨的系统化,带来了保险人内部管理的革命。首先是保险分销渠道的拓展。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数量大为增加,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强,出现了"超市"化的发展趋势,保险服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迅速发展,保险交易步入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是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创新。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新型风险管理手段也得到广泛运用,它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5.保险监管的变化。 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 各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化大生产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上个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呈现的趋势,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义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 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起着决定『性』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才能获得明天的市场 有人把以目前的保险市场比作是血战前的沉寂,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一场恶战难免。毕竟我国保险业仅仅是一初生的牛犊,现在一下子将之置身于竞争的环境,难免让人担心,财雄势大的外资公司会不会把国内保险企业挤垮。那么,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业前景究竟如何呢?国内保险业在这一汹涌的开放『潮』中怎样守住阵脚,大力创新,塑造更好的明天呢? 1明天的市场,谁主沉浮? 为了阐明这一问题,我们先应该弄懂几个基本的问题,在这几个前提下去思考中国入世后的前景,可能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入世给中国的影响。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保险业本质上是用来抗拒风险的,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发展中,更应强调的是保险的保障功能。众所周知,灾难与风险是人类的天敌,在人类发展到今天这样发达的条件下,仍然需要强大的保险机构来分散风险,中国改革开放到现在,更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其次,中国需要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来壮大我国的保险事业,因为我国目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大『潮』尚不适应,不能充分满足国内消费者的需要;再次,我们也要明白,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即已成为我国的企业,依法纳税,遵守我国规章制度,而且所雇佣的职员也大部分来自中国本地,这既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又为保险业的发展培训了大批人才,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究竟外资保险企业与内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各自命运如何,这并非最重要,因为从前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将会是一种双赢局面,而且内资保险企业在加入wto以后,竞争力会比以前更强,实力更雄厚,不会轻易地把市场拱手让出。我们还是先看一下别的一些国家与地区开放后的情况吧!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谈判中表示愿意原则上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由化目标,但同时也主张对自由化的进程与速度进行严格的控制,这类国家和地区包括南非、智利、中国台湾等。它们在开放上给予外国公司较为充裕的国民待遇和开业权。现在的台湾地区保险市场中,有33家寿险公司及23家产险公司,在寿险公司中有15家美资公司,在产险公司中有7家美资公司,而外国公司在其市场上所占份额并不多,在寿险方面将近6%,产险方面仅为1.4%。美国保险公司在韩国经过7年的开拓,所占市场份额还不足2%,这些事实才是最有说服力的,它比任何其他证据都更让人一目了然,其原因何在呢? 通常情况,即使是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创办一家新的保险公司也不是短时间能办到的,因为它必须雇佣和培训员工;建立分销网络;设计保险单和厘定费率,并缮制和批准保单;还要建立公众形象。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能慢慢获得市场份额,实现盈亏平衡一般需要6年以上的时间。这说明了外资公司尽管在各方面的优势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机构很多也有较长时间了,但毕竟对中国各方面的了解不如本地企业,外国的保险产品也不能照搬到中国本土,还需要通过改革与适应,才能应用于中国市场。中国的保险企业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对本地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更易开拓市场。 根据中国的地域结构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中国的保险市场,我们更会有足够的信心。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所以保险业发达区域也都集中在那些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在中西部的大部分省区、保险水平都是相当落后的。前面已提到过,在1996年仅4个开放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的保费收入之和就已高达全国整体水平的23%左右。所以,保险市场的开放,最早受冲击的也是那些市场开放较早,经济较发达,而保险企业已较为成熟的城市。由于这些地方竞争的程度比全国平均水平普遍要好,保险企业的抗打击力也相对要强,况且在加入wto以后,它们挟着本土优势,可以以逸待劳、相机而动,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开拓市场并引进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完全可以站稳脚跟。 2创新--新世纪的代名词 跨入21世纪,国内保险市场波澜不惊表面隐藏着涌动的暗『潮』,保险企业蠢蠢欲动。创新已成为21世纪的一个代名词。wto,更成为保险业创新的一种催化剂,保险企业在制度上、组织机构上和技术上都亟待一次前所未有的创新与改革。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短、经验不足,所以这种创新实质上更像是一次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过程。 (1)制度创新 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再加上保险市场的不同发展道路,各国的保险制度也千差万别。但是在wto的统一框架内,各国保险制度都开始求同存异,慢慢走向了融合。具体谈到中国保险业,加入wto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今后中国的保险制度,就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走下去。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 中国『政府』普遍对保险市场实施干预。国际市场上公认的『政府』监管目标是使保险市场从存在市场准入壁垒、国民待遇差异、缺乏透明度的受保护市场走向一个具有非歧视『性』、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高透明度特征的自由市场,所以各国『政府』对保险市场的限制呈减少趋势。『政府』监管的机制主要在3个层次上进行: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首先,立法监管是指立法机关颁布相关法律建立一国保险法律体系,以有效地发展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和批准,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和批准;未经授权的保险和不公平交易行为;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人的整顿和清算;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税收等。在这几个方面,《保险法》及其他的一些法规在保险公司的税收以及一些财务指标等内容上与国际惯例尚有明显差异,需要进一步完善。 司法监管是『政府』监督的第二层机制,司法部门在此间作用重大,它们负责解决各种争议,保证法律的实施,维护保险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一方面也是中国『政府』监管的一大漏洞。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缺少,不能有效处置一些保险市场中的纠纷。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完善司法机构的功能,也成为今后的方向。 行政监管是由国家行政机构完成。我国的行政监管目前主要落实在保监会身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但目前行政监管的一个缺陷在于保监会职权范围有限,保险市场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太多,保监会无法正常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加入wto以后,中国会改变此种局面,建立一个正常的监管机制。 2建立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通常由保险销售者、保险购买者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不过我们不应忽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织,那就是保险行业中的评估机构。保险销售者包括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纪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这几个方面在目前都没有达到成熟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创新与发展。 再保险不同于原保险是另一种保险形式,是保险企业分散风险、控制风险责任、增加承保力量、扩大经营能力的主要手段,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中美关于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上就明确规定了中国保险公司必须将其全部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而对外资这一比例为30%。建立再保险机制,能让保险企业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目前却不甚乐观,保险企业在许多大宗保险、高科技、高风险项目上的再保险遇到困难。在建设再保险市场过程中应注意几点。首先,应以 wto的整体框架为立足点,加快再保险方面的法制与法规建设;其次,应适当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同时对国内再保险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另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从90年代初开始呈现一种新现象,即再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程度十分惊人,产生不少规模庞大的再保险集团,这也为我国的市场建设提供了启示,为今后再保险市场指明方向。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1章 创新之路是WTO时代保险业的金光大道(2) 保险中介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相比之下,我国的保险中介行业仍然很娇嫩,档次不高。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经纪公司,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中介,他们纷纷扩展自己的功能,在收取费用的基础上提供诸如风险管理、索赔管理、自保或其他风险融资规划的管理、咨询、评估或其他相关服务,技术水平也要求越来越高。保险中介其实可以算是一种保险行业中的行业、具有广阔的前途。我国《保险法》已明确了保险中介的『性』质及相关职权范围,但在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以及业务职能方面没有作出明确规范,可见这方面的法律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基本上形成了多元化的格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中介与再保险市场也日益成熟,另外保险行业的自律问题也逐渐被各保险公司认识,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相继成立了保险公司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1997年9月9日中国保险行业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在北京签署,但总体说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尚需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在各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营业范围、财务指标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规定。 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发展,一个公正有效的评估机构系统必不可少。在证券市场上,需要各种评估机构来对公司的财务等方面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保险行业也需要建立类似的机构。保险市场上的评估机构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业监督机构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有益于自己的选择。像在美国,标准普尔等著名证券评估机构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这对其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是十分有用的。中国的金融业本身就缺少此类技术要求较高,且经营比较公平合理,讲究公正的评估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借鉴外国经验,建立起自己的有效评估机构。 (2)组织机构创新 组织机构创新主要是从微观角度出发,考虑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建立更为有效的组织机构。保险机构的组织创新包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创新和公司外部组织机构的创新。前者着重指的是保险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加快商业化进程;后者指的是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与外部组织的合作,如保险企业同银行之间的合作,与其他保险业务的合作等等。 1内部组织机构的创新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存在各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企业进来以后,国内保险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显得很迫切。保险企业组织机构创新的主要目的就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所以保险企业在经营中应以企业的效益为出发点,建立各项合理的考核指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资金营运指标、业务『操』作质量指标、工作效率指标、费用开支指标以及公司的利润指标等等。保险企业就是在这些内部考核指标的逐步改善与提高过程中,改革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机制,从而慢慢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 2外部组织机构的创新 保险企业的外部组织机构的创新是人们容易忽视的环节。保险企业与金融业中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应当成为企业创新的焦点。我们跟踪一下世界保险市场的现状,也可以明白这一点。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办理投保手续,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到银行买保险,已成为国外居民投保的渠道之一。如法国个人寿险新契约的70%就是通过这一渠道卖出的,美国金融界早在两年前也意识到这一发展前景,现在已有 4 000多家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估计在新世纪到来后,这些银行的业务收扣将有15%来自保险代理业务。相对而言,我国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还是近几年的事。其中上海、北京等城市在这方面取得初步成绩。1996年到现在,上海市民在各商业银行投保的保单累计已有20多万张,而北京通过银行销售出去的保单也有10万多张。 最近,深圳平安保险公司与法国著名的保险银行公司--佳迪福保险银行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佳迪福公司将在产品、电脑、流程、销售等方面全力支持平安保险公司开展银行业务。可见,银保合作已成为本世纪的新时尚。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应在两方面加强技术创新:首先,保险公司和银行需在电子网络方面加强技术合作,因为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单必须考虑两个行业的合作,要求保险网络能与银行的结算网络相融通;其次,由于目前在市场上通过银行出售的保险险种还太少,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所以,保险公司应开发新的适合险种,来拓展自己的市场。 另外,内资保险企业与外资保险企业之间能够合作与合资,将为国内保险机构分散风险、增强实力提供一种有效手段。外资保险企业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而内资保险企业却具备本土优势,两者之间的结合对彼此都有利。更为重要的是,保险企业之间的合作对维护一个稳定发展的市场,保证保险市场的有序竞争是十分有效的,更利于中国潜在保险市场的开发,给老百姓带来好处。 (3)业务创新 所谓保险业务创新,是指包括保险工具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创新。所以保险业务创新除了前面讲到的各种改善企业营销手段的创新以外,还体现在新技术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新的保险险种及精算技术的提高,以及新的服务手段的运用等等各方面的创新。 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将它引入金融业,会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变,具体联系到保险业务,则更是一个大革命。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在保险业务中已基本上实现了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新技术的运用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异常深远,大大提高了经营管理效率,降低了成本,并给保险业扩展市场、严格财务管理提供了便利。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保险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尚末普及,业务『操』作和宣传主要靠人工完成,大大降低了经营效率。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却可以凭借先进的电子化工具,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优势较为明显。所以内资保险企业需在数年内解决电子化问题,以尽快减小差距,否则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在技术上就失去了先机。 保险工具的缺乏与落后是制约国内保险企业占领保险市场的一大瓶颈。国内保险企业险种普遍单一,产品缺乏吸引力,再加上中国开展保险业务的时间短、经验数据不足,精算人才也缺少,所以在保险费率的制订上不太准确,从而给保险企业带来损失。市场上对保险的需求多种多样,给外资保险企业趁虚而入提供了方便,要改变这一现象,不能『操』之过急,在与外资保险企业的竞争与借鉴当中会逐步得到解决。 保险服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保险销售以及理赔服务方面的提高。目前保险企业的业务人员力量有限,展业范围较小,展业方式也亟待提高。理赔服务更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的因素,要改变这样一种不理想的状况,除了引进外国先进的展业方式以外,关键在于保险企业应树立一种正确的经营管理思想和理念。保险企业欲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与外资保险企业在市场上一较高低,必须转变经营理念,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摆脱过去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的束缚,这样才有希望如大鹏展翅,扶摇直上九万里。 四、创新才能创造辉煌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用这句话来形容当前中国老百『性』的心理,最贴切不过了。在20年以前,你若是问一个人买不买人寿保险,他可能会瞅着你看半天:"买什么保险?咱有劳保待遇,单位自会为我们安排好一切,用得着咱『操』心吗?"可是如今若是问一个稍稍关心时事的人,问他是否知道中国加入wto会给老百『性』的日常生活带来什么好处,他会津津乐道地跟你聊上老半天。电视、报纸、杂志铺天盖地,每日里都少不了中国加入wto进度的报道。入世,就像是一阵季风,席卷神州大地。中国的保险业,乘着这股季风,会走向何方呢? 1.一个保险业发展的神话 尽管中国的保险市场被公认是全球最大的潜在市场,但目前尚无法确知中国市场的实际潜力。13亿多人口,蒸蒸日上的经济与相对不足的保险供给水平,使外国保险机构对这一市场充满极大的兴趣。从80年代开始,外国保险机构蜂拥而入,在沿海城市抢滩设点,甚至深入武汉、重庆、成都等地。1992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保险市场,拉开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序幕。至1998年底,已批准了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12个营业机构,113家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了202个代表处。到1999年4月,又有4家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城市已从上海逐步扩大到广州及其他沿海城市。由此可见,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自身力量的壮大,我国对外开放的力度加大,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或许有人会问:我们国家的保险业这20年的发展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呢?其实我们完全可以用几组数字来形象地予以说明。在1985年,我国的寿险保费总共才4.41亿元,也就是说,每一个居民的人均寿险保费才0.4元左右,还不到1元。仅仅过了13年,到1998年我国的寿险保费就达到了682.7亿元,增长了100多倍,人均寿险保费达到了十多元。在1980年的时候,我国刚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那一年整个保费收入加起来仅4.6亿元,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可以说是微不足道,可是如今20年过去了,我国的保险业务从无到有,1998年保费收入达1247.3亿元,相对于 1980年增长了约270倍,年均增长约37.6%,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大放异彩。 到了1998年,我国保险机构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中所占比重猛增至0.9%左右。可别小看这一数字,其绝对规模已是相当惊人,保险机构在银行中的存款也达到一笔惊人的数目,1998年达到1200多亿元,占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的2.27%。这样的发展速度,让世人瞠目。难怪有人说,中国的保险业,就像是一个尚未长成巨人的"婴儿",其咄咄『逼』人的发展势头,给世界保险市场带来一股新鲜的空气,让各家外资保险机构蠢蠢欲动。 2.辉煌背后的无奈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个新兴的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然而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只是刚刚起步,在发育过程中存在很多缺陷与不足。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不仅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甚至还不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总体说来,目前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的拓荒阶段,远远没有达到成熟水平。前面我们所作的是纵向的比较,但是,真正与世界其他国家保险业水平作一横向比较,不少人可能会泄气,相对于那些保险层次已较高的国家,我国的保险业还差得很远呢! 国际上普遍采用两个指标分析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即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从保险深度看,一般的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在3%左右,发达国家则更高,如日本在1997年时就达到11.9%,西欧国家平均保险深度为7.4%,而中国在1998年的保险深度仅为1.5%左右,与西方工业化国家和其他一些处于同一经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都十分明显。从保险密度上看,1997年全球人均保险消费423美元,新兴市场国家在100美元左右,而我国同期的人均保险消费只有10.9美元,居于世界第77位。这些数字都说明了,我国当前的保险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20年的发展历程,时间虽然很长,速度虽然很快,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使得整体的发展层次不容人乐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又在何处呢? (1)地区差异带来的难题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保险企业在开拓市场上困难重重。方先生,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一般职员,月收入在 3000元左右,也算得上白领阶层,每月除去各种开销,尚能积累一笔钱存入银行或投资股票市场。而像方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在上海人口中所占比重也不小。另外,上海在1995年60岁以上人口就已达16.29%的百分比,超过了发达国家80年代初的水平,由于有这些方面的优势,保险企业开展业务也较为顺手,当然,竞争也会更加激烈,毕竟上海汇集了十多家保险公司,所以上海的保险市场无论是从规模还是质量上,都居全国前列。而在一些中西部省份,保险业发展相对于上海来说显得相当落后。比如说在1996年,上海一个城市的保费收入就相当于山西、陕西、甘肃、青海4省保费收入之和。在4个经济较发达,同时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其人口总和不到全国总人口的3%,gdp之和约为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保费收入之和竟达全国保费收入的23%左右。这说明了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保险业水平。 目前我国贫富差距现象已相当严重。城乡之间有差别和地区之间有差异,而同一地区、同一城市,也存在收入差距严重失衡的矛盾。大部分金融资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试想一想,那些月收入仅数百元的普通居民,以及占人口绝大多数而人均收入普遍低下的农村人口,每年要支付一笔不菲的保险金,那他们就无法生活,更无法供孩子上学,更何谈看病?相信即使是以优惠的条件,允许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到一些边远穷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我想他们也会望而却步,不敢冒这个风险。所以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应该由沿海,向内地过渡;先发达地区,再中等发达地区,再不发达地区,由点及面,像蚕吃桑叶一样,慢慢蚕食过去。 (2)势单力孤的竞争主体 当今世界保险市场90%的业务集中在北美、日本以及欧洲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保险市场本身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来建制的。保险业的发展首先又是保险竞争主体的发展,也就是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多。市场经济需要充足的竞争主体来参与竞争,以淘汰弱者,培育出新生力量。我们看看美国的保险市场。据资料显示,美国80年代就有5000多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公司2000多家,非寿险公司3000多家,平均每百万人口就拥有近30家保险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仅600多万人口就拥有200多家保险公司,平均每百万人口拥有保险公司30多家,是保险公司密度最高的地区之一。 那么,再看我国大陆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状况如何呢?我国大陆13亿多人口,自1980年恢复国内业务至1998年,全国只有保险公司25家,较之于别国水平,相差太远。而且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绝大部分集中在中保等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占份额更在70%以上甚至更高,垄断程度相当严重,这都使得市场竞争受到诸多限制。有限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就决定了有限的保险供给能力。据一项研究指出,1996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地区都设有保险机构的只有中保一家;太平洋保险公司共有300多家,平安保险公司共100多家,而全国中等以上城市却有400多个,也就是说,在大多数中小城市,中保都是一枝独秀、独霸保险市场,没有竞争对手,全国各地的保费收入水平也可见一斑。这种情况到现在也仍未解决,仍然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3)尚未成熟的消费群体 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以『政府』保障为基本特征,否定和忽视了自我保障,保障范围之广令世人瞩目。国有部门的职工几乎享受"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保障。所以尽管改革开放至今已二十余年,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民众仍然不习惯风险,更不习惯由自己去承担风险,国有企业就更是如此,有了困难找『政府』,总期望『政府』能替自己排忧解难。『政府』呢,由于过去遗留下来的负担太重,不堪重负,使得改革步履维艰。国企改革和企业转制,旧愁与新患,给『政府』留下太多的难题,使之举步如履薄冰。 这样的背景只能产生不成熟的消费者,他们对保险更有着一种天然的抗拒感。1997年,当银行已于10月份下调储蓄利率,而保险预定利率要到12月份才下调的情况下,人们利用这一"时间差",积极购买保险,甚至出现排队购买现象。可是到了1998年上半年,寿险市场又趋平淡,回落幅度明显,抢购1年以后的1998年底,广州、北京等大城市都出现退保风『潮』,主要原因是在抢购保险以后,有些消费者无力交纳续期保费。这都是消费者缺乏保险常识,没有冷静思考与选择的结果。相对于保险,人们似乎更喜欢银行储蓄。即使是银行利息节节下降之时,居民储蓄仍然保持增长态势,可见银行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如果把储蓄的1/10转化为保费收入,那么保险业务可以增加几倍。所以说,培育成熟的保险消费者,建立正常的消费环境,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前途是异常重要的。 321世纪:中国保险业的黄金时代 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同样被列入金融业,并称3大支柱,可见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部门中的地位何等显赫,这缘于保险机构所拥有的巨额保险资金。保险资金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为融资者提供大量资金,同时又对整个资本市场起着一种稳定器的作用。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不像是一般的市场投机者,而是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在资本市场上运营,这样的话,可以减少市场波动幅度,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 西方甚至一些亚洲国家的保险机构在上个世纪60年代即已达到很大规模。像英国在1963年的保险机构资产占到所有金融机构资产总和的23.3%,美国达18.5%,连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9.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从无到有,1998年这一比重也达到了0.9%。可别小看这0.9%,保险机构资产的绝对规模已是相当之大,而且发展潜力惊人。虽然目前未能与银行、证券成鼎足之势,但是保险业在中国是一新兴产业,随着其规模和势力的扩大,必将在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保险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险公司在银行中有巨额存款,同时又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手中拥有大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这都说明,保险市场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按照此种讲法,如果我国保险机构资产也能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所占份额达到如此高的程度,那么,可以想像得到的将是多么大的一笔财富,而且按现在这样的发展速度,这一新兴产业的崛起并称雄只是迟早的事;难怪众多的外资保险机构都虎视眈眈,想要挤进来。我国『政府』在保险市场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慎之又慎,如何在既保证了消费者利益,扩大保障面的同时,又能让国内尚未成熟、力量并不雄厚的保险公司在入世以后滚滚而来的竞争浪『潮』面前屹立不倒,得以发展壮大,已成为中国『政府』的一大目标。 1961年出版的《中国救荒史》这样写到:"从公元前18世纪,直到公元20世纪的今日,将近4000年间,中国几乎无年不灾,也几乎无年不荒;西欧学者甚至称我国为饥荒的国度"。古老的国度、广阔的市场、拥挤的人口,这些先天的条件决定了我国的国情。保险业,作为一种抵抗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显得重要。所以,发展壮大我国的保险事业,已成为中国新世纪的重要任务。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为这一行业带来了胜利的曙光。这个金融业中未来的巨人,迎着21世纪的太阳,将会摆脱桎梏,铸造一个崭新的未来。 五、外资保险企业的激励效应 实践表明近十年保险市场的开放已经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许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市场开放加快了中国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的步伐。1992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国内保险公司只有几家,而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5家保险公司;其次,市场开放也推动了国内保险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保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再次,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与管理方法,使得我国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基本做法正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险种结构进一步优化。这些,都是市场开放带来的直接后果。 1"搭便车"与市场开拓 市场的落后与不断兴起的新兴,有着突出的矛盾喧将无可避免地在保险经营者的道路上留下一道道障碍。缺乏保险观念的消费者与经营理念陈旧的保险人,这也是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真实写照。记得有位外国的保险经营大师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保险经营的成功决定于保险人,而非消费者。从这句话可以知道,成功的营销手段,可以打动消费者的心,引起他们购买的欲望。国内的保险企业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种种弊端,缺乏开拓市场的动力与技术,所以尽管保险市场已发展如此之久,对许多的消费者而言,保险仍是一个陌生的事物,消费者不敢也不想接受。曾经有许多的人问笔者,花上一笔钱买份人寿保险究竟值不值,划不划得来,甚至还疑『惑』这种保险到底是否"保险"。 在许多守旧的人看来,只有国家出面予以保证的东西才值得信赖,许多人宁愿把钱存入银行,领取为数甚少的利息,而不愿购买保险,似乎这样才高枕无忧。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自然受到阻碍,巨大的资源得不到利用,既不能发挥保险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也不利于保险企业自身的发展。 而加入wto以后,外资机构以平等的身份进入我国市场,他们更要面对这一困境,而且他们进来以后,争取的客户又大多数是那些尚未购买保险的客户,所以会全力开拓市场,加大市场开发成本。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丰富的经营策略,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了解,增加保险意识,变潜在保险市场为现实的市场。我国的保险企业在此过程中也会受益匪浅,自己的市场开发成本可相应降低,而且可以利用本土优势,大力争夺市场、与外资公司一争高下。这样一种"搭便车"行为,能把我国保险市场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受益者不仅仅是外资企业,也会是中资公司。 2示范效应--经营理念与服务 我国保险业必须转变国内保险企业陈旧的经营理念,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是当前保险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世界上保存最古老的与现代保险单意义相似的保险学是1384年订立的比萨合同。这张保险单的内容是承保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至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和运输风险。莎士比亚在其名著《威尼斯商人》中就写到了海上保险及其种类。西方保险业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保险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保险经营经验,而我国保险业由于发展晚,经验不足,许多地方不得不借鉴西方。国内保险企业推出的险种单一,各公司险种差异『性』不大,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不同偏好与需求,保险公司在推出医疗险、高科技险等新的险种时也显得经验不足,所以在市场开发中遇到许多困难。同时,技术条件的限制也束缚了保险公司的手脚,如寿险险种的设计,需要有高水平的精算人员,对风险与费率进行准确的估算。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更是奇缺。再加上保险业成长历史短、经验数据不足,都不得不借鉴西方的经验。但毕竟所处的市场环境不同,无法照搬他们的方法。一旦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自然能给国内企业带来示范效应,在各险种的费率测定、设计新的险种等方面,加速技术改进的速度,更好地进入竞争的角『色』。 无论哪一行哪一业,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了企业的成功与否。客户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只有加大服务要素的投入,才能保证企业的盈利。高质量的服务,所带来的回报往往很大。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外资公司在开拓市场中所呈现出来的高超的营销策略,使它们取得了辉煌成就。国内保险企业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会更加深切地认识到,与外资公司展开"微笑服务",夺取市场份额,是必走之路。外资公司的营销策略也将为国内企业所学习和借鉴,"师夷长技以制夷",我国的保险企业将更加成熟。 3对保险企业的激励效应 前面已经说到,中国保险市场潜力无穷,如旭日东升,魅力诱人,这当然使得未来的市场杀机四伏,谁都想在其中占得一席之地。外资保险公司更是来势凶猛,如果没有中国『政府』设置的一道道"栅栏"。恐怕早已斗得死去活来。这也迫使中国保险企业未雨绸缪,大力创新,对付外资公司的『逼』人态势。加入wto以后。外资公司将逐步享有市场准入与自由经营权利,享受国民待遇,他们与国内企业将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内保险企业别无选择,只有奋起直追,缩小与外资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差距,而不致于被淘汰。 国内保险企业应该加快组织机构的改革的步伐,着重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建立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加快商业化改革。目前,保险企业正沿着这样一条道路前进,建立一套有效的组织体系。原有的大部分保险机构都存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弊端,大大降低了经营效果,提高了经营成本,使得保险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下风。外资的进入,更使得国内保险企业下定决心,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另外,国内保险企业为了迎接挑战,将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适应消费者需求。强敌压境,国内保险企业有了普及高科技、提高经营技术水平的压力和动力。当前,我国保险企业现代化设备普及面不广,利用率不高,尤其是在计算机联网与远程通讯等方面,而这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又不能缺少,所以国内保险企业将会加大投入,向外资看齐。保险产品在开拓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种类、价格、理赔都需要比较高的技术。我国保险企业在险种方面过于单一,技术水平不如外资。这也会促使本国保险企业顺应市场需求,在选择地引进西方保险业中业已成熟的险种,以便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内保险业在对待人才的态度上肯定会作出相应改变。当前,我国保险人才外流情况堪忧。外资保险公司由于有宽松的管理环境,先进的管理水平以及优厚的报酬,国内大量人才被吸引过去,使外资公司如虎添翼,所以加入wto后,国内保险企业肯定会意识到这一点,改变人才机制,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方法。 想当年,保险业在金融部门中还微不足道,保险机构资产在整个金融部门中所占比重少得可怜。所以,许多人忽视了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可能给整个金融行业所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上个世纪末,摹然回首,保险业 20年的发展历程让人目不暇接,在金融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虽说还不能与银行、证券并称,但光看那日积月累、越积越多的保险资金,有识之士会明白,保险业恰恰就如洪水,似猛兽。善诱之,则造福于民,否则,反而可能成为金融行业中最具危险的一个部门,给金融业带来灾难。现在已有人惊呼:保险业在未来十年内会成为金融业最大的风险策源地。 保险机构在银行中储蓄存款数目庞大,在证券市场中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市场,手中还持有大量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保险业的一举一动,也牵扯到整个金融业的安全。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的风吹草动,都会影响到别的部门。这既说明了保险业与银行、证券之间慢慢走向了有机的结合,日益密切,也告诉我们防范保险业风险,刻不容缓。现在国内保险机构普遍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投资渠道狭窄,保险产品的支付高峰日益临近等问题,危机转瞬即至。加入wto以后,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是好还是坏呢? 中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业的市场环境的改善,会使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犹如注入新鲜的血『液』,会促进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只有整个保险业的兴旺发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与困境。如果只是在封闭的环境中『摸』索前进,只是死路一条,会给金融安全带来很大损害。加入wto后,金融业将成为间接的受益者,因为保险业的兴旺,能为金融市场积累大量的资金,对稳定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安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起稳定作用的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少,市场混『乱』,风险大。1999年,国务院批准保险机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规定入市的资金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大约为5%,到今年中国证监会又允许泰康人寿和华泰财险等公司的入市资金比例可达到10%,2000年6月这一比例又放宽至15%,这预示着保险资金开始作用于证券市场,意义重大。 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投资者结构方面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机构投资者十分缺乏,中小投资者比例很高。由于缺乏专业投资知识,同时又受到资金数量、个人精力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的限制,他们的投资行为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投机『性』比较强。假使保险资金以基金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仅可以改善投资者结构,提高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同时为证券市场的平衡发展提供了条件。尽管保险业目前入市资金比例尚低,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以及中国加入wto以后的影响,保险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会越来越大,为市场融资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强,所以说,金融业毫无疑问会大大受益。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2章 消费者是保险入世最大受益方 我国现在又经踏入wto的门槛,老百姓不久将享受到入世后保险方面的诸多好处。 入世后,将有更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更多的地方对外国公司开放,彻底改变目前可供选择的保险公司有限的状况。 保险公司增多,将有更丰富的价廉物美的保险产品可供选择,许多现在尚未开发的保险不久将纷纷面市,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竞争加剧,各保险公司的服务将更加完善,购买保险产品也更方便,以后银行、邮局、超市等都可以卖保险,也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购买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如果对有关保险问题不了解,到时,有保险代理人上门为你推荐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为你设计适合你的保险方案,为你提供保险索赔和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你对保险公司估损不满意,还有保险公估人为你提供对财产损失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服务。 一、入世后买洋保险一定物美价廉? 早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时候,与此有关的各种话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老百姓最在意的是:"入关会给生活带来哪些影响"。有人提出:现在别着急上保险,入关后买洋保险,物美价廉。真的这样吗?-- 与国内的各保险公司相比,国外的大牌寿险公司资金雄厚,经营保险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无论是管理还是服务都有其独到之处。但是,这些特点并不意味着洋保险绝对物美价廉,买洋保险肯定好过买国产保险。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 1对外开放需循序渐进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会受到经营区域的限制。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力度虽然将增大,但是,必须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有限的情况下,绝大部分地区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外资保险公司营业,而人们买保险,图的是一旦有意外,理赔起来及时和方便,这就决定了大多数人不可能住在一个城市却到另一个城市买保险。 2风险的出现不确定 会不会有风险、怎样的风险以及什么时候发生风险,这些问题都是很难确定的。尽管中国已经加入wto,但是没有人能够保证在入世的一段时间风险因为要等待入世就不会发生。既然买保险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防止意外,那就晚买不如早买,早买早受益。 3民族保险业在进步 在中国入世的压力,我国的民族保险业也开始针对百姓需求,在服务、理赔、险种开发方面猛下功夫,这意味着,往常的"土"保险中让人们抱怨最多的一些焦点问题将得到改善,由于"土"保险与洋保险的差距逐渐缩小,冒着风险一定要等洋保险进来再买保险的做法可能得不偿失。上海属于开放较早的城市,从目前的情况看,开始时洋保险以新面孔获得巨大成功,但不久,几家民族保险公司不仅赶了上来,并且超过了洋保险。 现在的上海保险市场,洋保险的业务规模仅占到5%左右。 4保险费率再调整的幅度不会很大 很多人之所以采取观望态度,理由之一是入关后,保险险种会增加,保险费率会降低;理由之二是据一些资料介绍,国外的人寿保险无所不保,且保费低、分红高。其实,伴随着人民银行的几次降息,目前,我国的利率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的利率水平。由于保险费率已调整到基本反映风险程度,专家们估计今后费率再调整的幅度不会很大,与此同时,国内的保险界也开始进行保险费率要不要跟着银行利率转的讨论。另外,国内的几家大保险公司的险种创新工作也正加紧进行,在投资连结型等险种出台后,医疗、老年护理等方面的险种都将有大的动作。综合以上情况,再考虑到自身的风险保障,建议有心买保险者别用过长的时间来等待观望:一方面,洋保险不一定价廉物美;另一方面,现在买了,将来还可以再买。不同的保险,保障特『色』不同,在国外,一个人手里拥有六七份保险是很平常的事。 一些跨国寿险公司由于业务经营范围和成本摊销渠道遍布全球,具有我们无法比拟的广泛优势,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寿险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窄。我国人寿保险产品,在历史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正在经历向偏重投资的分红保险转换,就是例证。 分红保险的一个特点就是可以和保险公司分享经营成果,即收益分配根据投入资金所占份额的比例来确定。假如为了便宜,以争取市场,设定的保险费率过低,则会导致一定时期内该险种总保费收入资金量规模较小的情况,到时即便投资眼光很准,所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回报率较高,也会因为占比重太低而获利微薄,投保人能够分得的红利则更加微乎其微。因此,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等到入世后希望保费便宜而持币待购,这样你只会损失更多的预期收益。 也有人说,等入世再买保险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拓宽选择面。笔者认为,很多跨国大寿险公司都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他们的优势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还有待市场和时间的检验。 二、消费者:最大的受惠人 1窥豹一斑而知全貌 我们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既包括个人,又包括各种购买各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单位和机构。同时我们也应明白,衡量一国市场开放给整体社会福利水平带来的影响,除了考虑到生产者(即保险企业)外,也要估计消费者在开放过程中的得或失。 其实,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会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这从上海保险市场1992年以来的情形可见一斑。1992年,上海保险市场对外采取有限的开放,已有美国友邦、日本东京海上、瑞士丰泰等外资保险公司相继进在上海市场。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上海顺利完成分业经营体制改革,使得保险业务发展喜人。市场规模不但急速扩容,市场秩序也明显好转。现在,上海的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比数量上已经超过了中资公司。竞争的结果,受益最多的无凝是消费者,他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得到了更好的服务,自然,消费者权益也比以前大大增强。 2个人消费者的一次消费革命 美国友邦进入上海保险市场,引入的其代理人机制给保险界带来耳目一新之感。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引进这种较先进的营销手段,大力推广保险产品。一时间,众多保险代理人走街串巷,向消费者宣传和推销保险,大大唤醒了普通市民的保险意识。许多的消费者都是从保险代理人那里才第一次真正了解到了保险这种特殊的商品,明白了保险对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人的重要作用。 想要了解保险在老百姓日常生活当中的地位,我们能应了解一个国家保险业所包含的范畴。美、德、英、日等国都把保险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由『政府』组织,并由『政府』承担责任,而不是商业活动。商业保险组织形式有保险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国有独资的保险公司等。社会保险必须具备3个特征:首先是它的基本保障『性』,即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原则;然后是国家的强制『性』,即社会保险由各国立法机关通过全国『性』法律加以规范,强制实施;最后则是社会保险由国家财政兜底,『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的经营结果承担最后的责任。这3个特征必须具备,否则为商业保险。像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般属于社会保险,应由设立的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由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 商业保险又分为财产险、人身险与责任险。我们从商业保险范畴出发来讨论中国加入wto对消费者的影响,从商业保险范畴出发。社会保险毕竟只能起到一种基本的保障作用,而居民个人或一些存在风险的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必须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比如说家庭财产或企业财产容易受到意外损失,这些都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中国加入wto,保险市场中无论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品种还是服务,都会给个人消费者购买这种商品带来方便与实惠。最大的受惠者,自然就是他们了。 3如鱼得水的集体消费者 对于企业单位这保险产品的另一消费群体--来说,加入wto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原有的保险市场主体太过单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甚至一度垄断了全国保险市场。企业在选择保险的过程中毫无余地,而且受到行政干预,所以原有的保险业务更多地笼罩上一种行政『色』彩,谈不上有什么商业行为。 随着社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日益增强、风险意识也较之于以往有了很大提高。选择正确的保险方式,提高企业抗拒风险的能力,成为他们关注的热点。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更需要有一个宽松的保险市场环境,有更多的保险机构服务于我国保险市场,这也是建立一国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前不久轰动全国的一桩巨额企业投保案例就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杭州飞利浦公司以其设计的一种新款洗衣机未来的市场收益为标的向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数亿元,最终由于没有保险公司接手而不了了之,无果而终。这固然有不太符合承包标准,从而遭到保险人拒绝的事实,却也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愈来愈意识到防范风险的重要『性』。所以尽快放开保险市场,让更多的保险人逐鹿中原,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是多么地迫切与需要。三、消费者应增强保险意识 只要活在世上,就总会有风险存在。那么是不是在风险面前我们无能为力呢?显然不是。"人定胜天"我们一定能够找到对付风险的办法。总结起来,对付风险的方法一般有五种: 1避免风险 避免风险就是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损失的方案,也就是尽量不做会发生风险损失的事情,直接对风险事故进行回避。这是最简单易行的处理风险的方法,也是最经济、最安全的方式。比如,现在外出活动时汽车使用量剧增,造成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于是,为了防止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可以主动减少汽车的使用频率,如选择步行并走汽车流量少的道路,这样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射』的概率就大大减少了。再比如,大街上的大幅标语和广告牌容易倒塌,尤其是碰到大风天气,为了防止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我们在行走时就应该远离这些广告牌。 仔细起来,避免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如果在做某件事情之前,你发现可能要面临比较大的风险,就应当放弃或终止这项活动,不再去冒险,这是避免风险的最基本的方法。比如,我们计划到某地去游玩,但在出发前听说该地区正在流行某种流行病,那就最好不要去该地游玩了;有报道说,我国每年有1万多人因美容而使面部受损,如果你的面部没有太大的问题就最好不要去美容;居民个人面临这样的问题,企业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银行贷款,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信状况不是很好,银行最好就不要贷款给这个企业。 避免风险的第二种方法就是改变某项活动的『性』质。就是说通过改变你所进行活动的『性』质来化解风险,比如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比较大,在不得不出去的情况下,可以改乘出租车以减少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比如在雷雨天,在大树下的风险比较大,那么最好就不要呆在大树下,呆在有避雷装置的建筑内就要安全得多。 避免风险就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风险,但这种方法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有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如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是很难通过主观的努力加以避免的。 第二,避免风险有时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典型的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如果只考虑风险因素,就有可能丧失了获得利润的机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是要回避的。 第三,在避免风险时会产生新的风险,比如对交通工具的选择,飞机、火车以及汽车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避免了其中之一,又产生了新的风险,我们在选择时只能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能完全避免。 所以,避免风险这种方法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我们面临的具体环境和我们自己的经验判断。 2控制风险 控制风险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方法,是指对那些无法回避的风险,采取一定的方法和工具,降低其发生的概率或缩小其损失的幅度。控制风险是风险管理中最积极、合理、有效的管理技术,也能够克服避免风险的种种局限『性』。 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是预防风险。预防风险是指在风险发生之前,通过人们预测,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或减少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以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频率,或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生活中,控制风险的例子是很多的,如使用坚固的门锁以减少失窃的可能『性』,年轻时通过一定的积蓄、参加保险等来防止疾病和养老。 控制风险的第二种方法是控制损失。对于某些无法预防的风险,如火灾的蔓延,在这种情况下,预防风险就很难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所以当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为了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必须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施救的目的无疑是为了减轻风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程度和损失规模。例如,在发生火灾或水灾时就必须及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的迅速蔓延,以减少生命及财产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预防风险的措施要在风险事故发生前采取,而控制损失的措施则是在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以后采取的,但二者是有联系的,二者的目的显然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而且往往是一种处理措施就能够收到预防风险和控制损失两种效果,很明显,预防风险的措施往往就有减少损失而达到控制损失的目的。 预防风险和控制损失的措施虽然有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时候一些控制风险的措施在技术上很难实现,即使是技术上可以实现,但有时会因为花费太多而变得不可行,例如,为了防止雷击造成的损失,就有必要安置避雷设施,但这一措施是一个家庭难以承受的,所以还需要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自留风险 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者企业组织自己承担所面临的风险的一种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看,自留风险可以分为主动自留风险和被动自留风险;全部自留风险和部分自留风险。 主动自留风险是指个人或者企业组织在面临风险时,由于自身对风险有比较精确的认识,对风险的损失后果有准确的估计,在衡量了各种对付风险的方法之后,决定自己承担可能由风险事故而导致的损失。这种对待风险的态度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如自行车在城市中是很容易丢失的,即使是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比如多加几把锁,市民仍然经常要面临自行车丢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市民都选择了主动自留风险的方式,即丢失自行车的损失由自己来承担,因为和采取其他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成本和损失最小。 被动自留风险则是指不得已将自己面临的风险留给自己来承担。一般是由于我们面临的风险比较大,采取风险处理方式的成本比较高,或者无法采取其他的风险处置措施而被迫将风险留给自己。比如心脏病容易导致死亡,又不易彻底根治,而且无法对心脏病的发作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措施,于是只能将风险留给自己。 全部自留风险是指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全部留给自己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置方式,部分自留风险是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一部分转嫁给别人,而只将部分损失留给自己的一种风险处置方式,在目前的保险业务中,很多保险都要求投保人自己承担部分风险损失。 自留风险有很多优点:可以为我们节省资金;可以促使我们更有效更主动地去防范和控制风险等。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自留风险也有很多缺点,典型的不足是自留风险往往会给我们造成极大的损失,毕竟我们无法准确地认识和估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所以还需要其他一些处理风险的措施。 4.分散风险 我们有这样的经验:不能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分散风险的道理,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如果发生意外就可能是所有的鸡蛋都打碎,这种损失是极大的。当然这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在日常生活中分散风险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做股票,不是将所有的资金全部投资到一种股票上而是投资于多种股票,这样,其中一只股票下跌时的损失就可以通过其他股票的赢利来弥补,股票投资的风险就减小了。在企业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一个企业的几个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乘坐同一架飞机,否则飞机失事就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人力资源损失。 然而,分散风险有着较强的局限『性』,很多风险是无法分散的,像火灾风险等就是不可分散的,对这些风险就需要其他手段来防范。 5转嫁风险 转嫁风险就是将自己面临的风险通过一定的方式把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一般地,转嫁风险的方式可以归结为三种:一是出售,二是租赁,三是保险。通过出售转嫁风险就是将自己可能遭受风险而发生损失的资产卖出去,这样风险就彻底地转嫁给买方。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风险转嫁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很多。如由于环境污染会给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于是附近的居民就将自己的房子卖掉,在没有污染的地方重新购房,这样身体受到污染损害的风险就转嫁出去了。 转嫁风险的第二种方式就是租赁,即将自己的风险资产租赁给别人,进而就将在租赁期间的风险转嫁给了承租人。和上面的例子一样,同样的房子可以不卖,而是将它租给别人,这样承担污染损害的就是承租人了,但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对风险的转嫁只是短期的,仅仅是在租赁期转嫁,租赁到期房子归还,出租人自己还是要承担污染损害的风险。 这两种风险的转嫁方式都是双向的,自己可以通过出售或租赁将风险转嫁给别人,自己也有可能通过购买或租赁承担风险。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价格,在没有欺诈行为的前提下,如果为了便宜的价格,我们可能主动地承担一些风险,有时即使是价格或租金很低,我们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这主要取决于我们自己对风险的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直接出售和租赁转嫁出去的风险是很少的,比如生病的风险、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等,大部分的风险需要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加以转嫁,这种方式就是保险。保险是将自己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一个专门的机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其特有的经营来对付每个转嫁给它的风险。保险这种风险转嫁方式可以对付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风险,也是我们处置风险的主要方式。 几种处置风险的主要方法,各有优缺点,在运用时需要根据我们所面临的环境以及自己的习惯和爱好综合考虑,不存在一个固定的运用模式。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3章 张开怀抱,中国保险业迎接WTO时代的到来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 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几家欢乐几家愁,虎狼来到家门口,机遇来了,挑战也来了。一些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早已按捺不住,纷纷把触角伸向中华大地。保险业迎来了又一个开放的季节。对外全面开放是不是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性』选择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那么原因何在呢? 1.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上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行业已由制造业、商业向金融业逐步扩展;对外开放的区域已由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等局部地区向纵深内陆地区扩展。对外开放呈现出全方位、高层次、纵深化的局面。这就迫切需要保险市场为之提供配套服务。随着wto时代的到来,开放的紧迫『性』显而易见。 (1)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统一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活跃了国内经济,同时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这无疑关联到保险市场容量的扩大和保险质量的提高。因此,开放中国保险市场,是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目标确立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它能加强国内保险市场的统一;另一方面还有利于保险市场与其他各类市场的相互配套,推动市场体系的完善,促进市场经济机制的健全。 (2)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构建要求开放保险市场 保险业需要对外开放,这样能把国际竞争引入国内保险市场,这是提高中国保险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是促进国内保险公司进一步向海外扩展的前提和对等条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市场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与世界同业竞争意味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外资企业和各国保险市场的相互渗透。因而,市场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其必然结果是中国资本对境外保险市场的投入和外国资本进军中国保险市场。 (3)市场开放要求中国保险企业的发展符合可持续『性』发展战略 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会促进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首先,它使本国保险产品迅速更新换代,提高本国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拓宽市场,带动本国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其次,它可以引进国际保险市场上先进的保险经营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保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些对于我国保险事业的长期发展,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2.开放保险市场是保险业自身 不断发展完善的需要 (1)保险经营理论要求其业务的来源广泛和经营不断扩张 保险经营理论的首要一点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概率论要求被保险人尽可能搜集全面详细的历史损失记录,科学地根据调查所得资料计算出保险损失率,并由此制定出保险费率。这就决定保险业务仅限于一个国家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在世界范围内集中风险数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法则。 (2)保险经营向投资中介的转变,促使保险投资日益国际化和广泛化 传统的保险是单一的防灾防损的补偿『性』经营行业,要求被保险人有巨大的偿付能力;而现代保险业的稳定经营不在于保险基金的大量积累,而是更多地依赖于保险投资。保险业已成了投资的中介机构,与金融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世界金融市场投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保险经营技术上的广泛分散、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要求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 风险会不断增加,责任会相对集中,这迫使各国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联合起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面积平衡风险责任,这是经济发展和风险因素扩张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务自身发展的需要。风险分散的国际化已为越来越多的保险人所采纳和应用。这正是为什么当今世界,任何一次大灾害的赔款都是由许多国家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原因。因此,开创中国保险市场,展开国际间保险合作,是中国保险业务向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3.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金融 市场国际化的需要 保险事业在世界经济乃至世界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求保险业的发展和开放与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趋势同步。同样,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也离不开中国保险市场的相应发展和完善。在西方,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西方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中,无论就其资产总额还是经济上的重要『性』来看,其作用仅次于银行业,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高于银行业。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加强也召唤着保险市场的国际化。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使得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 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大大丰富了中国国内的金融组织体系,拓宽了国内金融市场,更能加剧国际金融危机和风险在国内的扩散之外,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带来的经济特征之一是外资流入,金融市场上的国际资本流动,特别是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在促进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资源重新配置的同时,也可能会引发各种内在的经济风险,关于这一点,1997年中期开始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提供了佐证。如何对付这种情况,并加以科学的管理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由外资保险公司承担外资金融机构自身带来的风险,并通过国际间的再保险网络实现广泛的风险转移,所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同时,开放中国保险市场是必要的。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从属与否是其中一个重要基础和条件,而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以其独特的『性』质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充实起到重要的影响。据统计,美国1993年货币资本市场总资金为7805亿美元,来自寿险业务的资金为1437亿美元,占全部资本市场资金总供给量的18.4%。向外国保险公司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可以增加资本市场的容量,改善资本的结构,促进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二级市场的发育,从而能促进整个金融市场资本机制在良好的轨道上运行,尽早实现金融产业的不断深化。 4.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加入 wto的客观需要 中国加入wto的同时,中国保险业也必须履行《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中国的金融服务业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市场。1986年,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多边谈判,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在这次谈判中,首次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等内容纳入谈判议题,并于1990年10月拟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草案。中国在1986年提出了要求恢复昔日在关贸总协定的合法地位,因此全面参加了该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在谈判中,中国表明愿意同世界各国扩大贸易,并于1992年10月,提出了包括保险业服务在内的"初步承诺。" 当然,中国将向发达国家提出报价,以取得进入别国市场的权利,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谋求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己于1994年4月15日由谈判各方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时,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也在加快。加人wto是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从中国保险事业来讲,也是中国保险公司走出国门,在世界保险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和发展自身的内在要求,无疑这一举措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包括保险业的发展将纳入世界经济范围的轨道,可以利用世界的资源发展中国的经济,并将对中国的经济及保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无庸置疑,当中国成为wto的成员国之后,在wto的框架下,中国在享受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以及成员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也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对外开放。 二、中国保险市场已具备对外开放的环境 中国加入wto,要求全面开放保险市场,这一点中国『政府』毅然地接受了,这不仅仅是迫于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也不是中国『政府』的一时冲动,而是基于保险业外部的大环境和内部的小环境的共同考虑的结果。 1.外部环境概述 (1)中国经济的发展具备了一定抗衡外国经济的实力 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国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可以说是受危机影响最小的国家,从而显示了中国已具有了一定的实力来抵抗外来经济的侵袭。因此,中国改革开放实践证明,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不会吞噬我国的民族经济,相反还有利于中国的民族产业引进外国的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 (2)保险市场的开放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截至入世前,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共有18家,其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正处在筹备阶段的有6家。此外,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有200余家。早在1997年外资保险机构的总数占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份额为0.59%,而且为配合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试点,上海、广州等试点城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例,在对外保险机构的有效监管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因此,这些试点工作为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提供了有利条件。 2.内部环境分析 就中国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来说,近20年的飞速进步,奠定了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基石,我们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说明: (1)保险市场多元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截至入世前,已有24家保险公司在我国内地营业,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另外还有6家外资公司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一个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的出现,众多的市场主体在其中竞争和发展,从而不断增强各保险主体的竞争能力。至此,新的保险主体在初具规模的市场多样化框架中,相竞相长,相得益彰,这十分有利于中国保险事业发展。 (2)中国保险公司已经具有了较为雄厚的实力 截至1998年,全国保险业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9.6%,远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平均9.7%的增长速度。1998年全国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1247.3亿元。截至1998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达1990.8亿元。其中,中保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成为全国『性』的综合大型保险集团公司。1997年10月23日,中保集团被世界保险评级权威机构标准普尔公司评为安全级,在10多个国家4000多家保险公司中跻身世界保险前20位。根据标准普尔公司按保费净收入排出的世界最大保险公司年度统计表,中保集团名列第17位。这说明中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具有了与外资相抗衡的实力。 (3)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 中国保险市场业务虽只短短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已经形成了包括财产、人寿、责任、信用等范畴的数百个险种,在业务结构的发展上,既借鉴了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又结合了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险业务体系。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主动地在业务发展上向国际市场靠拢。例如在责任保险这一国际新兴的保险业务和再保险这一国际传统的保险方式上。责任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已经十分全面、广阔。近年来,中国在汽车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方面取得了发展,还兴起了律师责任险等新险种;再保险方面,中国于1996年成立了再保险公司,不仅为中国国内的各家国有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对外分出保险业务,同时也开始承接来自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分保业务。在涉外险种上由简单的20多种发展到80多种,国际上的险种,现在中国基本上都能够提供,并改变了过去涉外保险中水险占绝大部分的业务结构,业务结构日趋合理,服务范围由原来的进出口贸易扩展到中外合资、对外承保、劳务出口等领域,并已开始逐步涉足核电站、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 中国保险活动中的经营方式结合了外国的先进机制,例如各家保险公司都普遍实行了保险代理人的营销机制,保险经纪人的机制也开始建立。另外,在承保、精算、计算机的运用管理等各方面广泛的领域,正在向国际惯例靠拢。 (4)保险监管法规的制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为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提供保证 《保险法》的出台,代替《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一些相关规定成为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的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初步形成,市场主体也日益增多,中国『政府』对保险业监管重要『性』认识不断加强,监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监管暂行办法》、1995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以及1998年2月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全面规范了对保险业、保险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表明中国保险法规监管走向了依法治行的轨道。 中国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与保险市场的业已形成,特别是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自律问题逐渐地被保险公司认识。1994年,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成立,以后相继在广州、深圳、北京等其它省市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为促进当地保险市场有秩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各地的保险同业组织开始提出若于关于加强保险业自律的一些规则,例如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于1997年4月签订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以制约违规行为。在各地保险同业组织及其有关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国保险行业的第一个《全国保险行业公约》于1997年9月9日在北京签署,这是加强和完善各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被认为是保险市场迈向规范和有序竞争的一个良好开端。 (5)保险市场仍有较大的潜力 中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这已得到国内外保险界的广泛认可。虽然中国保险业已有了很快的发展,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相对不够发达,保险的覆盖面仍较低,在不同领域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保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4%左右,人均保费也一般超过200美元,而中国目前的保险深度为1.57%,保险密度100元人民币,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有较大的差距,也说明了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的内在潜力的需求有着较大的距离。 中国市场的潜力以及保险业与外国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说明,中国仍需要下大力气开拓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任重道远。因此,应当有效地引进外资保险公司不会出现因为保险市场饱和而带来的各种恶『性』竞争现象。在这样一个广阔的市场环境,对中国的国内保险业会被外资保险业冲垮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这并不是说,要以牺牲中国的保险市场为代价而吸引外资,事实上,市场本身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无论是否被承认,中国保险市场都不能够独立于国际保险市场而独立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保险市场本身具有国际『性』。所以问题不是开放不开放,而是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地扩大开放而进一步开拓发展这个市场。 三、加入wto,中国保险市场开放要这么进行 1992年,我国保险业开始开放,截至入世前已有四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同时还有7家外国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经批准正在筹建之中。并巳只准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营业,根据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中国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我国保险公司的限制会越来越少。直至有些限制将完全取消,在开放过程中我们应该考虑到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相关因素。在三有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成熟的开放模式。 1逐步取消限制,开放保险市场。 地域限制--外国财产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并在5年内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2~3年内允许进入一些主要市场。 范围--中国要在5年内逐步扩大外国保险商的业务范围,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 咨询原则--中国同意本着咨询原则的基础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在发牌数量上没有经济审查必要和资格限制。 投资--中国同意允许外商拥有50%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国人寿保险商可选择他们自己的合伙人。在非人寿保险方面,中国将在两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商扩大业务和合资拥有50%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再保险业务经同意即可完全开放(百分之百,没有限制)。 入世的到来,我国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姿态。在未来5年里,外资保险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的领域将由广州、上海两地,扩大到大连、深圳等沿海城市,乃至取消地域限制。同时,保险资金入市也会史无前例地对境内中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一旦加人wto,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将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原先对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的职务比例限制也将逐步放宽。除了广州和上海两个保险市场开放试点城市外,将有更多的地区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直到最终实现全面开放。"狼来了"的喊声终于要成为真的了。 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否可称得上是中国最常用来显示开放市场诚意的筹码,例如,1998年4月朱总理访美前夕,当局便又政策『性』地批准四家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同时,也增加保险开放试点城市,由上海、广州扩大到天津、大连和重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这批获得"人场券"的外资保险公司,仍不知道可以落脚在哪个城市,也就谈不上具体展开业务,显然中国仍将口头承诺和加入世贸的谈判进程挂钩。 早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期间,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一直是谈判双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在我国与美国进行的最新一轮谈判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方谈判代表团的重要一员参加了双边谈判,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与欧共体的谈判也是如此,但中国不能脱离自已的现实情况,应当尊重保险市场开放客观发展的规律,做到适度开放。保险市场开放度过大,让外国实力雄厚的保险机构大量拥进中国保险市场,势必冲击较幼稚的中国保险业,挫伤中国保险业的元气。反过来,保险市场开放度太小,对国内保险市场保护的程度过高,保护的政策实行的过久,又可能使受到保护的本国保险业失去在国际竞争中吸取营养、积累经验的机会,并且容易导致因长期缺乏国际竟争压力而形成卖方垄断市场,既然说竞争是技术进步和提高效益的动力,其结果同样有利于本国保险业的进步和提高。因此,怎样确定出保险市场开放度,就成了决定怎样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问题。 2.保险市场开放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的三方面因素: (1)保险经济发展的水平 按照规律,一个国家的保险经济发展水平与这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构成正比例关系。究其原因,首先,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从量的保险商品及技术需要以国际保险市场来实现它的价值,于是产生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动力和压力;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缺乏保险商品和输出的欲望,难以产生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和要求。其次,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一般积累有雄厚的保险资金和保险技术力量。开放保险市场,一则,可以大量吸收引进国际保险市场那些适用于自身发展的保险技术,二则,依据互惠原则,使他们取回要求相应国家对其开放的权利,他们可以凭借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向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输出相对过剩的保险资本,占领国际保险市场份额。而保险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既没有过剩的资本需要出口,又缺乏消化引进技术的能力,在对外开放保险市场中,引进的是代价昂贵的过剩的外国保险资金和先进的保险技术,输出的则是价格低廉的传统的保险技术和初级的保险产品。相比之下,前者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必然持积极态度,从而推动保险市场的开放;后者则对保险市场的开放持相对消极的态度,根据本国保险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选择、有限制地对外开放保险市场。 (2)国内保险资源及其分布状况 其他条件相同,试做比较,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度与该国保险资源的贫富呈现反比例关系。国内保险资源丰富并且分布合理的国家,可以依靠本身的保险资源供给,建立比较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相对来说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显得比较低;而那些国内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则必须保持相对高的保险市场开放度,输入国内缺少的国外保险资源,以利于本国的保险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和高速增长。从韩国和一些拉美国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促进本国保险高速增长的实例,我们从中得到佐证。 (3)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受能力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个承受能力的问题,主要是指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国内保险市场系统对国际保险经济流量的输入能够吸收利用的程度。其内容包括:本国的保险业基础和国民保险消费水平对来自外资保险商品冲击的承受力;本国的保险技术力量对引进外国先进保险技术的使用、吸收、消化、创新的能力;对利用外资保险的监督管理能力和国内能够提供的物质、资金及基础设施的配套能力;本国国民保险素质的承受能力,即国民的文化水平、价值观念、民族传统和消费习惯等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 3什么是"三有"。 上面说的是影响保险市场开放的反馈因素,据此我们认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适度,应该建立在"三有"的基础上,即采取有限制、有选择、有步骤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 (1)关于"有限制"。 所谓"有限制"的开放,主要体现在对外国保险资本总量和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的限制上,确定和保持外国保险资本量与本国保险资本量、外国保险公司数量与本国保险公司数量的合理比例,这样便保证了本国保险业处在比较优势的发展地位。 (2)关于"有选择"。 所谓"有选择"的开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保险资本的选择,是选择财力雄厚、历史悠久的最大资本,还是优先选择有一定的财力基础,历史不是那么悠久,但业绩突出的中小保险资本;是优先选择与本国存在天然隔阂的洋人资本,还是优先选择与中国具有传统联系和血缘关系的华人资本;是优先选择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还是优先选择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是优先选择经营原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还是优先选择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资本等。二是外国保险技术的选择,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财产保险经营技术,还是优先选择引进外资的人寿保险经营技术;是优先选择引进国内容易研究开发的传统保险技术,还是优先选择国内难以研究开发的先进保险技术等。所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进行充分调查和详尽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慎重抉择的一些重要问题。 (3)关于"有步骤"。 所谓"有步骤"的开放,就是指时间上的分段开放和空间上的分批开放的具体安排问题。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状况及今后的走势,开放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稳妥方式比较适宜。可具体分为三个阶段,以10年到1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到位。第一阶段为开放试点阶段,选择2至3个基础条件比较好、保险市场比较活跃的城市作为对外开放试点,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这些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合资机构,时间不宜过长,可设定为6至8年左右。从1992年开始,在上海、广州两城市所实行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开放,就属于这种『性』质。第二阶段为半开放阶段,其特点在于:一是开放的地域由试点城市扩大至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少数沿江中心城市,比如深圳、厦门、大连、天津、南京、武汉、重庆等;二是开放的对象有所增加,由原来的美国、日本等少数跨国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扩大到大部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成功经验的保险公司,包括港、台地区的华人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内地的外资保险公司除采用设立分公司和设立合资公司的形式外,可考虑采用全资附属公司的形式。这段时间约为4年左右。第三阶段为全面开放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基本形成,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监管趋于成熟,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条件或标准日臻完善,透明度增强。只要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稳健发展的需要,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入内。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公司类别,会有原保险公司,也会有再保险公司,会有保险业务公司,还会有保险咨询服务公司等,时间大约为3年左右。 需要指出,外资保险公司何时进入,以何种面目、何种方式申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都要经过资格审查,取得认可,方可拿到"入场券";其业务范围及其经营空间都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接受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一个中国保险市场的普通主体的身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我国保险市场开放步骤的划分与选择 wto已经到来,为了实现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战略目标,在实施步骤上,应体现出分产品、分对象、分地区,确定先后,逐步开放。 1引进保险产品和技术的选择 保险技术资源相对贫乏,中国需要引进的东西太多。但由于受引进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什么东西都引进,也不可能所有的东西都同时引进。可行的办法是采取有选择、分步骤地进行。 首先,根据试点情况,在起始阶段进入中国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综合『性』的保险公司,既可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又可以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作为试点,加之当时中国《保险法》尚未出台,中国保险的分业经营缺少法律依据,因此,这种情况无可厚非。但随着《保险法》的实施,规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必须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因此,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应以专业『性』的保险公司为主,不宜再引进综合『性』的保险公司,以保持国内外保险公司之间的地位均等和保险市场经营标准的统一(在广州保险市场开放试点中,美国友邦以专业寿险分公司进入,其财产险部分由美国国际集团的另一个子公司美亚保险财产险分公司经营)。 其次,经营同样保险业务的公司,由于经营的重点不同,投入的多寡有别,相互之间也会形成不同的优势,这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从总体上讲,我们在确定引进外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条件时,强调要引进那些资历长、资本雄厚的保险机构,以避免因母国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带来的损失,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应该权衡利弊,灵活掌握,不作绝对规定。具体地说,我们所应引进的外资对象不一定只是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的保险机构,而应该是那些拥有雄厚资本和先进技术,且愿意与中国国内保险业者通力合作,有志于共同培育和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机构。 第三,时期不同,引进重点有侧重。以前国内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成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因此,我们选择了重点引进外资寿险公司的思路。目前,再保险机制的问题制约着整个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引进的重点应当向外资再保险公司有所倾斜。今后,随着保险市场的全面发展,中国保险业将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过渡,与此相适应,引进外资保险产品或技术的重点,也应有所调整,由目前的对传统保险产品或技术的引进,转向高新产品或技术的引进。那些技术含量高、管理难度大的保险产品将会受到引进者的更加欢迎,比如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以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中的新险种等。总而言之,中国引进外资保险产品或技术的清单,一定要根据中国保险市场实践的发展及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地调整。 2引进对象或机构的选择 随着中国经济地发展,保险需求更是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持续增长。即便是中国保险市场潜在需求的一些保守数字,也足以使外国保险公司感到兴奋。他们坚信,只要能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等于拿到了打开通往21世纪成功大门的钥匙。因此,全世界大约有300多家保险公司制定了开发中国保险市场的计划,目前已有1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在中国申请开设了200余家代表处,已有11家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机构在中国内地经营。 从积极意义上看,外资保险公司能够对中国保险市场表现出浓厚兴趣,以致于下赌注、作规划,甚至把成功的目标定到10年至20年之后,是对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发展前景看好、投资信心增强的一种表现,但是,凡事都要有序。几十家乃至几百家外资保险机构都想不分先后地同时挤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是不可能的。如果这样,不仅对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不利,而且对于那些有诚意为中国培育中国保险市场出力的外资包括华资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好处。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应根据国家利益和民族保险业的利益,在谁先进谁后进的问题上作出慎重的选择。 3引进空间或区域的选择 选择引进外资保险的空间或地域,是指根据中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及政策导向来确定可以对外国保险机构开放的地区。在引进空间选择的问题上,中国事实上正在经历从经济特区向沿海开放城市,再到内地城市的逐步扩展的过程。我们认为,下一步对外资保险机构开放的区域应与中国总体的引进外资政策相一致。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实现全国范围内合理的资源配置,中国对引进外资政策中的区域『性』问题进行了调整,将重点转向中西部地区。因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也应该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来配合中国『政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的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 1996年夏,中国『政府』放宽了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的项目审批权,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投资中西部的地区政策。从近几年情况看,特别是从1997年的情况看,东部的外资投资比例已经下降,中西部的投资比例明显上升。按照国际惯例,凡外资的引进,结伴而来的便是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服务业的引进。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量的增加,以及由这种量的增加而带动的经济发展,为其自身保险市场的开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 凡是获准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全部集中在东部沿海和南方地区,中西部地区呈现一片空白,这种地区分布严重不平衡现象,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的对外开放和保险经济的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区域分布不平衡的状态,促进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保险经济发展,建议以政策为导向,引导外资保险由沿海到内地,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由东向西,由南向北发展。具体地说,近期内可将开放的重点由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移向长江中、上游和"环渤海"地区;若干年之后,再由这些地区向北方和西部地区延伸。这种"放『射』型"开放模式,有利于求得中国保险市场的均衡发展。 当然,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和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需要国家采取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外资保险机构到这些地区申办营业机构。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必须适当降低审批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办法》规定:来华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不得少于30年,前一年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这些硬『性』规定条件较高,有许多外资保险机构难以达到,因此,对到中西部地区申办营业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可适当降低条件。同时应大力简化审批手续,除要求外国保险公司提供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近三年年报外,原则上不再索取其他资料,并尽快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外资保险公司。 其次,土地征用、水、电和各种建筑材料方面也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凡是到内地、北方、西部地区申办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享受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即从他们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50%交纳。所需要的水电和各种建筑材料等,由当地列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并参照国内同类标准,给予一定的下浮。 再次,适当放宽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目前中国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业务和个人交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如果对到中西部地区申办营业机构的外资保险公司适当允许经营其他保险业务,会增加这些地区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吸引力。 我们认为,中国保险市场要对外开放,应充分认识到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竞争力的增强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要扩大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迅速增强其竞争力,并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援助的协议条款的规定对其实行倾斜、扶持而不是将重点长期放在东南沿海地区。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4章 知耻而勇,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要肯定我国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成绩,也必须认识到现在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每一个保险市场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但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分析其原因,并采取相关的措施予以解决,那么后果将是毁灭『性』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下面我们将从宏观政策、供给方面、需求方面、中介市场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 1宏观政策方面的问题 一个市场能够迅速成熟和发展起来,宏观调控机构为每一个公司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至关重要。现代的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强调宏观部门由于其权利的垄断『性』和强制『性』,将对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但这种影响是通过宏观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的,保险市场也不例外。有效的宏观政策可以推进保险市场的发展,使其迅速壮大起来,但其任何弊端都有可能将保险市场引入歧途。 (1)市场竞争模式不确定。 上个世纪80年代末,独家公司垄断保险业务的格局被打破,经过十余年的市场培育,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竞争模式不确定,以下问题就难以避免: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目标缺陷",既没有长期目标,也没有阶段『性』目标。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人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抵制陷入被动。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这就势必使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2)保险法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同我国的各项事业发展一样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表现在: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有了新的发展,保险业务量迅速扩大,同时,保险市场还引进了竞争机制,保险公司逐步适应了竞争规律,逐步接受了竞争的现实。但与目前我国保险事业已经有了一定基础的情况相比,我国保险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虽然我国《保险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保险业务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依法办保险、依法管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现在仍存在问题:一方面是人们的保险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良好的保险法制氛围;另一方面是《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 (3)保险机构、保险业务发展与保险管理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保险市场起步较晚,难以尽快赶上发达国家,于是有很多人认为必须积极扶持保险市场,才能促进其发展。其实,应该是认真监管,才能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说,积极扶植与认真监管是一对矛盾,但也可以说二者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只有认真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在一定的约束下规范经营,也正是这种约束,才能使保险市场有发展后劲。 (4)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 市场竞争条件的不平等,表现在税赋、再保险、发展业务方式等多个方面。表现在再保险上,目前,仍由中保一家行使中央再保险职能又自身经营再保险业务。由于赔付能力的不同,除中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很难在公正、平等、规范的条件下承揽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业务。而有些保险公司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境外经纪人把本应在国内市场分保的业务大部分甚至全部汇出境外,造成保险外汇外流。表现在发展业务方式上,有的保险公司主要依靠传统手段,以『政府』的力量推动业务的发展。而有的保险公司则依靠交行、工行的行业力量,通过股份制吸收地方财政股份、大中企业股份发展业务,继而造成以市场条块分割、行业垄断为特征的不公平竞争。表现在税赋上,各类保险企业相差太大,形成了不平等的竞争。由于国家对不同形式的保险公司采取了差别税率,特区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国家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企业为33%,而且除上交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再通过调节税抽走一部分,基本上是利润的大部分上交财政。这样,造成了一种结果:税率不一必然导致费率差距较大,而税率低,费率必然也低,这就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供给方面的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国外保险公司涌人中国保险市场,国内的保险公司想要仍然像原来一样,依靠国家的扶持及行政干预将是不可能的,国内保险公司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地使自己成长起来,并在市场的竞争中成为获胜者,这就首先要求国内的保险公司认清自我,完善自我。 (1)业务总体水平低,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 我国保险业务总量偏低,总体发展水平仍很落后。1998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1247.3亿元人民币,不及美国的2%。表明我国的保险,特别是寿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运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百分之一,呈萎缩发展的态势。 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其中,寿险险种对于通货膨胀的适应能力差,其投资功能难以体现,造成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寿险业发展的"瓶颈"。部分最近推出的寿险险种保费高昂,不适合中低收入家庭。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者甚多,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塑造自身的险种优势,造成财产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老化的矛盾,并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如车险)上过度竞争,而其他险种如责任险和信用险等开发滞后。1997年,中保产险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6%,这种局面有待扭转。 (2)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量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许多城市和地区至今只有两三家保险公司。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市场份额,其他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两亿人,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同,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口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所以,还要培育一定的市场主体充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从一定意义上,保险公司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严重缺乏活力,主要表现有:其一,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如:有些省份保险公司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尽管有时能推动业务的发展,但严重地妨碍了保险公司企业化、公司化。有时由于当地财政代理不提留总准备金,致使这些省保险公司连续几年准备金提留额为负数,使这些保险公司严重缺乏正常的偿付能力和应付大灾的能力。其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界定不清。商业『性』人身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商业『性』人身保险经营的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础保险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会给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障碍。其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混『乱』。当前,中保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性』保险,但作为国有企业又兼有政策『性』业务的职责,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或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运营,这也严重影响到中保的企业化和公司化。 (3)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狭窄,保险基金几乎无法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赔付作用有待提高。 保险市场竞争在加剧,资金运用对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增强其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资金的收益状况,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各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营的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的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特别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1997年10月再次降息,国债发行年利率也由14.5%下降到7%~8%,据测算,中保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的限制,尤其是要放松对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空间,成为保障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保险投资不畅是造成我国保险业赔付率过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财产险的赔付率一直维持在5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赔付水平。20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的赔付率在80%以下,今年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率曾高达108%左右。在这么高的赔付水平下,西方国家保险业仍能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其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广泛,盈利甚高,充分体现了以保险投资业务的收益补偿保险业务的亏损,这已成为国际保险界的发展方向。但与此相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依然是努力降低保险赔付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从长远来看,这种"低保费、低保障、低赔付"的经营策略会抑制保险市场的发育,特别是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夺夺『逼』人的攻势,国内保险公司必将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4)保险经营『性』风险日益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其表现主要在以下诸方面表现: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做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1997年4月25日,保险风险积聚太多导致具有百年经营历史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 (5)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有其特殊『性』,这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勒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的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两周到四周左右的培训后即服务上岗推销保险。这些代理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随着国内一批高等院校开设的保险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我们相信中国保险业将涌现大量人才。 (6)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如:提高或降低机动车辆保险基本保费和提高宣传品档次,变相提高或降低费率。第二,超过一定比率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以航空人身意外险为例,多家寿险公司竞争这一领域,手续费竞争攀升,甚至高达70%以上。第三,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第四,虚假承保、逆向保险。有些基层保险机构为了完成保费任务,甚至通过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和业务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保险公司为出了保险事故的企业补办保险手续,补签保险合同。 这些不正当竞争、违规经营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机构自身的经营风险;使某些险种隐藏了严重的支付危机。 (7)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账户管理有漏洞,内部控制薄弱。 第一,重要的单证管理和使用过于混『乱』。第二,账户管理不严格。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便于『操』作,没有按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责任准备金存款户,造成保险资金不合理占用,保险财务效益减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潜在风险。第三,会计核算不合理。有的基层保险公司为完成偏高的任务指标,做假账,两套账等现象严重。第四,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一些重要业务环节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内部稽核监管力度不够。不少保险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疏于对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难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8)社会保险机构及有关部门人市混『乱』。 持权代理、强制保险,如:『政府』指定劳动人事部门推出"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推出"农民养老保险",工会社团组织推出"工伤医疗保险"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不协调『性』,导致市场混『乱』。其次,一些部门持权代理保险展业比较普遍,如:交通大队代理"母子安康险",『政府』劳动部门实行"养老保险"等。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平等,公众对之难免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服务形象。 3保险需求方面的问题 从"用户是上帝"发展到"用户是朋友",是市场营销理论中的基本理论依据。如何将潜在的消费者变成现实的购买者,并将"整个馅饼作大",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必须考虑的问题。中国的消费者拥有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性』,这是由其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所决定的。当前,各家保险公司在偌大的消费者群体前无计可施,是否曾经想过真正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消费者考虑过。如果没有,那么这可以说是每一家保险公司必须上的一节课。 (1)公众风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偏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承担风险的主体逐渐由『政府』转移到个人和企业。但由于1959-1980年,国内商业保险停办长达20年之久,中国人的风险、保险意识必然滞后。据有关资料统计,1997年对部分城市居民的调查表明: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的状态,35.1%的居民根本不了解,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保险者保险意识落后的矛盾。造成这种现象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原因:第一,由于保险广告宣传不够深入,居民对保险并非"家喻户晓"。第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设计新险种能力,限制了有效需求的产生。 (2)在我国,传统文化和小农经济影响下的人们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影响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是农村寿险不容易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保险公司潜在的支持危机和通货膨胀的压力,直接影响人们参加长期寿险的积极『性』。 (4)不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许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公民,就认为不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4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保险中介市场是盘活整个保险市场的致关重要的环节,然而,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可以说是整个保险市场中最为混『乱』的部分,急需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克服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统一监管、促进保险创新、防范风险、推动整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1)各类保险代理人发展欠平衡,行为不规范,保险经纪人尚未起步。 目前国内产寿险市场上的代理组织以个人代理人形式居多,归属于产险公司的代办站或寿险公司的营销部。个人代理人的快速超常发展,造成寿险公司负债结构单一、不合理;由于个人代理人受自身利益驱动,粗放经营,短期行为严重,既损害投保人利益,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由于个人代理人不实行登记制,无登记注册的财产,所以个人代理人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在追偿上难以执行。 由于历史的原因的存在,我国的兼业代理人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他们依靠特权垄断保险市场。哄抬手续费,销售假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政策原因,专业代理人的发展举步维艰,全国还没有批准一家专业代理公司,导致大量兼业代理人变成彻头彻尾的专业代理人,优秀的个人代理人也无法向专业代理公司分流。各类保险代理人结构上的失衡,造成大量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违法违规经营,保险市场被搅『乱』,保险中介产业更是灾难深重。 在欧美国家保险经纪人市场比较发达,保险经纪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国,保险经纪人销售的工业企业保险业务份额占业务总额的90%,英国这一比率超过60%。日本是典型的代理制度,自1996年实施新的保险法以来,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随着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和国际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引进保险经纪人已成为大势所趋。1998年2月,人总行出台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但到现在为止,仍没有一家保险经纪公司获得批准。 (2)违规、违法经营现象严重。 一些保险公司严重违规经营,导致保险代理人涉及经济诉讼案件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更有甚者,由于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为少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出现少数保险代理人非法印制和贩卖假保单,私编保险公司电脑出单程序,私刻业务公章,鲸吞和骗取保险费和赔款等犯罪行为。 非法的国外保险机构在境内未经批准而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由此造成每年保费大量外流;有的国内保险机构隐匿、包庇甚至串通国外保险机构在国内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些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属于无经营主业或者其主业已变更而变相成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以信息咨询服务和代办手续为名向工商行政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3)管理松懈、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已订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规代理、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和不按实务手续『操』作的情况很多;有的保险公司单证丢失严重,账户和资金管理混『乱』;有的保险公司对兼职代理人资格条件不加审核,对其业务管理不严,导致兼职代理人业务管理混『乱』,挪用、拖欠保险费和吃单、撕单。埋单、鸳鸯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利,许多个人代理人未经过认真培训和考核,职业道德水平低,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差,有的甚至对一些险种的基本条款都解释不清。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目前近50万个人代理人之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半数以上。 一方面,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有的保险公司不计成本,『乱』提手续费,与代理人签订违规的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一些握有较多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在市场上炒单买单,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和高回扣的手续费,客观上侵犯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种手续费标准执行混『乱』的情况,也引发了有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企业主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相互串通,利用假保单和假收据套取保险费中饱私囊,而有些兼业代理人利用特权垄断本行业保险业务,或者利用上下级关系强制『性』地责令下属单位购买非必需的保险。 (4)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过低,一些保险人滥用些授权,采取告知不实、误导、欺蒙、诱骗等手段侵犯保户权益以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有的则以许诺回佣等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拉客户;由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无序竞争,使得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控制了保险代理关系的主动权,因而出现了哄抬手续费,擅自扩展保险业务范围,非法截留保费,甚至印制并出售假保单,携款潜逃的情况,扰『乱』保险人正常的经营秩序。 (5)机构设置有待规范。 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的完美程度,对保险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城市,专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尚属空白,大量保险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在农村,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律人格特征有待完善,政策有待配套;少数城市出现的保险顾问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咨询服务公司大都是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全资的附属机构,还有的机构则改头换面合法支取"手续费"而已,其独立『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 二、我国保险业的历史『性』进展 1迅猛发展的中国保险业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宣告了外资垄断中国保险市场局面的结束和新中国保险业的兴起。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个世纪50-70年代,中国保险业经历了严重萎缩的时期--自195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停止国内业务开始,中国保险业实已名存实亡的。 改革开放为中国保险业重新带来了生机。1979年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业务;1984年,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从中国银行脱离,开始独立经营。 随着保险业务得以在中国的全面恢复,中国保险业积聚多年的能量开始以惊人的速度释放出来。在渐入正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险业也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2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迅速增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提高 中国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为4.6亿元,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人均保费仅0.47元。到1999年,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已达1393.2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521.12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872.10亿元),是1980年的300多倍,人均保费110.6元,是1980年的235倍。保险业收入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7%。以年均增长速度计算,自1980年以来,中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率达35.1%。2000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796亿元,同比增长6.7%,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28.9亿元,同比增长9.4%,占保费总收入的41%,人身险保费收入467.3亿元,同比增长4.9%,占保费总收入的59%。 1980年-1999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 注: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的变化趋势来看,在1993年-1995年间,中国保险业的保险收入增长率明显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1996年、1997年增速开始放缓,分别增长9.1%和7.1%,低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9.6%和8.8%。这表明中国保险业在快速补足多年差距后,目前正进入一个平稳正常的发展阶段。 (2)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及中介机构不断增加 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中国保险市场上唯一的保险供给者,形成行业垄断,这种体制实际上制约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自1988年起,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逐步出现了许多保险供给主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已从当初的1家发展到目前的28家,其中既包括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包括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分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仅中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就多达7460余个,从业人员14万多人;另有十余个国家的保险企业在中国设立了近200家代表处。可以说,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资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改革开放之初,保险的需方主体也就是购买保险的需求者仍主要集中于当时的国营企业。但是自中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保险需求者的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求主体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多元化发展。 除此以外,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不断增加,作为保险公司代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作为投保人代表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获得了较大发展,使保险活动日趋活跃。 (3)保险业资产增长 自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规模和实力迅速壮大,资产水平取得快速增长。1980年,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不足4亿元,而到2000年6月底,保险业的总资产已经达到3116.86亿元,20年间增长了700多倍。今年前6个月,我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增加390.44亿元,增幅达14.4%。 根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构成情况为:流动资产1796.99亿元,占总资产的57.65%;长期投资872.78亿元,占总资产的28%;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资本合计为397.64亿元,占总资产的12.76%。 另外,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2461.07亿元,占总资产的78.96%,资金运用余额较上年末增加408.94亿元,增长幅度达到19.93%。在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中,银行存款为1215.98亿元,证券投资为1064.16亿元,国债投资为930.34亿元,基金投资为91.53亿元,贷款等其它类投资共180.92亿元。 (4)法律法规走向健全,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自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以来,又有多项相关法规先后出台,如:《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关于机动车辆险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人身险预定利率的通知》、《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一系列法规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如《保险法》实施细则、《投资法》、《金融监管法规》等。保险立法的不断完善巩固了保险业的监管工作的基础。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监会成立三年来,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深化保险体制改革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这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监管机制建立的标志。 2中国的寿险业 (1)中国寿险业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寿险业起步较晚,又经过20多年的停顿,到1982年才真正恢复人寿保险业务,此后中国寿险业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扶持下,获得了蓬勃的发展。 1982年,中国寿险业保险费收入只有区区159万元,到1998年已接近7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80%左右。从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结构上看,1982年人寿保险保险费仅仅占全部保险业保费收入的0.22%,而到了1998年,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的比例变为33:68。较之非人寿保险,中国寿险业的成长发展可谓神速,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经济改革使人民物质生活得到显著提高,初步具备了购买保险的能力;其次,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使企业和个人逐步消除了一切依靠国家的思想,开始建立风险观念;最后,随着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的慢慢增加和保险品种的日益丰富,带动了人们的保险购买欲望。 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起飞,人寿保险公司积累的人寿保险资金也已成为社会资金的重要来源。目前中国寿险业的总资产已超过2000亿元,寿险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2)中国寿险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现在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上海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广州分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公司、澳大利亚康联公司分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另外,以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亚洲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公司、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瑞士人寿保险与养老金公司为代表的许多外国寿险企业已在中国开设了代表处。 现行《保险法》这样规定,目前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如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目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有寿险企业占有近7成的市场份额。但正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先生指出的那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受到了诸方面的制约。首先,国有独资形式不利于公司建立现代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其次,国有独资形式无法满足企业的资本扩张要求,第三,国有独资形式不适应国际保险业的资本多元化和业务国际化的发展『潮』流。第四,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由于无法及时补充资本金,使其偿付能力无法加强,企业经营风险难以降低。所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问题已成为中国寿险业面临的重要历史抉择。 另外,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流行一种人寿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还未被中国采纳。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指: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单就相当于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因此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对投保人的投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中国寿险公司该不该顺应国际『潮』流,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3)中国寿险业的产品模式 一直以来,传统的储蓄型产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单一主导产品。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开始的连续7次大幅度降低存贷款利率,对寿险市场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消费者从而也呼唤中国寿险市场推出非传统型寿险品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投资连结类保险,新华保险公司紧随其后。此后,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泰康人寿、金盛人寿等公司先后在上海和北京推出了分红型寿险产品。 2000年在上海召开的"2000年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经指出:目前中国寿险业已经进入了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是中国寿险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这一转变也将使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寿险潜在市场转变为现实市场。业内人士估计,今后分红和投资连结类产品将成为中国寿险市场的主导产品取代储蓄型产品。 3中国的财产险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虽然仍处于拓荒时期,应该大有作为但财产险业务并没有出现通常的和这一时期相适应的超常规发展局面。尽管我国财产险业务总量有所增加,但实际发展水平却在下降,其增长速度不仅远远低于寿险业务的增长速度,还低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我国国内财产险业务自1980年全面恢复以来,曾出现过快速发展时期,1980年到1990年期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20%,1990年到1993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全国财产险业务年均增长13%。但自1994年以来,我国财产险业务便出现了低增长的局面,1996到2000年上半年,全国财产险业务的增长速度从年增长9.34%降到2%左右,保险深度由0.72%降到0.62%。与保费收入增长率下滑对应,产险业承保利润率从1989年的10%左右降至1995年、1996年的2%-3%,到目前已趋于零和负数。 有关专家认为,我国财产险业务增长速度减缓和国家整体经济环境有直接关系,首先,表现在一些大型企业由于面临暂时困境出现退保和拖欠保费的情况,影响了财产险保费的增长。其次,我国各保险公司之间在保险发展起步阶段的价格竞争仍在继续,加大了经营风险,客观上损害了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秩序。第三,保险产品开发滞后于市场需求,缺少新的业务增长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责任险、信用险、家庭财产险等险种的开发和更新还有待提高。 目前已在国内市场取得财产险营业许可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等。 4中国的再保险业 再保险的存在有其意义,它扩大了直接承保公司的承保能力,保证他们的经营更加稳定。没有再保险的安排,单个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巨额和大面积灾害风险的。中国地域辽阔,东西南北差异悬殊,各种自然灾害频繁。近年来各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保额、巨灾风险业务逐渐增多,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再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重要『性』因而得到重视。1995年开始实施的《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每笔业务承保费的20%用于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业在中国真正建立仅五年多的时间。1996年初,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国务院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职能。1999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达122.14亿元,年末总资产达120亿元,比成立之初增长了近三倍;长期责任准备金也比成立之初增长了54.74%。公司已在纽约、伦敦、迪拜设立了代表处,上海、深圳分公司正在筹建之中,年内可以开业。按净保费规模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目前已位居世界同行前20强之列。中国再保险业的建立有力地支持了直接保险业务的发展。4年来,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219亿元。1998年我国南方特大洪灾发生期间,仅预付赔款就达到6.89亿元。 中国再保险业的成长固然十分迅速,但比世界上一些大的再保险公司还是显得基础薄、规模小。如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经营时间都已达上百年,责任准备金规模分别达到3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到1998年年底的资产总规模仅为85亿人民币。刚刚起步的中国再保险业实际还很难满足中国保险市场的需求。据统计,1997年,我国商业再保险金额为1.1亿美元,留在国内的仅为420万美元,96%分到了海外市场;1998年,全国商业再保险金额达到7200万美元,留在国内的仅为277万美元,竟然有96%的保费流失海外。 2000年年初,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的变化,监管部门今年将适当增加新的再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中国再保险市场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将成为过去,多家竞争的格局指日可待。另外,今年保监会将出台《再保险管理规定》,对保险接受人的资格审定、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定位、国内优先分保的实施细则、国内再保险市场规范运作等都将作出具体规定。三、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分析 近20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取得的,衡量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保费收入与国民经济的许多指标都有着直接关系。 1国内生产总值(gdp)与保费收入 表2-1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与保费收入情况一览表 年份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保费收入 (亿元)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元)19804517.84.60.100.4719835934.513.20.221.29198610202.245.80.451.29198916969.2142.60.8412.96199226638.1378.01.4232.71199534634.4683.01.1756.39199879553.01247.31.57100.89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8》、《中国保险市场研究》、《当代中国保险》;1998年人口数按1997年数据计算。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规模越大,保险的需求就越大,从表2-1中有关国内生产总值、保费收入和保险深度的关系中可以看出。保险密度则主要与人口因素有关,在经济持续增长期,保险密度也会同步增长,但经济增长停滞时,人口增长就成为影响保险密度的敏感因素。 通过对表2-1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民经济规模与保费收入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国内生产总值1980年为4517.8亿元,当年保费收入为4.6亿元;到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9553亿元,是1980年的17.6倍,而同期保费收入达到1247.3亿元,是1980年的270多倍。对比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近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持久、快速的增长期,与此同时,保费收入亦保持超常的增长速度;保险业的超常发展有赖于市场化进程中原本被压抑的保险需求的释放,但更有赖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保费收入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所增大,这由保险深度的变化可以看出,1980年保险深度为0.1%,到1998年已增长到1.57%,但其占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依然很低,说明我国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经济增长速度与保费收入增长 表5-2从一个侧面描述了经济增长与保费收入增长之间的关系,保费收入水平随经济规模增长而增加,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关系,但从表5-2数据可以看到其特殊『性』。我国保险业恢复时间不长,但恢复保险业之后,保险需求开始存在一个快速释放的过程,这在市场环境下表现为年增长速度很快,但需求快速释放后,保费收入将随经济增长而平稳增长。 表5-2经济增长速度与保费环比增长速度对比表(单位:%)年份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保费 环比 速度48.446.243.942.843.939.820.28.413.639.215.5经济 增长 速度11.34.24.29.114.113.112.69.09.78.57.8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金融时报》等 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1.从中国的保险密度与深度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保险密度和深度是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有效指标,目前中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距离。1998年,中国的保险密度为12美元,同期日本的指标为4132美元,瑞士为4663美元,世界平均水平为431美元,中国居世界第60位;1998年,中国的保险深度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57%,而同期日本为11.7%,瑞士为11.2%,世界平均水平为7.28%,中国居世界第55位。人寿保险业务在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日本人均寿险消费支出约3800美元,美国约1000美元,中国与此差距明显。虽然中国寿险业在全部保险业务中的比重已增加至33%,但仍低于56.3%的世界平均水平和76.8%的亚洲平均水平。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巨大的保险发展空间。 2.从中国的人口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中国的13亿人口,有5亿人生活在城市,8亿人生活在农村,加上社会老龄化日趋严重,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人寿保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因此中国保险市场被许多业内人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然而目前中国只有9%的市区人口购买了保险,参加保险的总人口仅为400万左右,致使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保费总收入只占世界保费总额的1%,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业蕴藏着相当大的市场潜力。 3.从中国的经济水平和居民收入看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目前中国经济稳步发展,重新进入高增长时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币值稳定,城乡居民具有一定的购买能力。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43元,到1998年增长到5425元,20年间人均存款增长了182倍,目前人均储蓄存款达4000元左右,而人均保费仅为100元左右,尚有发展余地。 综上所述,中国保险业市场广、潜力大、前景好,尚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还有待深入挖掘和开拓。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5章 久旱逢甘雨,中国保险业应抓住机遇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带来的商机 从1989年到1998年这十年间,世界服务贸易额翻了一番,达到14280亿美元,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20%以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下,各国纷纷着手实施服务贸易自由化,保险业自由化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第二轮金融服务谈判所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对保险市场自由化规定的主要依据。 1、《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保险业务的四个问题 在1993年12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最后文件中,服务贸易各部门与货物贸易一样列有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性』条款。对保险业而言具体包括下列问题: (1)市场准入问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六条"市场准入"条款的规定,a、任何缔约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缔约方开放其本国市场,双方还应按照有关范围及条款的规定精神,就条件、限制和计划安排达成一致;b、任何缔约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的待遇,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内的待遇。 (2)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国民待遇"条款,"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务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国内服务业和提供者"。这是针对歧视『性』国内政策的,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拥有与本国保险企业相同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国家需求根据自身保险业发展水平提供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4)透明度规定。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条透明度条款,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方应迅速公布将涉及或影响协议实施的所有有关适用措施(包括国际条约),最迟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第一款)。各成员方对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有新规定或修改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点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第三款)。 2《服务贸易总协定》涉及保险业的四个规定 (1)市场准入的规定,即所有成员国必须永久『性』地、无歧视地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取消对跨国境服务的一切限制,并允许外资在投资项目中的控股比例超过50%; (2)国民待遇的规定,即应允许外国公司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方面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和权利; (3)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即一个成员国对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提供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待遇,也应向其他成员国无条件提供; (4)透明度的规定,即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世贸组织成员国如有新的规定或修改意见而严重影响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特定义务,应及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二、让《服务贸易总协定》为我所用 wto带来的是挑战,我们要把外来的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趋利避害,按照wto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与竞争策略。具体地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充分保护民族寿险业。wto对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人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我国『政府』将在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寿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养老险,我们应充分利用5年的缓冲期,将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寿险市场开放的成功做法,分步骤地对外开放,在一定时期内设置必要的防线,以利于民族寿险业的逐步适应。 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为了适应加入wt0对民族寿险业发展提出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制订5年内寿险市场开放的时间表与战略举措。要加紧制定《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对现行的保险法规亦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可直接移植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些成功做法与国际惯例。 3放宽寿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以应付投资竞争。 外资寿险公司的多元化运作模式是寿险资金增值的主要渠道。中资寿险公司要在竞争中获胜,必须同外资公司一样,把投资路子搞活。寿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协商利率;寿险资金可以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寿险资金可以进入房地产按揭业务。这样来,提高寿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寿险公司利差损带来的压力,增强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竞争的实力。 4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吸引优秀人才的力度。 寿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市场的竞争,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业务人才队伍,就能在寿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中资寿险公司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尤其是人事工资方面的改革,从根本上革掉"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弊端,干部选拔上要任人唯贤,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一流的环境。 三、机遇只在多元化市场 伴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格局将进一步形成。我们应打好基础,练好"内功",转变观念,把握机遇,增强管理和竞争能力,不断地进行保险创新,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实施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关键在于主动『性』、科学『性』。 (1)优化承保质量以其为核心管理系统,强化预测、防范功能,特别是要做到将防灾为主的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配合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防灾活动,建立纯粹风险如环境风险等的预测与防范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及防范措施的研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机制。 (2)科学合理地分散与转移风险,即科学设计分保方案,形成能转移风险,增加盈利水平,同时与企业其他发展战略相匹配的再保险战略。 (3)以完善财务体系综合分析为主线,加强财务考核对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作用,围绕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盘活资金存量,在资金运用上,严格执行保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在山西保险市场上率先推出了业务、财务、资金三集中管理,使公司整体防范风险能力、抵抗风险能力、偿付能力得到增强,提高了公司的信誉,增强了客户对太保的信心,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持在标准线以上,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完善国内保险市场,加快市场主体的自身建设 发展国内保险市场才能保护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国内保险市场相对发展,国内保险市场的保护将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我国有9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5家区域『性』的保险公司,市场主体偏少。以山西保险市场来说,可经营财产保险的仅有人保、太保两家,而太保的经营范围不够广泛。一旦保险市场开放,保险公司将处于被动。 市场全方位开放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培育和发展民族保险主体,充实国内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建立具有较强营销系统的竞争机制,在市场竞争规则上法制建设上同步,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 3.改进保险业的经营方式,搞好保险业的结构调整 法制的健全和国际保险业的进入,使我国保险业在业务经营和运作方式上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应实行企业等级评定制,授权授给制度,减少环节,强化制约,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优化险种结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还存在着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例如:险种结构急待优化和调整,风险搭售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必要的风险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一些适应供求关系变化和市场需求的高质量险种尚未研究出台,甚至一些公司没有专业险种开发和研究的机构等等,所以在商业保险时代,具有创新优势的产品特『色』、品牌特『色』是在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各自技术、人才和市场优势,结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过程中风险保障需求的最新变化,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创新险种,淘汰亏损严重、效益差的险种。弥补市场空白,激发有效需求,形成"你有我有,唯我独有"的特『色』经营优势,把专业化管理发展为集约化经营。 4.充分处理好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的问题,保护民族产业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能够平等地竞争,已是目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即改变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而逐渐转向实行国民待遇,靠健全的法律和管理,靠广阔而有吸引力的市场来吸引外资。保险外资的引进是国家外资引进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这是一个不需要任何优惠政策也可以引进外资保险机构的特殊行业。所以,由优惠政策过渡到国民待遇,是保险业引进外资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导向。 目前在外资保险机构的待遇上存在着两种偏差:一是不该给的待遇,政策上反而优惠了,一是该享受的待遇却没有享受到。但从总体上看,外资保险机构所享受的国民待遇应当说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赋上的优惠。中外保险机构的税收差别较大。不利于中资保险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服务设施。 二是经营范围上的灵活『性』。虽然外资保险机构目前尚不能经营某些保险业务,但可从事服票投资,购买企业债券;中资保险公司在工资发放,佣金提取等费用开支上,受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限制,而外资保险机构在这方面有政策保护,相对较为灵活。 三是保险监管上的相对宽松。由于中国对保险业实行"同业管理",对外资保险机构提供的经营条件较为宽松。此外,外资保险机构的职工福利标准不在监控范围之内,也为保险人才不倾斜『性』地流向外资保险机构创造了条件。 当然,中资保险公司享受的一些特殊政策又是外资保险机构不能享受的。不少保险业务领域只准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不向外资保险机构开放;在再保险业务安排上,外资保险机构须将其承保的全部业务的30%向指定的国内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等。这些,又与国际通行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合。 因此,有必要正确处理好优惠政策与国民待遇之间的对等条件的关系,一方面不要再赋予外资保险机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老的特殊优惠政策,要随着中国保险体制改革的发展和保险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逐步予以取消。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创造一个使中外保险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的环境,并制定一些可供『操』作的政策标准和法律依据,对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机遇所带来的进步 中国加入wto我国保险业受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短期而言,人世会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但从长远来说,开放市场不仅仅是履行义务,更是自我发展的需要。我们不能一谈到开放就只想到"冲击",只想到外国公司来抢夺我们的市场,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对外界的需求更大。中国保险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竞争力转化为动力、从而加速自身发展的问题。 1有利于推动改革开放进程,促进保险业发展 美国高盛证券经济研究所做出预测,届时,我国的gdp将可增加二个百分点,在五年内,对外贸易总额将会由1998年的3000亿美元提高到6000亿美元,并可促进资本的流动。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长期和短期的资本。上述数字表明,我国加入wto后将使经济更上一个台阶,带来难得的机遇。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呼唤着保险业为之提供配套服务,只有各种形式、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多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参与,才能达到促进保险资源的优化组合,方便被保险人自动选择保险人承保的权利。上海是我国最早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的城市,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在国内尚属第一。由于众多的保险公司的竞争而提供高效、快捷、周到和便利的服务,使大批外商投资和投资项目在上海的运营得到保障。再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和"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的规定。这无疑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可以为外商提供保险业国际化一个良好环境,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增加外贸谈判中的筹码,简化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手续,从而扩大出口商品和顺利走向国际市场,促进多元化、多边化格局贸易的形成,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 2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建国以来,我国保险业是以『政府』管理模式构建的,落后、封闭的保险市场很难适应开放的保险市场的竞争。我国保险业还处在拓荒时期,保险公司在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处于较低水平。保险公司在提高服务质量特别在确保偿付能力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在保险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适当引进外资保险公司,如同常说的"以市场换技术",在我国保险市场开展相互竞争,相互学习,引进竞争机制活跃我国保险市场,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缩短和国外保险公司的差距。 3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体制 外国保险公司地陆续进入,会刺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应当具有买方(投保人)、卖方(保险人)和中介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个要素组成。1998年我国保险市场共有25家保险公司,其中中资公司13家,外资和外资合资公司12家,这相对于香港保险市场213家公司,台湾保险市场57家保险公司,及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来说,市场主体依然偏少。保险代理是保险中介的主要形式,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险费主要来源是通过保险代理的销售方式的收入,而且寿险的营销制成为寿险代理的主要形式。1992年在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抢滩上海保险市场之后,我国的4000多名持证营销代理人走街串巷、上门服务,宣传保险意识,冲击了我国计划经济下的传统观念,使城乡居民保险意识大大增强,这对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节约经营成本,促进保险业务发展都发挥其积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与之相配套的中介机构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这对我国保险业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4有利于培养并造就保险专业人才队伍 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没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保险管理和专业业务人才队伍,要想在保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发展是不可能的。国外保险公司的陆续进入将把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公司的运作技巧、电子技术带到我国,这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公司更新保险经验与技术,加强保险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学习借鉴他们带来的新险种,以利于我国保险业务的开发。国外不少保险公司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他们向中国的保险教育投入了不少资金,有的为参加cii中国考生提供赞助,以及为获取acii和cii的从业人员颁发奖金,他们这些举措,既宣传了自己、又扩大了影响的同时,同时为我国培养了一批能够面向世界市场的高级专业人才起到积极的作用。 5有利于开拓国际保险市场和分散保险风险 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公司也将获得国外保险市场的机会,大踏步地参与世界保险市场的竞争。在海外设立保险机构,可以获得在中国得不到的保险资源和先进的保险经营技术,并且这种资源和技术的供应相对更便宜、更稳定。虽然初始阶段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但长远来看,从国际保险市场经营中获得利润远远大于投入,有利于增加国家的收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同时,又加强世界范围内各国保险界良好合作,互通有无,增进彼此间的友谊。外国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设立保险分公司,经济发达、风险集中的地区的保险经营者数量增加,有利于发展的分散、转移,有助于维持和稳定国内的局面,保证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6有利于改善和提高保险公司的 服务质量,满足保户要求 服务品质的优劣体现公司的经营理念、反映公司的综合实力,展现公司的形象和声誉,是赢得保户和求得公司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根本保证。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省份,外资保险公司一旦进入,其业务激烈增多首先表现在"三资"企业上。中国保险公司只有强化全员服务意识、树立保户至上,服务第一的经营理念。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拓展服务方式,在售前、售中、售后每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保户的要求,通过优质服务来延伸产品的功能,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保护的满意度。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优化产品结构,加快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形成特『色』商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实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形象工程,文明服务,礼貌服务。福建人保分公司于1998年开通全省96555电话,提供24小时服务,方便保户投保咨询和报案,保证在半小时内人保公司的员工可以及时赶到服务城区或离城区较近的现场。上述举措产生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同时又适应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6章 面对挑战,中国保险业是做狼还是做羊(1) 一、保险公司存在的难题 "入世" 为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提供了有效途径,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将给民族保险业带来极大的机遇。但我们也要清楚意识到,随着那些拥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丰富的经验、高科技化的保险技术以及雄厚财力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必然会对正处于发展时期的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早在2000年5月底签订的中欧世贸协议中有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国内保险业务对欧开放时间表将比中美协议版本快上两年,这更要求民族保险业必须有效利用"入世"前短短数年,加快自身建设,增强实力,不被更残酷的竞争所淘汰。 1980年国内业务恢复开办,为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迅猛发展开了个好头。年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4.6亿元增至1999年的1 393亿元;险种从刚开办时仅有的"企业财产保险"等几个险种发展至现在产寿险分业经营的数百个险种;保险市场由原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发展到28家中外保险公司相互竞争。目前,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初具规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队伍的迅速壮大,给保险业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保险监管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条例的颁布以及险业专业管理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保证了保险经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的保险业还停留在初级发展层次,这突出表现在我国人均保险水平低。1999年我国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分别是110.58元和1.67%,两个低指标既说明了我国保险市场还很不发达、很不完善,又反映出对中国这个拥有13亿人口并且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逾6万亿的大国,其保险市场极具潜力,上升空间很大,外国保险公司急欲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因为这些。相反,我国保险业的主体--民族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却相对较多。 1国内外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中国的『政府』不变不行了。 (1)国家限制严格,民族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大部分保险资金被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等风险较小、盈利『性』低的投资领域,使民族保险业资产的保值增值面临很大困难,并造成了一定的风险。比如,近年的连续七次降息给以经营储蓄型险种为主的寿险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其损失高达280亿元。 (2)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不合理,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了"超国民待遇"。民族保险公司承担的税率较高,每年中资公司除要交纳33%&127;的企业所得税和8%的营业税外,还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这么高的税率水平远高于国外同业。同时,国家对外资公司实行仅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127;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免二减三"等优惠政策,不公平的税负更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2当前困扰民族保险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1)保险公司服务意识太差,服务观念落后。偏重产品的售前宣传、售中推销,忽视产品的售后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理赔不及时、不足额现象时常发生。据前不久,国家统计局在十余省市进行的调查发现,赔付难,已成为人们对保险市场最不满意的地方。此外,民族保险公司延伸服务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2)保险产品创新周期过长。民族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结构单一,经营险种相似『性』高,迫使各公司在经营差异『性』保险品种上获取保费的竞争很少,而在保险费率上展开激烈竞争。我国财险经营业务结构不合理,1999年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企业财产保险两者收入共为417亿元,竟占财产总保费收入的90%以上。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激发了人们对医疗保险的需求,保险公司却由于种种原因险种开发乏力,满足不了社会多层次的需要。 (3)保险人才特别是高中层经营管理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随着公司的发展与业务的扩大,人才危机逐渐暴『露』出来。此外,外资保险公司用高待遇、先进的管理体制、给予诱人的发展机会等手段挖走中资人才,并抢走客户与市场,大大加剧了人才危机。 (4)大部分公司资产规模小,经济效益不能形成规模,导致盈利水平不高。所有中资保险公司(不含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不过300亿美元,比不上世界任何一家著名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盛、德国安联、加拿大永明、美国丘博等)的资产。 (5)很多基层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能做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重视投保规模、重视业务扩张、忽视承保质量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基层部门经营管理与内部监督自律流于形式,导致从业人员在承保、核保上把关不严,在理赔、核赔上又违规『操』作,造成了业务风险,失去了不少客户。 (6)人寿保险公司近年发展较快,但其整体经营水平与国外同业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目前,国内寿险品种不多,保障范围有限(比如,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费用),保额普遍较小(比如,简易人生保险每张保单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保险公司自我保护『性』条款太多,导致一些寿险品种不为广大投保人所接受。 (7)农业保险越做越赔。由于农业保险受自然灾害影响大,广大农民投保意识不强,无法承担目前较高的保险费率,加之农业保险展业理赔工作难度大,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1999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32亿元,农业投保额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灾害损失的补偿救助作用。 其他一些问题,比如: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不到位,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社会上存在着不少骗保现象,公司内部人员腐败堕落;保险业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发展失衡等等。 二、迎接"入世"对保险业的挑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wto的相关服务条款,国家将对外国保险公司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经营业务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涌入和国内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将是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必须抓紧时间,立足于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宏观与微观两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抓住历史机遇,迎接"入世"挑战。 1.国家应给予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的必要支持 经济增长率居高不下是一个国家保险业迅速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对保险需求会自然扩大。但因为民族保险业还不成熟,即将面对的竞争者是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而且当前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束缚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外部条件,所以笔者认为,从宏观角度看,国家还应尽快做到: (1)放宽保险资金运用限制,拓宽投资领域。建议国家允许保险公司从事教育贷款、商品房按揭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贷款业务,这些业务风险比普通贷款业务小,收益较高,又适合保险资金长期『性』运用的特点,加之配套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通过以有价证券、不动产、保险单等为抵押的放款方式,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动用一部分资金进入国内风险市场,进入高科技投资领域;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于盈利『性』较高、稳定『性』较强的不动产行业与购买国内的绩优股;将一些盈利『性』高的金融债券与『政府』债券指定让寿险公司优先购买;允许财产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委托国外绩效好的大投资银行(公司)经营或直接去海外从事风险低、收益好的证券业务等等。这样将使保险资金运用多元化,可以有效地减少、分散潜在风险。同时,国家在进行运作时,要有规划,加强监管,防止保险公司一拥而上,而形成新的风险。 (2)允许一些效益不错的保险公司上市。上市,可以为保险公司筹集所需资金,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还可促使公司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获取更多的利润,来保证市值的稳定与上升。据悉,中国保监会已透『露』不久将允许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 (3)调整税制。分别适当降低和提高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税率,逐步取消对外资公司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使中外双方在同一税负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做有利于把保险这块蛋糕做大,使保险公司取得更多的保费收入与利润,而且国家也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此外,国家可视不同险种制订差别税率,对一些盈利『性』低、风险较大、人民群众又极需得到保障的寿险税率适当降低,对一些盈利『性』高、风险较小的财险税率适当提高,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代表国家管理保险的中国保监会要提高监管水平,防范行业风险,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促进行业发展。 1要加强费率管理,引导保险公司的竞争由价格转向非价格,转向热情周到的服务、及时的理赔、保险产品的创新等领域; 2要从过去相对简单的合规『性』监管过渡到风险『性』监管方式,要加快各地派出机构的设置,使其配合国家加强对辖区内保险业的监管; 3加快保险法规的建设,制订出与主要险种相关的法律细则与条例,填补相关法律空白,使监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对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经发现就要给予严肃处理,决不手软,以保证监管与法律的权威『性』; 5完善健全国内保险市场体系,促进全国『性』与地方『性』行业组织的组建与发展,加强行业内部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6学习与借鉴国外同行先进监管手段与方法,以适应"入世"后监管的需要。 (5)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率过高,使以盈利『性』为目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不会去大量开展此类业务,这是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小、发展慢的根本原因。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部门,建议国家每年从农业补贴中划拔一定款项,设立农业保险基金,成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并通过国家、地方『政府』、农民三方筹措保费,降低农民保费承担额,稳定农民生产情绪,确保农业的长期发展。 2.民族保险公司应抓紧时间,练好内功 从微观角度看,民族保险公司如果想在竞争中取胜,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站稳脚跟,最终还是要靠自己的实力。 (1)提高服务质量,培养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高质量的服务是公司经营致胜的关键。保险公司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大主体,向客户提供的是特殊的、无形的保险产品。这种产品不像电器、房产等有形商品对消费者有直接效用,它给投保人带来的收益具有预期『性』、不确定『性』和长远『性』。而且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投保人将会更看重公司所能提供的销售服务,而不是费率高低。因此,各民族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和创新保险服务,重合同守信用,取得公众信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吸收到更多的投保人,更大程度地分散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可以预见,在理赔服务与保险延伸服务上提高质量,是未来竞争力强、绩效好的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2)加强产品创新。从中国招商银行那里学习如何重视业务创新,认真研究与把握市场动态,每年都推出不少适合公众需要的新险种,是未来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去年十月首次推出的集传统寿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双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和最近中宏、人寿、友邦相继推出的分红保险一问世,便受到广大投保人青睐,获得了经营成功,就是一个例证。为了解决银行利率调整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办能够抵御利率风险的非保障型险种(如分红保险等);现在每年有三个七天假期,大量居民外出旅游,据此可开办短期假日旅游安全保险;西部大开发,国家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西部建筑业的发展,据此可以开办建筑工程险及其配套险种;科学发展日新月异,高技术往往也意味着高风险,据此试着开办信息网络险种、生物工程险种等高科技类险种。 (3)民族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主要是看谁能为投保人提供更全面、更周到、更完善的服务,能使筹集到的保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实现资金盈利最大化。而提供服务好坏,利用资金成败的关键是人。可以说,谁拥有更多的人才,谁就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公司应从长远考虑,改革旧人事制度,建立新的人才选拔、培养、使用的循环机制。一方面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引进外来人才,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另一方面与教育部门,特别是高等院校紧密联系,搞联合办学,培养一批适合险业未来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要优化人才激励机制与分配机制,提供优越环境,创造出独特的企业文化理念,用以吸引与激励人才,防止人才流失。 (4)大公司走合并重组道路,中小公司走专业化道路。大公司重组合并,完全减少重复建设,节约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与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经济,这是民族保险业的自强之路。中小公司应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专门制订一系列的营销策略,在经营中立足于一个或几个核心险种,使其在市场上拥有一席之地。事实证明,在一些发达国家,有些专业化程度特别高的保险公司,虽然所占市场份额不多,但其盈利能力非常可观,有时连大公司都不如它。 (5)要重视中小城市与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现在,国有保险公司有外资保险公司无法比拟的优势:数量庞大的分支机构与保险代理网点。并且外资保险进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会把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市场,而无暇顾及在中小城市与农村地区展业。因此,公司应从长远考虑,尽早加强这些地区机构网点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与配套服务,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占据竞争的主动地位。 (6)人寿保险公司必须努力尽快推出新的寿险品种,扩大寿险品种的承保范围,逐步稳妥地提高保险金额。根据不同层次的公众需要,可以尝试推出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调整保险单、多倍保障保险单等保单,并开办费率优惠的大额人寿保险,以此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对一些风险较大的险种,公司不妨首先在寿险业相对成熟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 (7)加强企业公共关系能力。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配合,保险公司所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努力得到他们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才能取得预期效果。平时,保险公司要多开展一些有效的公共关系活动(如资助社会公益事业、赞助体育事业、印发各种防灾防险宣传手册等),赢得社会与公众的关注与赞赏,协调好公司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塑造出组织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知名度与美誉度。 此外,民族保险公司有必要加强内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提高承保、核保、理赔、核赔的工作质量,对保险标的视其风险权重制订合理的费率;要加强公司内部网络化建设,建立营销信息数据库,为高层管理者提供充分可靠市场分析、决策的依据;改变传统经营观念,学习与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走出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 三、保险业如何"与狼共舞" 随着中国加入wto。对于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市场全面开放、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市场全力抢滩的情况下,仍处于襁褓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如何在严峻竞争中继续发展,人们十分关注。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中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市场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总体规模持续大幅度增长,充分发挥了经济补偿作用。从1981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高于同期的gdp的两倍多。但与外国保险业相比,中国保险业仍很幼嫩,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国民保险意识、人均保险公司数量、保费收入与资产总量等方面与外国保险业相比,差距仍然较大。 最新消息称,有关部门已内定允许12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咄咄『逼』人的攻势,中国的保险公司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但行内人仍甚冷静,他们认为,关键是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近期业界已提出"发展民族保险,参与国际竞争"的口号,一场空前深刻的变革就要开展起来。 据分析,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指保险费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例)已达10%左右,而中国1999年保险深度为17%。保险密度(指保险费总收入与国民总人数之比例)中国只有110元,约合13美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00美元的平均水平。从保费收入与居民储蓄余额的对比来看,发展中国家整个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占储蓄余额的比重一般为7%,发达国家一般为15%。中国1999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近6万亿元,而保费收入仅占居民储蓄存款的23%。这说明中国居民在保险意识上与外国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至于人均保险公司数量,中国大陆近13亿人口的保险市场,只有保险公司28家,平均每百万人口拥有002家保险公司,与世界各国比较有很大差距。另外,中国保费收入与资产总数也过低。1999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1393亿2千万元,约合170亿美元。在保险业资产总量上,中国保险公司资产为2389亿5800万元,约合288亿美元,而美国仅一家安泰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即超过900亿美元,是中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34倍。由此可见,中国保险业现阶段才刚刚起步。 专家认为,中国保险业经过20年的发展,保险业已成为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成长较快的产业。但是,中国保险业的供给水平与社会客观需要仍有一定距离,市场一定程度地存在着供求结构『性』矛盾,一般意义上的再保险化深度远远不够,国内的保险人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对于如何应付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带来的严峻竞争普遍准备不足;虽然中国实行了较严格的产业约束政策,但因市场保护所应带来的收益效应并未能在保险业的经营成果中显现出来,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专家提出,想要迎接二十一世纪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和挑战,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对保险业所带来的影响,中国现应从多方面入手,加速培育包括再保险市场在内的中国保险市场,不断加大市场化深度,『逼』使民族保险转换经营模式,进而实现中国保险业的有效率增长。 中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十分大。据保守统计,中国保险业市场的保费潜力至少在250亿美元以上;中国1999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近6万亿元,而保费收入仅占居民储蓄存款的23%,如果把居民储蓄的1/10转化为保险意识,那么保费收入就可以增加几倍。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逐渐从高速发展时代开始步入发展模式由粗放到集约、监管方式由指令到法制、市场秩序由混『乱』到协调、产品开发由单一到多元化的调整与转型期。为因应对加入wto后的挑战,中国保险业正加速转向投资型。目前,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正处于由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以前,中国寿险市场上出售的保单均为固定利率式保单,但随着银行的多次降息,各保险公司不得不随着利率的变动而调整自己的市场定位,先后推出利率不固定的投资分红型险种,并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据悉,集投资与保险于一身的投资联结保险在中国刚一推出,就受到广泛欢迎。自去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首个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联结保险"以来,保费收入一度占到平安上海分公司个人险种保费总收入的70%。最近,平安保险又在北京推出投资联结保险产品,首日即收入人民币几百万元,占当月收入的15%。业内人士称,投资型保险的热销表明,中国保险业正向非传统型经营转变,以加入wto后的挑战。 除此之外,自中国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以来,保险公司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预计到2004年,保费规模将达到2600亿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表示,现在许多股份制保险公司都想上市,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也多次向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发出上市邀请。 1趋利避害,完善自我 (1)面对wto,中国保险业应趋利避害,积极主动融入保险市场国际化进程 1实行低税政策 我国现行的保险企业税收标准是按照保费收入每年上缴8%的营业税、33%的所得税和15%的调节税,此外还有地方不等的附加。在保险发达的西方国家,保险税率普遍较低,最高的法国为30%,也只是针对火险的,且各国税收的标准均是按照满期保费的结余,即利润来结算的。我国财政对保险业实行揽底课税,使得大部分保费收入上缴财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企业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从而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提高。 2完善保险法规 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应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目前情况的条文进行修改,对不完善的进行补充。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业务规章,建立偿付能力、业务经营、市场谁入、中介组织、从业资格、风险管理、人才培养、效绩考核和评价指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规体系,严格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坚决取缔违法经营,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走上法制的轨道。 3强化市场监管 首先要增设监管机构,延伸保险监管触角,扩大保险监管网络覆盖面,及时了解各保险主体市场动向。其次要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子信息监管网络,快速收集和高效处理保险机构各类经营数据,准确把握各保险主体的资产、业务结构、费用支出、赔偿给付等情况,做到监管的全程化、动态化、持续化。再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策水平。 4培育民族保险"航母" 实践证明,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培育具有雄厚实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民族保险公司。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式经营,苦练内功,提高风险管理及技术处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保险服务为手段,使自身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国家有关部门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重点选择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扶持,在资源的配置上实行倾斜政策,增强其综合实力,发挥民族保险业的主导作用。 5为开展网络保险做好铺垫 高科技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在推动世界经济变革的同时,也给作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带来强大冲击,传统的保险服务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保险电子化已成为各家保险公司关注的热点: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可以扩大知名度,提高保险产品档次,简化买卖手续,容易确认责任归属;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在飞速增长,到1998年底已达210万,随着上网费用的下调,互联网用户会进一步增加。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保险宣传和提供各种服务将成为一种新的竞争方式。 6变对手为赛友,正确认识挖人才现象 变保险开放中市场竞争的"对手",为运动场上的"赛友"。既然中国保险市场开放已成定局,无论国内、合资,还是国外的保险公司,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才能共同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既然是"赛友",就应相互学习和借鉴,如经常『性』地办一些研讨会、互相观摩等,以便使双方都能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互相交流经营经验,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保险文明竞争的标志。尤其作为国内保险公司,更应该积极吸取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模式以及全新的保险观念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等。这样可以对国内保险业向现代化、规范化、国际化进军,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也意味着未来保险市场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可以说谁拥有了雄厚的保险实力和人才,谁就可以在未来保险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伴随着开放程度的加大,人才优势将会越来越重要。因此,各级公司的管理经营者,都应牢固树立"人才"意识,要把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未来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不断在员工中开展"爱岗、爱司、爱国"的信念教育,以增强每个员工的责任使命感,把干好本职工作同振兴民族保险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还应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强化每个员工的专业化、知识化、技能化水平。要正确看待保险开放中互挖"人才"的问题。既然"入世"后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合法进入,就预示着中国将面临保险人才的激烈竞争,国外保险公司挖走国内保险公司人才也是一种正常的人才流动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保险公司听之任之,或闭门谢客都是不可取的态度,更不能因国外、合资或其它保险公司挖走了人才就束手无策,自怜自艾。最好的办法就是不断强化自身队伍素质,善待人才,才能留住人才,保护人才。 2迎接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加快,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必将进一步扩大:wto涉及保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开放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是由参加方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金融服务供应者是参加方希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其中,保险服务包括直接保险的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服务。其二,市场公开化。行业管理中的各项程序和制度的透明度要增加,应公布一切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命令及习惯作法。其三,开放内容的逐步『性』,可先开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咨询、风险评估和理赔清算等辅助『性』的保险服务,再开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及有关业务。 据美国高盛证券经济研究所估计,五年内,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将会由1998年的3000亿美元增加到60000亿美元,gd年均将增加两个百分点;届时,外国资本的不断流入,将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长期和短期资本,而这又无疑会对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将带动市场需求主体增加,增强市场活力;增强国内公司的竞争能力,优胜劣汰;国外高水准市场主体的介入,将促进市场服务水平的提高,刺激形成高质量的业务发展环境,建立高效的保险市场竞争机制。 --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在外资保险机构参与的竞争压力和经营方式的引导下,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行、理算行等相关行业将会蓬勃发展起来,将会对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经营方式和市场格局的变化产生推动作用。 --市场格局的改变,迫使国内公司加速内部变革。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经验丰富、财力资金雄厚、价格低廉、竞争力强,他们的进入,客观上对国内保险公司形成了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内公司打破旧体制的束缚,加快自身体制的变革,调整外部结构,真正把自己推向市场,参与竞争,寻求自身的发展。 最近,北京保监办主任刘京生撰文指出,在中国有望在今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入世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挑战。 1对我国传统计划保险体制的挑战 我国目前的保险体制起源于『政府』、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为迎接入世的挑战,我们应该及早研究在剥离国有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的前提下,争取国有保险公司或更多的保险公司早日上市,明晰产权、转换机制、增加经营的透明度。 2对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冲击点主要集中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上。国外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的方向发展。西方主要国家保险的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服务领域,这一经营管理制度的挑战是对我国现行保险制度根本挑战。 3对我国保险业经营非市场化的挑战 市场化将构成我国保险市场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当前,要求增强市场机制的内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我国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必然,二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保险市场所面临的挑战。 4对国内保险市场过度保护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准入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对我国现行的保险市场准入原则中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多种限制提出挑战,原有对我国保险业的保护『性』措施将导致市场规则的冲突。显然,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我们应对挑战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减少过度的保护『性』措施,积极推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国内保险公司实行长期较高的市场保护,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国内保险公司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6章 面对挑战,中国保险业是做狼还是做羊(2) 5对传统保险产品的挑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大都以财产、责任、人身等传统保险业务为主,而国外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方面可谓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已从传统由储蓄型、保障型产品转为投资连结型、分红类人寿保险产品,创新业务成为新的盈利来源,与之相适应的是,储蓄保障型的产品需求下降,而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开发的投资连结型的产品需求上升,市场份额比重也在增加。 由于我国国民保险意识不强,市场开发不充分,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同国内保险公司争夺的市场不仅仅限于传统业务,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同我们争夺待开发并有盈利前景的业务。由于受到诸多政策的牵制,传统保险业务仍是我们的主导业务,汽车保险甚至占据保险业务量的60%,而责任险类保险业务却增长乏力,保险业务结构失衡的问题非常突出。 随着今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增设营业『性』机构显得不那么重要,也使得降低经营成本成为可能,网上销售将变为现实;今后在网上不论是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外资保险公司不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不论是内地公司还是沿海公司,谁拥有知名网站,谁有能力提供多功能的保险产品,谁就有稳定的客户群,谁的市场份额就大,网络经济的发展将缩小人们的距离感,改变我们做业务的思维方法,并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保险业市场结构。 6对保险监管制度的挑战 进入90年代,在发达国家,服从于经济下体化的内在要求,保险自由化的趋势也在不断演进,其主要表现为保险管制的进一步放松,银行、证券、保险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取代分业经营,并且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走势。保险公司、客户及监管者在面临着全球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开放度的提高增强了国内保险业同国际保险业的联系,从而对目前国内实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提出挑战。同时,『政府』需要对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改变对保险业的管理方式,为保险公司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促进保险业的增长和效益的提高。 面对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创新日新月异,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方式的国际『性』、综合『性』、复杂『性』,我国现有的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保险监管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不再适应保险市场的变化,从而留下许多监管真空。我国保险监督机关如何对尚不熟悉的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游戏规则" 研究如何利用这些基本原则为我所用,向国际保险市场进军,并在其范围内制定和修改国内保险的综合法律法规,建立在市场化架构下的保险监管制度,保护国内保险公司的根本利益是我们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7对参与国际竞争的挑战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保险业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保险业竞争更趋激烈,各国保险公司为了加强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实力,纷纷向大型化、规模化扩展,不断满足客户的产品和服务的新需求,同时也提高了其技术创新和使用新技术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有更多的国外保险公司人市,必然导致更加激烈的竞争,如此众多的国内、国外保险公司会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展开一场名副其实的国际竞争,竞争将显现"国际竞争国内化"和"国内竞争国际化"的竞争自由化特『性』,并推动我国保险业进入全球化进程。 显然,在国际化竞争的战略安排中,我国保险公司还处于比较低的层面上,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在保险国际化中分享的利益有限。目前国内保险业为适应和应对这一挑战的方略还不明确,应变的能力略显不足。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开放度的提高以及保险竞争度的加剧意味着保险风险的增加,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的可能『性』将增大,风险将与我们同行。 8对现行人才管理制度的挑战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保险业人才的竞争将是先进的组织结构、管理手段、人才和技术的竞争。国内保险公司要想保住人才,必须建立高效率的营运机制和管理架构;必须具有高效完备的技术基础和应用环境;必须改革现有的人事制度、分配体制,建立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有众多掌握并能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才,使保险公司自身具有活力。国内保险公司应该加强经营管理技术和保险产品创新,促进业务发展,实现保险业务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将业务的重点转移到保险业务多元化、保险业务创新化、保险业务全能化上来。要大胆走出国门,发展国际化保险业务,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建立同他们的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通过不断吸引录用优秀人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以此来保证国内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所需的高素质、高水平、高智能的人才需求。四、寿险公司是迎接挑战的中坚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一直发展迅速,寿险业的增长速度更是一直快于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也快于非寿险业的增长,体现出我国寿险市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1999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达87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已占我国保险费收入的六成以上。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纷纷看好并要求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市场,并成为我国入世谈判的焦点。根据wto谈判的要点,五年内中国的寿险市场将趋于完全开放。这意味着将有大批具有百年以上历史,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外国寿险公司以合资或独资的形式打人中国寿险市场,与还处在成长时期的民族寿险企业在同一片天空下展开激烈的竞争。 从目前我国民族寿险企业的构成来看,既有国有独资的寿险公司,又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寿险企业经营历史长,一直是我国寿险业的中坚力量;但与新崛起的股份制企业相比,却存在机制不活、历史包袱重等问题,在加入wto以后,问题和困难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1.国有寿险企业面临的困境 国有寿险公司眼下在中国寿险市场上份额最大,拥有诸多其他公司无法相比的优势:如机构网络齐全、人才众多、团体保源丰富、国字品牌深受老百姓认同和喜爱等,但从其经营的内外环境看,在中国寿险市场加入wto的进程中,却面临严峻的困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首先,就国有寿险企业自身因素而言,既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又存在长期粗放式经营遗留的历史积淀,主要体现为: (1)产权不明晰,经营目标不明确。国有独资寿险公司的资本金按『性』质虽然由国家拨款,但究竟其产权主体是谁,需要进一步明确,只有产权明晰,才能责权分明。而目前的情况是,国有寿险的经营管理缺乏股东的监督管理,在效益追求、资产占用与保全、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等方面约束机制欠缺,经营目标不明确,导致经营行为偏离企业整体效益的轨道。 (2)体制落后,行政『色』彩太浓,市场意识淡漠。国有寿险企业目前仍在沿用的基本是传统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人员进出的通道没有打开,分配中难以消除"大锅饭"现象,员工的工作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 (3)管理水平偏低,技术及服务水准滞后。国有寿险公司毕竟处于成长时期,在管理体制、技术支持、产品开发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准上都无法与国际保险业的巨人们相抗衡,对寿险经营管理规律的掌握还有一个逐步『摸』索的过程。 (4)历史包袱较重,偿付能力堪忧。由于过去长期的粗放式经营,给国有寿险企业带来大量的不良资产;一大批高预定利率保单的利差损每年逐渐扩大,加上资本金先天不足,资金运用水准的低下,公司的远期偿付能力令人担忧。 其次,就国有寿险企业的外部环境而言,也有一系列不利因素,主要体现为: (1)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率逐年下降,失业率有所上升。与此相应,人们的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增加。在此情况下,尽管中央采取了许多扩张总需求的政策,但政策效果不很明显,如近期多次降息对总需求拉动的作用不大,反而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流动『性』陷阱",许多人宁愿持币观望。此外,由于老百姓对寿险产品认识不足,人们对储蓄和其他证券投资形式更为钟情。据有关调查显示,当前中国居民持有的金融资产构成中,用于"储蓄"的占到73%,"股票、债券、期货"占17%,而保险仅为2%。 (2)社会经济秩序的深刻变革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国有寿险公司重要团体业务保源的国有企业大多效益不佳,面临改制的压力。为数不多的效益较好的企业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而国有寿险公司正是这类背景下不规范竞争的受害者。 (3)国有寿险公司与外资公司、股份制公司有着不平等竞争的基础。目前,外资及合资公司在我国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包括较低的税负、资金运用上规定相对灵活,可有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股权投资,用工及分配制度也较灵活;相比之下,国有寿险企业不仅税负高,资金运用渠道偏窄,在分配上受到的约束也较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严格得多(如至今还有工资总额的限制),许多分配激励措施难以推行,不利于引进和留住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优秀人才。 (4)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寿险业竞争的焦点将主要落在城市,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大中城市。无论股份制企业还是外资寿险公司,都会集中力量"攻打"重点城市,然后再扩大市场。国有寿险公司因历史因素在机构设置上全面开花,在重点地区的加大投入上无暇顾及,导致在大城市竞争形势的相对不利。 2寿险业将面临哪些挑战 (1)加入wto:中国寿险业面临的挑战 中国寿险市场潜力巨大,令世界保险业早已关注:一旦加入wto,中国寿险市场将成为外资进入的首选市场:因此竞争与挑战是难免的。当前的问题是我们要弄清楚有哪些挑战?如何面对挑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准备迎接挑战。 1市场发展主体的挑战 中国寿险业发展时间不长,起步较晚。目前市场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和新华人寿等9家公司,到1999年底保费收人为872亿元,折合106亿美元,资产总额约2000亿元,折合225亿美元:而世界第一大保险公司法国安盛一巴黎联合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突破4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寿险业总资产的17倍;美国人寿总资产已突破25000亿美元,是中国寿险总资产的110倍。因此,加入wto后,"洋保险"将直冲中国寿险市场。他们有强大的资金实力作后盾,又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将与民族保险业抗衡。如美国友邦公司1992年在上海登陆,目前发展很可观。 2业务客体的挑战 有专家预测:中国寿险市场有2000-3000亿元的市场潜力待开发。但目前开发的市场还不到1/3的份额,承保人数不到1/4。8亿多农民参加保险的人数还不到1/100;3亿多大中小学生承保还不到1/3。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没有投保,除了国民缺乏保险意识,经济收入所限等影响外,其主要原因是险种开发的品种不全,结构单一,适销对路的品种少。外资保险进入中国后,他们将利用先进的业务技能,以贴近居民适销对路、价格低廉的产品去抢占市场。这对中国寿险业来讲也是一场生存的搏斗和挑战。 3产品设计的挑战 西方发达国家经营寿险业务时间长,他们通过近百年的『摸』索,已对社会需求产品了如指掌:他们所开发的产品保障『性』较强,正是居民需求的保障型产品。如果加入wto,国外五花八门的险种将成为中国居民的抢手货。而我国设计使用的多数险种是储蓄『性』、短期『性』的,品种、结构单一。去年虽然开发了一些保障型产品,但由于价格高,多数无人问津。因此,中国寿险业在险种开发上也同样面临着竞争与挑战。 4售后服务的挑战 在国外不仅有适销对路的产品"硬件",还有一条龙的售后服务"软件"。如日本寿险业在投保前,他们设有生活计划设计咨询窗口,除了为您作周密的计划设计外,还有各种宣传资料供您参考;在进行承保时,他们设有投保保全服务中心,保您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在投保后,他们设有售后服务专职人员,经常走访保户了解保户情况,并解答保户提出的问题。每逢节假日各寿险公司还邀请投保人到公司召开恳谈会、交谊会以联络感情。这一点,还需中国寿险业学习,拉近服务差距。 5先进技术的挑战 2l世纪是电子信息时代,是技术不断创新的时代。西方保险业早就在运用电脑网络和电子商务等现代办公手段,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与客户的距离,而且使他们最便捷地占有市场信息,形成了竞争的优势。而中国的寿险业还处于"扫楼角"、"设地摊"的落后的营销方式中,在全国4000多家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可以说有半数的营业机构采用手工『操』作,没有一家寿险公司在全国率先进行系统联网和建立风险预警系统,更谈不上电子商务了。市场保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反馈、决策过程,更是落后了一大步。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和制约中国寿险业。 6市场人才的挑战 中国寿险业现有正式员工40000多人,营销代理人员约80万人。在正式员工中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人才约占10%左右,有精算师职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全国还不足100人。真是泱泱大国,寿险人才奇缺。加入wto后,外资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现代化的用人机制和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将与中国寿险业进行人才竞争,到那时本来就缺乏人才的中国民族寿险业将会有大批人才流入外资保险的现象;其后果是直接制约中国寿险业的发展。 (2)加入wto:中国寿险业有更多的发展机遇 加入wto后,中国民族寿险业虽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但也有许多发展的机遇,应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 1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市场竞争 加入wto后,未来的中国寿险市场上,将会出现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区域『性』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外资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子公司、外资控股的子公司等多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和市场格局。这种格局对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利大于弊。因为这种多主体的竞争,毕竟是在中国本土上的一场"同台竞技",中国的现行法制和传统的文化氛围,使中国人对中国民族寿险业已有很深的了解和感情。而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要适应中国国情,完全赢得中国老百姓的信赖,还有一段时间的磨合过程,而这是中国寿险业学习别人先进经验,加快发展步伐的好机遇。 2有利于转换经营机制 改善内部管理 中国寿险业由于受传统经营理念、经营机制的束缚和影响,缺乏赋有生机的灵活的经营机制,在管理上各项制度尚待完善和健全。加入wto后,外资公司先进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办法,将会被中国寿险业各家公司所取长补短,这对发展中的民族寿险业在经营机制和管理上是一个完善的好机会。 3有利于民族寿险业调整产品结构 中国寿险业从1996年分业经营以来,发展迈出惊人的步伐。但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其根本原因是过去开发的险种回报率高、费率高、手续费高。中国寿险业承受了严重的利差损的教训后,目前许多险种正在借鉴国外的作法,产品开始由储蓄型向保障型、投资经营型转变:如果外资保险进入国门了,中国寿险业的这种转变只会加快。所以,加入wto,有利于中国寿险业险种的开发和结构的调整。 4有利于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有一项市场调查资料显示:中国老百姓对中国寿险业最不满意的是售后服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其原因是市场主体少,可选险种少,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垄断经营,官商作风经营。再加上中国营销员管理机制不规范不完善,人员频频流动,稳定『性』差,所以老百姓信任程度就差了。加入wto后,中国的寿险业再不改官商作风,就会失去市场。所以,中国寿险业必须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主动。 5有利于增加技术装备 提高硬件服务 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他们肯定会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运用营销网络、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等高科技手段参与中国寿险市场上的业务竞争。中国寿险业也不能坐以待毙,只有奋起直追,增加先进的电子信息设备武装自己,发展自己,采用更多的先进设备和服务手段,这就是竞争的结果。 (3)面对挑战与机遇的策略 1加强外资保险进入数量限制,保护民族寿险业 美国、日本都是世界上保险业的"超级大国"。到目前为止,外资在美国的市场份额约10%;日本只有3%。在发展中国家泰国和菲律宾,也都有相应的限制政策。如泰国在开放保险市场时,『政府』制定了"三步走"的策略,而且"三步走"的起步阶段是1993年,结束阶段是2007年,前后时间达15年之久,这实际上是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与此同时,泰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国内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菲律宾1997年开放了保险市场,但菲律宾保险监管当局实行了一种"维护总量"的政策,既引进了外资公司,又促进了本国寿险的发展:这些经验和作法,对我国的寿险建设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2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 到1999年末,我国经营人寿险业务的只有9家。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的大国,还不及小小泰国的1/5。这一点应该引起中国『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如果现在不发展自己的市场主体,待中国加入wto后,外资公司进来了我们就会感到为时太晚了。其实发展市场主体,是中国国情的需要,也是中国寿险市场的客观需要。专家认为,中国寿险市场主体不仅要发展,而且还要扩大,应该组建中国寿险业的"航母"企业,以抗衡将来外资进入国门后的挑战。 3放宽资金运用渠道,化解经营风险 我国寿险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发展较快。一方面每年净增保费收入上百亿元;但另一方面由于三年七次降息,使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回报率、债券收益率巨幅滑坡。特别是1996年、1997年为了吸引保费,许多寿险公司险种的回报率都在8.8%以上,与现在银行一年期定期2.25%相比,已经出现了巨额亏损。再加上中央银行取消了保险公司优惠利率待遇,现在近千万元的资金存在银行里只能按企业活期1.44%利息计算,亏得更多了。如果不扩大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增加投资收益,将在5一10年内出现给付危机,引发社会动『荡』不安。经济界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最近断言:"保险公司在今后十年内有可能成为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这句话不是耸人听闻,而是许多经济界人士的共识。 4服务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服务的好坏,是一个企业或公司的形象的综合反映。中国寿险业由于市场主体少,竞争压力小,所以在服务上已成为众多公司的薄弱环节:有的企业在承保前和承保后服务判若两。加入wto后,保险主体多了,保险客体身价就高,我们还不放下架子,改善服务,恐怕只会被市场淘汰了。 管理是我们中国寿险业一大薄弱环节。这几年由于争市场,许多寿险公司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管理的思想和现象。因而,管理没有目标没有制度,或者订了一大套,执行起来仍然是老一套。这种管理上的"大锅饭"现象,是计划经济留下的弊端。加入wto,外资公司要破门而入,随之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也会带进国门。因此,我们从现在起一定要狠抓管理,特别狠抓基础管理,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员都有职有责。保监会提出要把今年作为"管理年、效益年",我们各家寿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使管理上一个台阶。 5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中国寿险业在1999年6月10日前,大多数产品都是储蓄型的,有的还是利差返还型。这在银行利率高、保险费率高、回报率高的情况下,是有吸引力的。但去年6月10日后,全国寿险拟定费率都在2.5%以内,与银行一年期存款2.25%利率只相差上下。而刚刚开发的部分保障型产品,对众多老百姓还感到陌生,要认识她还有一个磨合过程。所以从去年下半年许多公司出现客户断层现象。这一方面反映老百姓缺乏对保险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反映我们的险种品种太少。需要组织物力、人力,按照市场现在和将来的客户需求,研制开发一批多结构、适应多层次客户需要的产品,以应付洋保险的挑战。 6善待人才,留住人才 百事之兴在于人:古今中外兴大业者则善用人。古代周文王尚知人才的重要,亲自拉车请姜太公保江山;刘备三顾茅庐;萧何为求才月下追韩信至今仍传为佳话。在现代社会里,邓小平深知四化建设所需人才的重要『性』,则告诫全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我国寿险业目前人才严重缺乏,尤其是精算人员、高级管理人才更是紧缺。但我们有些企业一方面在喊人才缺乏,另一方面却又不用人才,造成人才浪费。有的甚至在使用人才上"划线"、"排队",不用人才。加入wto后,外资保险进国门,他们有可能带进一批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来中国开发市场,但大多数还是要从中国寿险市场上挖人才、抢人才。这将使人才本身紧缺的中国寿险市场雪上加霜。所以,我们应该从现在起抓好人才的培养,同时要善待人才,还要创造条件,留下人才。只要有了人才,中国未来的寿险事业一定会兴旺发达。 3.国有寿险企业面对wto的发展策略 面对加入wto之后更加开放的保险市场以及更加激烈的竞争态势,国有寿险企业惟有加紧研究对策,拿出切实有效的发展策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建立起符合商业保险公司要求、适应wto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体制、新机制,方能突破上述困境,增强自身实力,实现质的飞跃,在日新月异的寿险市场上牢牢占据国有寿险企业的应有地位。 (1)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增强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1通过技术创新、经营观念革新和经营机制变革,转变粗放式、扩张式的增长方式,转而走内涵式、以效益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在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实现资产、负债、业务、投资、网点等指标在质量上的提高和结构上的优化,不断增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集约经营,是国有寿险公司从根本上与外资保险公司抗衡的战略选择;为此,要集中优势兵力,在业务开拓上把主攻点放在抢占重点城市的市场份额上;在配置资金上要把落脚点真正放在壮强扶优上,对重点地区加大投入力度;在追求目标上要把根本点放在以效益为中心的集约经营上;摒弃规模扩张、粗放经营等行为,真正实现有效投入,注重经营效益。 2加速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创造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企业环境。通过高校培养,在岗培训,海内外学习交流等多层次培训体系,集中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才。与此同时,国有寿险公司应结合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解决人才问题的新思路,从传统的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尽快建立公开公正的科学合理的人事考核和激励制度,善于发现人才,敢于启用人才,使优秀青年干部能够脱颖而出。 3加快对计划经济时代积淀的束缚公司走向市场化的旧观念和旧体制的革新。三项制度改革是突破口,决不能流于形式,而应落到实处。要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淡化行政级别,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竞争上岗,竞聘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实行定岗定薪,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不断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使员工收入真正体现其市场价值。 (2)通过理念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积极拓展业务,提高服务水准和管理水平。 1产品开发方面。应充分重视险种结构的转换和创新,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和市场细分。运用国际化、现代化的保险理念,针对消费者需求,加大寿险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根据多个细分市场的需要,做到多层次,多品种,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如针对老年人,开发长期护理保险;针对经济发达地区和高收入人群,开发大额度、一次『性』缴费,多重保障型产品;针对低收入阶层,开发价格相对低廉,注重基本保障的产品等。健康险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开发不同类型的产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地区,要特别注重市场需求信息的采集和分析,了解同业公司的产品动态,作为开发产品的信息支持。此外,在发达国家,利率敏感型产品已成为寿险产品的主流,国有寿险公司在开发成功分红保险的基础上,还应投入力量,在投资连结产品、万能寿险产品上有所突破。 2业务拓展方面。充分发挥国有寿险公司固有的网络优势,保持在团体业务市场的领先地位;与此同时,积极发展个人营销业务,努力提高现有营销队伍的素质,培育并留住营销精英人才。在公司内部要正确处理营、直销两种展业方式以及营、直销两支队伍的关系,做到互动互补,发挥整体合力,共同发展。此外,努力探索和开发较新颖的,低成本而且便利客户的营销方式,诸如银行网点代理,邮政网络销售,英特网直接销售,店铺式销售等,并选择有前途的新型营销领域,尽早占领先机。 3客户服务方面:目前,我国寿险市场上各家公司的产品差异及价格差异已经很小,国有寿险公司要想赢得市场,一是靠稳健经营,二是靠服务提供的产品附加值。为此,国有寿险公司要充分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全面树立、全员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加大软硬件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培育全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巧;另一方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突出国有寿险的服务特『色』,体现比较优势。具体措施有:设立电话专线,24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申诉服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息体系;逐步实现电话和网上投保、保全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部门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等。通过优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和国有寿险品牌的美誉度。 4在寿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进一步降低费率,让利于保户,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国有寿险公司一方面要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防止恶『性』竞争及"『自杀』『性』"降费;另一方面,在低保费、高保额带来高风险的情况下,要从自身业务管理、核保、理赔等环节入手,有效减少和杜绝非正常的业务费用支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5争取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培养投资人才,在寿险公司的投资功能上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寿险公司虽可以投资基金一、二级市场,但允许投资比例仅为5%,对提高整体资金收益率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更重要的是,国有寿险公司投资人才缺乏,难以开展专业化投资经营活动。为此,国有寿险公司要积极做好资金运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为日后进入更广阔的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3)根据明晰产权和资源合理配置需要,对国有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和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集团,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国有企业的弊病。 国有寿险公司要想实现质的飞跃,必须从体制上进行变革;为此,可以借鉴国际上大型寿险企业的经验,组建企业集团,下设若干子公司,从而降低总部的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和国有资产的效益水平。在目前一揽子改革尚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先选择条件具备而又面临激烈竞争的分公司先行试点,进行股份制改革,吸收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入股,形成包含多种经济成分并由国有投控股的股份制子公司;或直接与国外寿险公司合资,以外资公司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及理念加速国有寿险公司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在体制变革、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情况下,许多困扰国有寿险公司多年的难题便可以迎刃而解,使公司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真正走上腾飞之路。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7章 中国保险业如何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 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是退还是进 我们已经讨论了关于加入wto以及开放中国保险市场,会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那么下面我们将换一个角度去关注一下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开放金融保险市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开放政策的具体措施。新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始于八十年代中期,外资保险公司开始在我国设立代表处,开展保险交流和合作,增加对我国保险市场的了解,为今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做准备。1992年,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此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方针就未曾改变和动摇过,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并将继续发展下去。 目前,与我国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都从过去保险市场的开放中坚定了一种信念:实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外资公司进入,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将会与中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有利于市场结构的完善和竞争态势的加强,从而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外资保险公司肯定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新的保险技术。新的保险技术除了有令人耳目一新的险种组合,还包括国际通行的先进的营销方式,以及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这些都是中资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机制不可缺少的"催化剂"。上海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试点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自1992年来,对外开放促进了上海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和竞争,竞争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整体繁荣和进一步发展,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仅没有挤垮中资保险公司,而且带来了许多有利因素,促进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激发了中资保险公司的活力和创造力,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事实上已经超过了外资保险公司。因此,开放我国保险市场,运用外资保险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可以作为我们长期坚持的一项原则。 当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金融服务业包括保险业的开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重要砝码。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有两个基本规则,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是允许外国在我国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有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国服务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国民待遇是指任何一个缔约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其他缔约方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本国企业,也就是说,外国保险公司应拥有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不应有歧视『性』政策。我国谋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必须接受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约束,接受"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则的约束,逐步加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的力度。 总之,对外开放保险市场,将会成为我国一项长期不变、不可动摇的方针政策,而且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已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将进一步提高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开放更多的地域,引进更多的外资保险机构,外资保险抢滩我国保险市场的机会仍然较多。这对那些已在我国设立代表处、急于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来说,无疑是个令他们振奋的好消息。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仍是一个培育中的保险市场,保险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保险市场的运作不规范、法制不健全、监管力量不强,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水平还偏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面开放保险市场,势必会对我国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冲击,既不可行,也不现实。这一点保险界与中国保监会的认识相同。同时,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也订有特殊条款,允许一些发展中国家有保护『性』地开放保险市场。因此,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将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的渐进的过程,为了保护我国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短期内外资机构不太容易大批地涌进我国保险市场。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突飞猛进。1981年到1998年,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实际增长高达29.6%,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年人均实际增长率两倍多,1998年,保费收入达1247亿元,是20年前的一千倍。但是,与发达国家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我国保险业仍然十分幼稚。从保险深度来看,1998年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57%,居世界第55位,而世界平均水平是7.3%,发达国家达到10%~20%从保险密度看,1998年人均保费只有12美元,居世界第66位,而世界人均保费为430美元,发达国家已达到1200美元。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与世界差距非常大,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处于拓荒阶段,保险领域还存在着不少未开发的"处女地"。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具备高速增长的社会经济条件上大的人口基数以及人口的老龄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国企、住房、养老、医疗等多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为保险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保险市场,全球最后一块'大蛋糕'",已经成为全球保险业人士的共识。外资保险公司急于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我国前景广阔的保险市场,为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获取经营成功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以下三条:第一,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连续经营历史;第二,在我国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第三,在递交申请的前一年该公司的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从中不难看出,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无一例外地全是世界保险巨头,相对于中资保险机构而言,外资保险公司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外资保险公司规模庞大和资金雄厚上,1997年,我国保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1080亿元人民币,而德国安联保险公司的全球保费收入高达856亿马克,是整个中国保费收入的四倍;又如,我国保险业产业规模仅为1990亿元人民币,1998年占据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份额80%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77亿元人民币。可见,外资保险公司在规模和经济实力上占据绝对优势。其次,外资保险公司历史悠久,有科学的保险经营理念,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在保险产品设计开发、营销技巧、精算制度、信息技术等方面,中资保险公司都难以望其项背。最后,在某些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便于实行比中资保险公司更灵活的用工、分配、财务制度;在税收方面享有"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外资保险公司的适用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为33%,两者相差一倍还多;在资金运用上,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方式受到种种限制,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购买公司债券及发放贷款等。这使得优势突出、本已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更是如虎添翼。因此,对外资保险公司而言,难就难在如何得到中国『政府』的市场准入许可证,只要有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取得经营成功对外资保险公司来说并不是难事。 不过,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也会遇到一些强大的阻力,使其具有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对中资保险公司相应地制定了有关保护政策。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我国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必然会在外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等方面采取一定的限制。据有关规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政府』特许的地域经营许可的保险业务。目前,"特许的地域"仅仅限于上海、广州两地,"许可的保险业务"仅包括: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与其相关的责任保险、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批准的其他义务,也比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要小得多。第二,对外资保险机构而言,我国保险市场毕竟是一个完全陌生的市场,需要时间去『摸』索、适应。比如,由于不熟悉中国保险市场的人文背景,如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需求,外资保险公司与我国消费者之间必然存在天然隔阂,不易捕捉居民保险消费的需求热点;外资保险公司缺少中资保险机构已形成的保险销售渠道和客户网络;外资保险公司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游戏规则"等。第三,外资保险公司的劣势正是中国保险公司的优势,占尽天时地利的中资保险公司深知中国保险市场固有的人文环境,加上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又接受『政府』保护,其竞争实力已令外资保险公司不可轻视。此外,目前我国在某些方面给予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些"超国民待遇",终将被取消。而且,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保险发达国家还是保险落后国家,还没有外资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份额超过50%而居于主导地位的。 因此可以说,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面临的挑战,与中资保险公司难分伯仲。同样可以推论,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逐步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将成为中国保险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绝不可能成为压倒中资保险公司的主导力量。 二、外资保险公司如何进军国内的市场 外国保险业将如何进入中国市场?美国纽约人寿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塞·史端博先生这样说: 每次与中方的接触中,我们一直都请求中国『政府』为我们发放在中国开展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到目前为止,根据获得的信息,我们对争取许可证的前景感到乐观。根据美中达成的双边协议,双方须以合资形式在中国市场运营,中美双方各拥有50%股权。史端博透『露』,纽约人寿已与几家潜在的合作伙伴进行了初步接触,但在正式取得中国营业许可证之前,恐怕难以完成有关合作条款。 当回答目前很多保险公司上市集资问题时,史端博说,无论是否采取股份制形式,保险公司都会从收取的保费中获取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理赔和红利方面的偿付,因此这方面的资金还不是问题,与公司所采取的形式没有关系。 对纽约人寿来说,其资金实力已远远超过维持公司运营的需要,在现有的85亿美元余额中,有超过20亿美元的余额可用于收购和其他战略『性』计划,所以无需通过走股份制道路来征集额外的资金。已有156年历史的纽约人寿是美国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十几年来连续名登"财富"杂志500强企业之列。到1999年底,该公司管理总资产已达1300亿美元。 一谈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监管状况以及纽约人寿中国拓展业务的前景,史端博就说,中国市场有两个根本的因素,第一,从长期看,中国的寿险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人口众多,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寿险需求与日俱增。第二,从当前的情况看,中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第一阶段,它正在从由『政府』控制的单一的保险市场往由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公司共同拥有的混合型保险市场过渡,这将使中国保险市场更加具有竞争『性』,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大有裨益。竞争最终会使人们享受到更好的服务,这对中国的保单持有者是有利的。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降低成本价格,人们才会更加踊跃地购买保险。 这位美国保险业巨头说,中国保险业在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给他留下的印象深刻。目前中国业界已达成共识:要改善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一定要提高教育水平。今年10月,纽约人寿将与美国有关学院、中国保监会合作举办保险经理人员培训,为那些已经或将要投身保险业的专业人士和监管人员提供培训,让他们了解纽约人寿和美国业界的经验,包括如何管理、监管保险业。这一项目是亚太经合组织合作项目的一部分,希望它能成为一个示范『性』项目。 史端博表示,中国肯定将是纽约人寿的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市场。公司承诺以投资、政治方式和知识的转移等三种方式开拓中国市场并支持中国经济的发展。在过去几年里,纽约人寿积极参与中国的教育事业,已连续四年向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提供奖学金和奖教金,向清华大学捐赠了大量金融保险类书籍,并在重庆捐建希望小学。 三、中国保险公司需要战略『性』重组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个保险企业之间战略『性』合作组织--天安、华安、永安、新疆兵团保险战略合作联席委员会2001年10月份在沪宣告成立,并签定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四家公司将在有互补优势的业务及管理领域,如业务分保、大项目异地展业、相互代理检验、查勘定损、理赔、再保险业务、保险电子商务及网络化经营以及人才技术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 天安、华安、永安、新疆兵团保险战略合作联席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形势下,此举有助于在各公司之间形成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互补、相互学习与促进,提升各成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战略合作联盟成立后,四家保险公司累加资本金将达20亿元,保费收入超过15亿元,人员规模达2500人,机构网络覆盖全国近20个省市,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上一支不断壮大的力量。 四、怎样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1加入wto,我国保险市场将涌入大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低通胀、软着陆战略的成功实施,保险市场形成有效需求不足的局面。而外商公司逐步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场主体增加,使得供需不平等的矛盾进一步深化。从客观上讲,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相对已趋于饱和状态,保险深度指标已达8~9%,保险密度已经是2000~3000美元,而中国的保险深度为1.57%,保险密度为人均保险费100元。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口众多的市场潜在规模令国际保险业垂涎,所以至今有1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在等待进入中国的保险市场。一旦中国加入wio,按照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金融市场的权利,那么,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的数量大大超过国内的保险公司,形成对内资公司不利的局面。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已经成型,有的历经数百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集聚和融通资金的能力仅次于银行业。据资料显示,美国保险公司投资业务量占其金融市场全部业务量的1/3以上。我国保险公司由于发展历史短,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受长期高税赋、资金增值渠道不畅等方面的影响,资金积累一直缓慢,资产规模无法与外国竞争者相比。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不仅代表信誉,而且表明其应付经营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 (2)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经营技术较高,这是其保险业长期发展的结果。他们开办了物价指数定期保险、失业保险、信用生命保险、高风险保险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种保险让国内大开眼界,而其在险种设计中所采取的科学技术更令国人惊叹。至于承保理赔技巧服务和各种服务技能都是国内公司无法相提并论的。 (3)外资保险公司拥有灵活的市场化经营模式。首先,外资公司有着灵活的保险费率。国内大部分险种的费率偏高,抗击市场波动的能力不大。外资保险公司由于采用高科技手段成本费用低,且险种设计合理,其费率水平可以随行就市;其次,国外保险公司长期发展造就了同样发达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保险代理业、公估业。经纪业一旦在中国登陆,他们专业化的服务不仅使外资保险业务的发展如虎添翼,还将对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形成冲击;最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技术可以和其保险业务媲美,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外保险机构的利润就已经不是来自其承保所得,而主要靠保险资金运用。随着保险、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业竞争加剧,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是大势所趋,尽管自1999年10月28日起,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但是,无论从资金运用技术上还是从专业投资人才的储备上,国内公司都显不足。 2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将承受着更大范围、更强大的竞争 (1)保险产品数量、质量上的竞争。 我国保险业的产品开发能力偏低,长期以来,险种贫乏,设计不合理。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两年内三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引起市民购买保险的热『潮』,从侧面反映出中资保险公司险种设计的不合理,而外资公司由于其产品设计的合理『性』和市场化,结果并未因降息而调整保单价格或停售某种保单,中外保险业在产品质量上的差异不言而喻。 (2)保险上的竞争。 保险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竞争,但也体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前期和售后服务上。在国外从事的保险市场中,各保险公司通过向保户提供全方位保险来相互竞争。该公司已经从传统的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转为向保护提供与保险有关的边缘服务,如香港某保险公司的家居财物(旅游、医疗、个人意外)保险计划保单可以提供海外电话医疗咨询。上门开锁、修理水管、安装及修理家居电器等服务,而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上的竞争则逊『色』得多。 (3)保险资金运用上的竞争。 如前所述,国外保险公司一般都是资金运用的成功投资者,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是:其经营的稳定不仅依赖于保险基金的大量积累,更依从于保险投资。一般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率高达85%,投资角度广泛,可投资于股票、债券、房地产甚至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保险机构也可投资于股权。外汇委托放款、企业债券等内资保险公司不被允许的项目,拥有了"超国民待遇"、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内容已列入我国加入wto谈判时对外提交服务贸易减让表,不太可能做出较大的限制『性』调整。相比之下,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水平。运用范围、应用效益就元法与之相提并论,我国保险资金利用率只有10%,现金及银行存款占资产比例超过40%,尤其在近几年,保险公司资金几乎全转化成为银行存款一种形式,其资金增值、保值的能力可见一斑。 3加入wto,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优势将逐渐丧失 (1)国内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很大成份得益于『政府』的行政手段,中资保险公司从『政府』的干预和行业垄断中获益非浅。这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竞争使得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质量的改善一直没有成为中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占领市场的主要手段。加入wto后这一状况将不复延续,保险业务的获得将更多地凭借该公司的风险经营实力,保险业务的获取过程也将增加透明度,在与众多外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中,如果不迅速转变观念,狠抓内部管理,中资公司业务的开展将会举步维艰。 (2)逐渐取消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些限制『性』的政策。按wto有关协议规定,任一缔约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其他缔约方的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等方面待遇,应不低于其本国企业,就是说外资保险公司应享有与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待遇,不应有歧视政策。所以一旦加入wto,就必须遵守有关协议规定,在一定的年限内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些限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国内保险公司必须在更宽广的市场领域内与外资保险公司展开竞争。 (3)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国民待遇的获得,将削弱原有客户的基础。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险种等经营限制将逐步取消,中资公司经营地盘直接被蚕食。另外许多外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后,凭借与其本国的保险公司的联系自然会选择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也是保险资本为本国贸易活动和产业活动服务的需要,而我国境内原有的外资保险公司也会在其本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后重新选择保险业务伙伴,这势必进一步削弱中资公司客户基础。 (4)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国有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偏低。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中曾经有过的行政干预,造成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投保的逆反心理,加之,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保险公司竞争中出现的一些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做法,使部分消费者对保险消费心有余悸,一些潜在投保人已经在关注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度情况,并有到外资保险公司投保的意愿。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向选择将更加普遍。而外资公司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丰富的营销经验及其产品、企业形象的宣传方式和力度是中资公司无法望其项背的。 4其他负面影响及挑战 (1)资金外流的潜在危险。 保险业区别于其他金融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有一种内吸型的特殊融资手段和渠道。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所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引进外资的作用不明显,相反地,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吸收保险费的形式聚集资金,若干年后将巨额投资收益转移出境。这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国,不能不说是一件适得其反的事情。 (2)外国保险公司可能通过控制保险基金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操』纵国民经济。 保险的经营特『性』决定了它对经济发展的融资和控制作用,美国、日本等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现实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国过去100多年民族保险业在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夹缝中挣扎生存的痛苦经历,也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教训。因此,引进外资、学习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固然是好,但不能忘记必须维护中国的经济主权。 (3)由于体制僵化、待遇低,带来人才流失的压力。 我国保险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要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还需假以相当长的时间。现在国内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的管理上还基本是旧的管理体制,人才的使用、员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不能够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开放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的焦点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不缺资金、不缺技术,缺少的是熟悉中国国内保险业情况的人才,他们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招聘人才为其所用,高额的工资、优惠待遇、令人羡慕的职位,都是他们吸引人才的手段。国内公司难免受到人才不断流失的困扰,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管理和业务,造成竞争中极其被动的局面。 (4)保险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方法落后,造成目前市场监管不够科学,无法奏效。对于国内外保险公司的监管目标、层次、手段是否相一致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应如何评价企业偿付能力,保留多少额度的资产在华境内,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要求。对于公估组织的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出台。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8章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监管应做哪些改进(1) 一、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论保险业监管 国际保险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技术在国际间分散风险,提供安全保障的一项国际服务。这种国际服务与风险密切相关,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定,是否能履行经济补偿责任,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国际服务也与各个国家的经济有关,保险的输入意味着外汇的输出,而保险的输出则意味着赚取外汇,增加服务贸易收入。所以,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各个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规来规范保险经营者的行为,并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国际保险同业之间则通过缔结合约或协议、组织工会或协会、建立集团等途径来规范同业者行为加强同业自律。 1.监管的意义 保险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这难以避免,要使其健康发展,各个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保险监管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经营纯属商业行为,但是对这种商业行为即使在实行自由经济的英、美等国家,『政府』也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实行监督管理。这是因为保险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风险。保险公司如果经营不善,就可能丧失偿付能力,其结果影响的不只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而是涉及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家庭和企业不能从保险人那儿获得保险赔偿,家庭的安定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就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储蓄『性』的长期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到期得不到保险金,就会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行监管意义十分重大。通过监管,能及时发现保险公司经营上的隐患,敦促其整改,以保证其偿付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保险公司出现无力偿付的现象,从而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国际保险市场充满竞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胜,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者盲目降低费率,或者承诺过高的利率,这样严重的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至因恶『性』竞争而导致业务亏损,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适当的干预,严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并加以监督和管理,就可以杜绝保险同业之间不合理和不正当的竞争,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国际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3)保证国际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公正 国际保险合同是一种复合型的合同,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事先确定。如果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利,就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公正。国家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种对被保险人不利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出现,保证国际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公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内容分析 各个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具体内容可能侧重不同,但大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事先批准原则 绝大多数的国家,除了个人外,无论是采用公司形式的,还是互助『性』质的实体,只要取得国家的事先批准,都可以经营保险业务。这样的事先批准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事先批准原则在全球保险业中普遍存在,有些没有保险法规的国家,也要求经过行政和机关的批准。 在通常情况下,各国法律都禁止国内居民个人向境外投保财产险。对于本地保险企业无力偿还的特定大险,允许有例外,在立法方面,允许这类保险有外商介人,但一般都要得到事先批准。在法国,保险企业在获得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申请经营保险业务者,在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除应提交企业的窒事及经理名单、企业章程、进行再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头三个会计年度的资金安排等文件以外,尤其应写明申请经营的保险业务种类,保险业务只得经营行政机关批准的业务。接受再保险业务无需事先经过批准。不过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外,其他形式的企业不得经营再保险业务。在日本,根据斯《保险业法》规定,从事商业保险的企业,可以采用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相互公司。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从事保险业务须经大藏大臣批准。如果外国保险公司想在日本开展业务,按照日本《外国保险业者法》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设立的分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但与日本公司不同的是,外国保险公司还必须设立在日本的代理人,设立时须提成准备金1000万日元。 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之一;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保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也必须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还可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公司有关股本、法定准备金等金融方面的要求 绝大多数的国家,对保险公司都有哪怕最小的资本要求,多数国家,人寿保险和财产责任险是分开经营的。比起其他险种,人寿保险公司由于其业务的长期『性』,其所需资本较大。法定储备金的构成,是保险公司必须遵从的,且符合商业法典的基本内容。 不管是最小的开业资本,还是十定比例的责任储备金要求,不但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和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也有效地影响保险业务量。资本雄厚且商誉好的保险公司,其赢得的客户要比普通公司多。 通常情况下,对外商的要求比对本国保险公司都要严格。许多国家都强调,对于业务遍及世界各地的保险公司,须服从本地管理,同时在法律条款中明文规定,需要在本地有最小的资本储备。我国的宪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而且以实缴货币形式形成。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只用于保险公司结算时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3)技术储备及包括技术储备在内的基本投资的金融要求 大多数国家保险法律都会对技术储备做出明确规定,因为它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承担义务等问题。保险公司的储备,按保险种类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不过多数国家对储备的计算都是相似的。多数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要求,一定的技术储备首先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这样的储备被视为国民储备的一部分,对于资金的运用,国家一般只应用于一定的经济部门。 (4)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规定 一些国家执行对保险商进一步保护的政策,特别是对保险费及其利润加以管理。大多数国家,保险费率是事先批准的,然而在另一些国家,或者在某些保险行业,保险费率由具体的协会『性』质的机构分类规定,保险公司如欲在其境内经营,应首先成为这些机构的会员。对于佣金和其他中介费及业务费的经营『性』支付,在大多数国家,限制较少,甚至在一些国家有严格限制曾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对那些关税控制国。 (5)再保险的让与管理 再保险是一种协议,它基于双方的诚意,更重要的是受让的再保险商有能力,而且愿意承担让与公司适当的具有相应义务的风险。有些国家,与再保险商签定合同,是要做到事先批准的,像我国就是如此。但大多数国家,再保险的让与,要遵循"充分信息原则",不能遵循"事先批准原则",从而没有限制。 对再保险让与限制的主要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只有垄断国营再保险公司有权向外国保险商让与再保险。主要原因是限制必要的保险费的流失,也保护国际收支和外汇储备,部分原因也是基于防止外商的违约及再保险商的理赔能力的不足,增加本地投资的保持能力及建立本地的再保险市场。 3.渠道多样:监管机构分析 在国际保险业的监管问题上,世界各国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专门的监管职能,以加强监管力度。这一专门监管机构一般由『政府』委托某一职能部门承担,如英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为贸易工业部,美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为各州的州『政府』内的保险局,日本的监管机构为大藏省,我国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实施监管职能还要靠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这些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由从业者共同遵守,达到自我约束的效果,各国和地区都有为数众多的保险联合会、保险协会和保险公会等不同形式的自律组织,有的是地区『性』的,有的是国际『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弥补『政府』监管行为的不足,并协调保险同业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秩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英国的保险联合会、劳合社保险人协会、伦敦海上的保险人协会、日本的损害保险赔偿协会、日本的人寿保险办会、香港保险联合会等。我国的保险同业公会自1994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全国各地已陆续批准成立了多家保险同业公会,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业公约。 二、师夷长技以自强, 中国保险业应学习外国保险监管体制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的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构,依据现行法律对被保险人和保险市场,实行的监督和管理。保险监管以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取得盈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同时,保险监管能够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保险业的正常发展。保险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审查准入,即对保险人的资格审查,保险产品及保险业务活动的管理,以及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监督。市场准入等问题直接涉及到一国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而对保险人,包括对外国在本国经营业务的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的监督,是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如期履行、被保险人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核心问题。它甚至可能危及一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因此,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督一直是保险监管部门千方百计地进行有效监管的核心。从1997年中期,以泰铢贬值为开始的东南亚金融风波几个月时间内就扩展到韩国、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及越南,并对香港造成冲击。这次震撼世界的亚洲金融危机究其原因。除了某些东南亚国家或地区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及在国际收支已落后的情况下仍勉强维持高估的联系汇率制度以外,金融制度的不够健全和较为脆弱以及过早、过快的进行金融自由化,过早的开放金融市场,也有直接关系。痛定思痛,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来讲,如何在稳固的逐步开放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我们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研究它们的保险监管制度。 1.美国保险监管体制:双重监管、适度放松 美国保险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以州保险局为监管主体,以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以注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护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 (1)州与联邦的双重规定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联邦与各州的法律管辖权的归属在许多方面都成为争论的焦点。美国保险监督法依其各州的权限而无定论,直到1945年联邦议会通过《麦卡论·佛格森法》,使管辖权的争论有了结论。 《麦卡论·佛格森法》认为保险业的基本管辖权在于州『政府』,而联邦『政府』站在监督的地位对全国必须采取统一管制,或者对州保险法加以充分管制。因此,保险公司的劳资关系和联邦课税方面,应属于联邦管辖权。根据《麦卡论·佛格森法》,美国各州享有保险立法的权利,并有自己的保险法,各州有权处理辖区内保险金额中的一切事物,有权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实行有效监管。在州法律及管理未能涉及的保险领域,在联邦法律适应。 《麦卡论·佛格森法》划清了州与联邦之间的管辖权,但近年来,由于在州保险法的保险监督机制上可能发生限制竞争的阻碍作用,于是要求对《麦卡论·佛格森法》进行重估的意见已经不断被提了出来。 (2)各州保险局和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 各州立法规定,美国的各州均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了保险局,负责保险监管事物,保险局的局长成为保险监督官,目前在美国共有55个保险监督局,保险监管人员有9500多人。美国联邦『政府』也设置有联邦保险局,负责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美国联邦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为了对美国各州的监管体制进行协调和加快统一化进程,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民保险监督官协会,该协会的成员大多是各州保险局的局长,协会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在纽约和密苏里设有分会。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的有关问题,并拟订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通过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目前美国各州的保险立法虽然多达55部,但内容区别不大。 各州保险局对辖区内的保险机构的监管主要采用两种方式: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频率为3至5年一次,检查的结果将送达被检查的保险机构及其设有分支机构和有关业务的所有州『政府』的检查局。另外,各州保险局还建立了监管信息的通报制度,以便加强对保险机构监管的州际合作。美国的州法院通过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解释保险条款和规定检查保险局监管行为的合法『性』,这样能确保保险监管工作的质量,从而在保险监管活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营业许可 美国各州的保险法都对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方式、最低资本、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等等。公司的设立必须首先通过州『政府』的批准,然后还要获得州『政府』的业务经营许可才能开业。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要求和标准要比其他类型的公司高得多,目的在于避免对保险公司名称产生误解,严禁企图成立保险公司发行股票而从中盈利,用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各州审批保险公司,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一类是境内公司,即总部设在本州的公司;二是境外公司,即总部设在美国其他州的分公司;三是外国公司,即总部设在美国国外的分公司。对这三类公司的申请设立程序基本上是相同的。 (4)确保财务的健全『性』 对财务的健全『性』的监管,事实上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最低资本要求。各州保险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在保险营业中,必须维持资本的最低限度。例如,在纽约州,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经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200万美元,其初期资本则必须保有最终资本金的两倍或400万美元。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必须经常维持的最低资本金为10万美元,但是初期资本需要15万美元的现金。此外,必须抽出一部分最低资本金委托保管。 2责任准备金的累积规定。对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和累积,是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全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为此,美国各州保险法依据全美保险监督管理协会拟定的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法,结合本州的实际状况,加以修正,将最低水准的积存方式,规定为年度定期方式。但是,基础率比保险费率设定所用的规定更为保守。近年来,由于万能保险等利率感应『性』保险产品的兴盛,如只对负债进行评估,无法充分确保支付能力,所以对资产的审核也加强了。 3投资的规定。在美国,依据各州保险法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规定,从1905年到1970年,并没有进行大幅度的变更。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在利率自由化和金融产品革新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投资风险似乎看起来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处于劣势,基于这种认识,相继进行了各州保险法的修正。在纽约州,1983年大幅度的放宽对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规定,以及包括经由子公司从事业务多样化的州保险法的修正。其中,投资规定的修正内容如下:放宽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对应资产的投资规定;认同对冲交易;股权投资的总额限制;原则上把投资总额限制在法定资产的30%以内;此外,放宽责任准备金对应资产的投资规定,但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站在同样立场的个人在类似状况下所给予的同样程度的关注,诚实履行其义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各州立法不尽相同。一般允许的投资方式为联邦『政府』债券和州、市『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企业债券、优先般和普通股等。 4禁止人寿保险的非寿险兼营。美国有些州同意一保险主体兼营人寿保险业务和非人寿保险业务,但是财务上必须分开计算。不过,纽约州保险法却禁止寿险与非寿险的兼营。其他大多数的州则认为可以由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分别兼营。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设立所谓的"上游持股公司",将人寿保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视为关系企业公司加以持有,便能兼营人寿保险事业和非寿险事业。 5限制其他行业。美国各州保险法,像欧盟一样,表面上保险公司经营其他行业加以限制,但却有弹『性』的认可以其子公司来经营。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了银行和储蓄金融机构之外,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其他行业的子公司,但是,对子公司股票的取得限度,子公司和母公司的交易规定,并未考虑降低风险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 (5)早期警戒系统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为了提高检查的时效『性』,并对财务的健全『性』实施有效的监督,设置了一种早期警戒系统。这种早期警戒系统是对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盈余与前年的比率,以及总保费的佣金占有率等财务比率依据各州统一年度报告书加以计算,以选出"必须监视公司"为目的的系统。当某公司通过此系统被认为是必须监视公司时,全民保险监督官协会将通知该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州的保险监督官,由该保险监督官责令该公司对其有关脱离正常范围的财务比率,追查原因和限制期改正,以预防该公司陷入不能支付的状况。不过,近年来,万能保险的产品的出现,使人们开始对以静态的各种财务比率为基础的现行早期警戒系统进行重评价。 2.英国保险监管体制:奉行自由经营、侧重行业监管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的保险监督管理制度显示出较为宽松的监管风格。长期以来,英国『政府』一直认为只要公众利益不受威胁,『政府』就无权干涉贸易活动。因此,英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自由经营、公众监督的政策,在『政府』管制和行业自律两个监管机制中更偏重于行业监管。但近些年来,英国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有明显的加强,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一些大公司的破产,反映出保险业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缺乏有效监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得不改变过于松散的监管缺席;二是因为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在法律和管理上必须与欧盟其他国家实行一体化,英国的保险法应该符合欧盟立法命令的要求,将有关内容列入监范围。为此,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以便适应欧盟为协调各成员国立法所制定的各种管制要求。 (1)英国的现行监管机构 英国1982年《保险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将确将保险监督管理权赋于英国贸工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贸工部的保险局来执行,贸工部保险局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能是: 1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 2调查可能成为非法经营业务的公司情况。 3对于新提名的董事长、负责人、经理及主要代理人进行审查。 4审核授权公司提交的各种报表。 5必要时根据法律行使干预权。 6批准保险业务的转移。 7撤销营业许可证。 8按投资法的规定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活动。 (2)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 在英国经营保险业务,一定要事先申请经营业务的许可。未经贸工部核准的保险公司不得在英国经营保险业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则必须向贸工部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公司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及主要代理人的详细情况。 2公司经营计划,包括业务来源、经营『性』质、安排再保险的原则。 3获准开业后前三年的业务规划,包括对资产负债的预测、收入和支出的估计和公司资产的说明。 4有关投资种类的详细报告、再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公司与经营人员、经理人、代理人之间协议的细节。 5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提交由精算师出具的确认其向贸工部提交材料起初『性』的证明书。 根据《保险公司法》的规定,如果有股份保险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业务,实收资本必须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机构必须至少有2万英磅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万英镑的保证金。贸工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是不批准答复。 如果是外国公司申请在英国经营保险业务,其申请条件基本与英国本国的申请者相同,但这些外国申请者必须在自己本国已获得了保险经营的许可。对欧盟以外的申请者,除要求其在总部隶属国获准经营保险外,其主要人员必须称职,而且申请者必须在英国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并提存足够的保证金。完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就能获准在英国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在英国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人招揽的业务超过全部业务的60%,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成为英国监管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法律依据是英国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和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以及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 在《保险经纪人法》中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必须在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注册,具备注册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根据保险经纪人法还制定了保险经纪人《行为法》,作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标准,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行为法要求保险经纪人必须按最大诚信原则和公正原则兼营业务,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不能做夸大其辞的宣传,应该客观和独立地向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向客户解释其所需要的主要保险险种的区别和保险费率,推荐最合适的保险品种。 1986年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对寿险中介的管理作了规定。首先对寿险中介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的界定。寿险代理人是只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销售其寿险产品的寿险中介人。寿险代理人可以是兼职代理人,也可以是专职代理人。寿险经纪人是独立的寿险顾客,为投保人提供寿险咨询服务,推荐最合适的寿险产品,但其为客户购买的寿险产品不能只在一家寿险公司。寿险经纪人分为两类,一类经纪人经手客户保险费,另一类经纪人不经手客户保险费,只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金融服务法》规定,寿险经纪人一定要向金融中介管理会提交所要从事业务的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管理人员及主要雇员情况和业务『操』作规范的安排计划,另外,寿险经纪人还必须妥善记录所有的业务情况,以供客户查证和金融中介管理协会的定期检查。如果业务记录显示寿险经纪人与某家寿险交易的比例过大,则寿险经纪人的独立『性』就会受到质疑。《金融服务法》还明确指出寿险中介的佣金比率由金融市场自由决定,而不应承担行业协议对佣金比率的限制,但佣金比率不应导致寿险中间人对寿险产品产生偏见。 (4)行业自律 在英国有各种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英国保险人协会、英国寿险组织协会、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这些自愿『性』组织在协调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以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行业自律组织是成员自我管理,对成员不能行使强制行业管制措施,所以在管理力度上较弱。 3.法国保险监管体制:兼具准备主义和监督主义的特『色』 (1)监管的宗旨及监管机构 法国保险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基本宗旨。此外,法国的保险监管机制兼具准备主义和实体『性』监督主义两方面的特『色』,但从行政机构和1976年生效的现行保险法典来看,说其是注重实体『性』的监督主义也不会言过其实。 法国对保险公司的监督通过财政部管辖的保险管理局和保险监督官来实施的。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核准保险公司的成立,监督对破产公司的清算及撤销营业许可证等。保险监督官是『政府』的高级官员,负责审查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责任准备金的提成,资产构成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写成报告,提交保险管理局。 (2)保险经营形态的限制 法国的保险企业按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合公司、相互保险组合联合公司的任何一种形式来设立。但经营人寿保险的公司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这两种形式。此外,还有法国独特的企业形态--国有保险企业,这些企业作为营利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遵循国家的监督以及按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一条件加以课税,此外,经过特别认可的形态可以设立的外国保险企业。 (3)投资规定 原则上以下资产不能作投资用:有价证券及视为有价证券的证券、不动产、贷款、证书及存款等。此外,此规定对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也有极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股票、不动产、贷款、存款合计金额占60%以内;小公司发行的股票、社员权证在1%以内;外国保险企业股票占5%;不动产占40%;存款占1.5%。 (4)有关保险费率的规定 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包括营业费的范围,同时也是有关责任准备金积存的重要因素,对此法国的保险法典有极为具体的规定:预定死亡率必须使用特定的生命表;计付年金的预定利率为5%以下,对其他所有契约为4.5%以下的利率;预定营业费率。 4.日本保险监管体制:适应市场,逐步放松 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为保险业的最高管理者。在大藏省内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此外,在大藏省内设有保险审议会和汽国损害赔偿责任审议会,是咨询机构。 日本保险市场的特点是集中『性』,其保险市场掌握在为数不多的保险公司手里,与欧美市场上成千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的局面具有明显的差异。同时,日本的保险市场又是一个国内优先型的保险市场,1996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也很低,日本保险管理当局对发放外国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时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不仅对外国保险公司介人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对那些已进入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经营种类及条款规章方面也加以严格限制。然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修改《保险业法》为标志,日本开始了大规模的保险业制度改革在"重建保险业"的口号下建立面向21世纪的新的保险体制。 (1)《新保险业法的修订》 1996年4月1日,日本颁布实施新的《保险业法》。新《保险业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放宽限制,促进市场自由化竞争,表现为打破产寿险界限,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子公司方式进入对方主要市场;调整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以及转制为股份公司;改革保险营销制度,在不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代理人实行多重注册制度。 2撤销和放宽资金运营上限,使损害保险的费率逐步实现市场化和自由化等。 3正视经营安全,强调防范和预测市场风险。借鉴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预先警戒,扩大保险公司资本金规模,提高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的限额,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以提高经营稳定『性』。同时取消了保险公司只有在破产时,才可消减保险金额的规定,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主动削减保险金额,调节负债比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4要公正运作,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开始设立投保人保护基金制度,对接受破产公司保险合同的救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目前产险公司投保人保护基金规模为3000亿日元,寿险公司投保人保护基金为2000亿日元。另外,为了提高企业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逐步做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审议情况全部公开,加强投保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新保险监管体制的特点 日本正在建立的信贷保险体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管工作的重点转为改事前归置为事后归置,由市场准入的严格限制转为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管,更加注重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2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实体监督形式的秘密主义改为公开主义。 3从注重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开始转向同时重视对其分支机构的监管。 4从保险市场的相对封闭,政策保护转向相对开放,推动市场适度竞争。 5由保险业的产寿险分业经营转向产寿险通过一定方式相互经营以及保险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相互渗透。 6由单方面重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转向逐步让投保人自主正确选择保险,并按市场原则自我承担更大的责任。 7对保险公司的严格保护政策转向允许破产,『政府』对于破产公司投入资金进行援助,仅限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8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对这两类公司的区别政策开始转向统一,并引导相互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制。 5.加拿大保险监管体制:有特『色』的双重管制 加拿大的保险业务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方面的监管。公司的设立,有依据联邦法获得开业执照和依据州立法设立公司的两种方式。1986年12月,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以"金融部门新方向"为题的报告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金融机构在扩大业务范围时应主要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为了保护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应规定抑制自行交易,或者危险『性』的投资规则等。除设立严格的管制架构之外,还加强了『政府』对某方面的监督管理。根据此方针,涉及保险公司在内的各金融机构监督的公司法,从1989年至1990年间也得到了修正。 (1)监督机构 加拿大的保险管理机构在联邦保险部和各州完全独立的保险部,与美国不同的是,联邦保险部管理外国保险公司及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外国保险公司,而美国联邦保险局只负责监管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各省保险部负责在当地注册和只做当地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联邦保险部注册的保险公司有时还需获得其所在省保险部的准许才能开业;所有的保险监督管理人员都是『政府』的文职人员,联邦保险监督官由联邦财政部指定,各州保险监督官由州财政部长指定。联邦保险监督官与各省的保险监督官没有上下级,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原因在于他们管理的地区并不重叠。 (2)联邦『政府』的监管 联邦『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制,以《加拿大英国保险公司法》和《户外广告保险公司法》为主要依据。依照联邦法律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所有的外国公司,申请在加拿大开业,必须获得财政部长的认可。联邦法的规定主要侧重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履行约定的责任,以保证其财物的清偿能力。 (3)州『政府』的管制 保险公司在各州获得营业许可后,需履行报告公司一般财务状况的义务,尤其为了报告其在州内的业务运作情况,必须提出年度报告书。然而,各省对在联邦注册公司的监督权却依赖于联邦保险部,州『政府』虽有检查权限也不可行使。保险合同内容由请省『政府』的保险部进行监管,即申请在该州内营业的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部提交预订销售的保障条款之副本。一往获得营业许可,以后所开发的新保险商品虽然没有事前申请的义务,但州监督官却具有定期申报的权利。保险公司对变额保险。变额年金条款等商品内容加以记述的文书和广告所使用的文书,以及团体信用保险的预测事故发生率等,有事前报告备案的义务。 对人寿保险的合同法,魁北克省以外的各州在细节上虽有差异,但现以《统一保险法》为依据立法。该法通常构成州保险法一部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指定受益人,以及有关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合同的手续作出了规定。 (4)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上个世纪70年代初期,各省『政府』修改人权保护法,禁止以『性』别和有无配偶等采取差别待遇。作为保险业的团体,加拿大人寿保险协会积极策动省保险法规定有关风险类别的规则,拟定的草案如下: 1不得以下列各项理由拒绝保险合同,或削减保险金额,而且对同一给付不能有费率差别:人种、家族、国籍、『性』别、有无配偶、年龄、职业等。 2不得以其他保险公司曾经对该保险人有独立的对待为由,拒绝签保单或销减金额。 另外,1980年加拿大人寿保险协会拟订了保护投保人隐私权的标准,这个标准依据联邦隐私权保护法的原则制定,内容如下:仅收集必要的资讯;告知投保人如何使用这种资讯;对资讯必须在能使此投保人确认的情况下长期保存;对该资讯的正确『性』采取必要的审查。 6.香港保险监管体制:『政府』管制、行业自律两手一起抓 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地区建立了,其主要目标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偿付能力,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自由竞争。香港保险业监管部门是保险业监理处,其编制为69人,处长为保险业监理专员,其职责就是执行、评估及修订保险公司条例,使香港持续有一套完善而又达到国际水平的保险监管制度,推动对投保人的保障和推动保险市场发展。 为了不断完善保险立法,维护保险行业的正当权益,推动保险业的繁荣,香港『政府』不仅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且于1982年成立了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保险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由香港『政府』委任,其中包括保险业监督官、『政府』财政司的代表、香港保险业协会和两家保险总会的主要代表。保险业咨询委员会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决策咨询,积极地调整了香港保险法规的出台和保险政策。 香港『政府』同时采用实施政策强制监管积极主张和推广保险行业自律。自律监管制度为香港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条件。香港的保险自律组织主要有: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和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协助香港『政府』加强了对香港保险业的监管,不仅对保证保险市场的运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提高香港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地位,巩固和发展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保险中心的地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中国保险业监管分析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宣告成立,这是保险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机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这一改革措施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原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体制所存在的与生俱有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等问题,而且也在某种意义上重新界定了我国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财政型",即"财政的保险",在八九十年代保险管理体制属"金融型",即"银行保险"。从实践看,这两种保险管理体制都给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这次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强调保险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一定会有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符合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监会,只能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建立其监管任务、内容和原则等。因此,此次保险监管体制改革意义和宗旨显然不应局限于监管组织形式上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对保险监管方式已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保险监管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并不会改变。 保险在入世之后 第8章 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监管应做哪些改进(2) 在我国保险业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保险监管意义和必要『性』名存实亡。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因而打破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具有客观必要『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要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讲,确定这一法规有一个基本目的就是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金资产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金的特殊『性』并难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其弱点和不足。当市场不能够在完全竞争模式下运转,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出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经济的好处。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解,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的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是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减少另一方的信息作为代价取胜,发生遏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根据我国保险实践,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个人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少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那么保险监管能够做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这一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言,『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建立法律体制;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言,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引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有: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展程度也较低,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给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管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保险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过分强调『政府』的调控职能,而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避免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要求『政府』在保险业中的功能也需要从主管机关向监管机关转变。这一转变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政府』要转变"既当裁判,又下场踢球"的格局,不能直接经营企业,这一点,通过国有保险公司--中保集团的改革体制,已初步得到解决。其次,『政府』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抓大放小,集中精力管好市场失灵的领域。保险监管只管市场失灵的领域,实际上是市场和『政府』的合理分工,不仅不是削弱『政府』监管机关的权力,相反可以强化保险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效率。可见,市场和『政府』是互补式保险监管的基础。 国际上通常把不同国家的监管方式分为三种:一种是公告方式。即国家放手保险业,不执行任何直接管理,而是仅仅把保险业的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布。这种方式适合于保险市场高度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只有在保险人严格自觉按规定经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知识有较深刻了解的前提下才能实行。第二种是规范方式,又称准则主义和形式监督主义。是由法规制定保险业经营的诸种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这种方式不像公告方式那么宽松,但监管方式也仅限于形式,它适用于保险市场成熟,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世界上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和地区不很普遍。第三种是实体方式。系国家制定较完善的保险法规,而且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拥有很大的权力。这种方式较前两种方式严格,它适用于保险市场不成熟或趋于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很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 选择监管方式,取决于本国的保险市场定位。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级阶段,只能选『揉』实体监管方式。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监管经验不足,所以监管方式还处于跟进型管理阶段,或称作事后督查或属于不成熟的实体方式。 事后督查式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被动地在保险市场发生问题时进行处罚、督促改正,从而维护市场的基本秩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1保险监管规则不完善,制定的规则基本上是亡羊补牢式;2国家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是很明确;3监管的内容狭窄,手段单一;4保险机构的权威『性』没有完全树立,有禁不止的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方式同样不能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采用事前引导型和事中监控相结合的方式。事前引导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在深人调查研究保险市场后,作出科学的战略决策,引导保险市场向预定的方向发展,并事先制订出规则来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事中监控型是保险市场在可控制的运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偏差作出监控,并及时作出决策,而保证保险市场按照预定的方向发展。只有这两种方式共同配合,灵活运用,才能维护保险法规的尊严,使保险合同得以合理实现,还能减少某些权力机关因对保险缺乏了解,有意无意施加压力的现象。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很重要的一点是如何使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为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任务和目的简单地界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地位是平等的。 四、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有三: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理;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管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的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为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实际『操』作时意义不大。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属部门的若干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这个目标才是通过监管所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而差异显著,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在我国谈保险市场竞争,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建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是『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不能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从保险监管目标来说,问题主要在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如何建立一个时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也就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自身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用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公司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现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损失,同时应使被保险人应纳尽可能少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当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转向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3~5年)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定『性』;培育市场。其理由是:1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很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不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2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体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3当前我国保险业已进人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就,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息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4监管体系势必更加完善。无论是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从目前保险市场总体数量看,民族保险公司的数量已不占优势,尽管目前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依然较大,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但从未来发展看,这种中资和外资公司数量上的关系明显防止我国保险业发展。 下面详细谈谈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 (1)维护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保险市场有效运行的保证,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当将不正当竞争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有:利用行政手段垄断市场;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广告、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竞争对手的技术机密,侵犯竟争对手的专利权;倾销等。从国际经验看,垄断是破坏竞争秩序的最大敌人。因此,发达国家都将反垄断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首要任务。由于垄断企业缺乏改进管理、降低保险价格、提高保险质量的动力,垄断的最大受害者不是被垄断企业,而是消费者。因此,必须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待反垄断的意义。 (2)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险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挑选有形商品那样,在事前有效率地识别其品质,并且,保险的产生过程是在消费者预付保费以后开始的,保费就成了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的"人质",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如果让所有消费者都来监督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不仅在技术上困难重重,监督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关代表消费者进行监管。 (3)维护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保险公司是社会信用链条的重要一环,保险公司倒闭的影响面大,严重时危害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全『性』,并且,保险公司所承受的风险是潜在的、动态的,通常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累计后才能显『露』出来,在危险爆发之后进行救助就比较困难。因此,保险监管机关需要建立动态的风险预警机制,尽量在事前防范风险,这也是国际金融界从1997年以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但是,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不等于承诺保险公司不破产,破产是促进保险公司谨慎经营和优化存量资产配置的机制,即使是监管体系发达国家,不可避免地需要通过破产机制,将低效率保险公司淘汰。因此,保险监管机关维护保险公司的稳健『性』的焦点不是保护保险公司不破产,而是通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帮助保险公司发现潜在的风险。风险防范并不能消灭风险,风险和收益的稳健『性』原则表明,承担风险是企业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4)培育市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失灵"除了与发达国家市场有共同的形态以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形态,即市场发育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还肩负着培育市场的使命。培育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培育、人才的培养和竞争规则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目前监管机关应当给新公司多一些扶持,对于偿付能力强、经营规范广的公司,可以加快其分支机构设立的速度;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当促进国际合作,培养熟悉保险市场、保险公司管理和法规,能够驾驭21世纪竞争格局的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在市场规则方面,虽然有了《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则,但是,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需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失灵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非常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也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都是规范的,也不可能绝对保证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破产。因此,保险监管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简单地定位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上,如果把保险监管仅仅视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控活动,显然违背了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也是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行为的经济职能相违背的。 五、怎样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表明,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人提出"突出一个导向,抓住一个特点,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的保险监管思路,以供参考。所谓"突出一个导向"即通过监管的手段把保险公司从盲目追求规模引导到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抓住一个重点"即保险监管的重点要从合规『性』监管转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构建国家宏观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以企业内控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突出一个导向,树立效益观念 这几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恶『性』竞争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相继显现,这与一些保险公司缺乏效益观念、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是分不开的。大家知道,我国保险市场过去长期处于垄断封闭状态。一方面,厘定的保险费率远远高出应有的市场费率;另一方面,大量保险资源尚未开发。保险市场一经开放,市场的巨大潜在资源和高获得水平,造成只要抢先占领市场就能获得丰厚利润的局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自然都把重点放在扩张规模、抢先占领市场上。然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变得相对饱和,在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和多数客户对保险仍处于初级需求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获取业务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给客户价格优惠,结果费率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竞相以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的情况。结果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迅速下降,逐渐升级的恶『性』竞争使保险界隐患重重。 保险公司盲目的规模扩张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如部分保险公司储蓄『性』寿险业务的预定利率高于调低后的银行利率,明知该项业务将给寿险公司带来严重的利差损失。但为追求规模,个别公司竟把利率下调视为发展业务的大好时机,进行突击承保,进而经营者可得到高额的回报。由此看出,不计成本、盲目追求规模这是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恶化、违规现象不断发生的症结所在,也是引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的隐患。试想,一个难以实现长期、稳定经济效益的保险公司,靠什么来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呢?所以,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运用各种监管手段,让保险公司认清盲目追求规模、恶『性』竞争的危害,把保险公司引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把依法合规经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这才能真正结束恶『性』竞争、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经营要实现以效益为中心,就必须有一整套真实、准确计算保险公司利润的方法。而现实情况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利润计算方法不仅采用国际标准。而且随意『性』很强,例如对未决赔款的计算,各家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历年之间缺乏一致『性』,成为各保险公司随意调剂利润的"蓄水池";又如《保险法》已明文规定提取ib-nr准备金,但由于会计科目上尚未列入此栏,多数保险公司并未提取;再如计算偿付能力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导致同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弹『性』很大。鉴于保险经营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建议由保险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险会计准则和清算准则。事实上,英、美等国家保险公司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其特别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于一般行业所普遍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保险会计准则成为法定会计准则。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宜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较成熟的保险会计准则与清算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方式、资产负债表科目与资产和负债的认评标准、保险报表的格式、内容和填表要求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保证,指导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 2抓住一个重点,确保偿付能力 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险人合法权益亟需保护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取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且,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工具,保险立法、保险监管报表和国家再保险公司。 (1)完善监管的立法和执法程序。 根据以往的国际经验,有效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实体法"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法",司法的公正『性』仍然会受到侵害。也就是说,保险监管不仅要重视用什么手段、监管的内容等问题,还要重视监管部门在立法和实际监管的『操』作过程中,自身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则: 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利用行业组织的协调机制,建立保险监管过程中"窗口指导"规则,是世界银行对新兴工业国家培育市场经验的总结。通过民间的行业组织,保险监管机关可以更好获取市场信息,使得监管力度和监管司法过程更加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保险行业组织转变职能,保险公司要积极参与行业组织的活动。 司法解释应该关注市场的新的发展趋势,因为,市场的不断发展,事先确定规则,虽然可以有预见『性』,但不能预见未来的一切情况,如果固守已经确定的规定,可能制约市场对新的发展趋势的反应,制约市场的创新,这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会有不利的影响。 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应主要加强《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如尽快制定《再保险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施细则》、《保险机构年检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等法规,做到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2)完善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 由于目前国际上一般都采用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就成了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如前所述,英、美等保险监管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都规定有法定的报表形式、报表内容和坚决要求,以棵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作出充分披『露』。利用报表监测与监管,须做到以下几点: 1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审计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 2建立预警制度。所谓建立预警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令和保险经营原则,创立一套科学的kpi(关键业绩指标)指标体系,评审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早期发出警告,或采取必要的措施指导其尽快予以改善。只要建立起风险预警制度,就能真正体现从单纯"救火式"监管转向"预防式" 3充分利用it(咨询科技)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实现对保险业的适时监管。it技术的适用包括:其一,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以迅速分析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存在的财务问题;其二,在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的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利于监管人员在权限之内随时掌握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3)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因此,各发展中国家都把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作用表现在:其一,接受每笔保险业务20%的法定再保险,保障各家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公平;其二,成为国家再保险交易中心,使国内保险公司优先在国内互分业务,减少国内分保费的外流;其三,有利于监管部门通过调整再保险政策实现对保险市场的间接调控。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还在逐步『摸』索,存在着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据统计,全国现有专职保险监管人员不足千人,真正懂保险、会监管的人更少,保险监管与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已成为金融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保险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跟上保险发展步伐。为此,我们建议:第一,迅速在各地建立保险监管委员会办事处。第二,要采取以会代训,短期轮训,岗位练兵等措施,对现有保险监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险知识培训和再教育,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素质。第三,在目前人员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仍要根据保险监管的需要,适量引进或从其他岗位选拔一些高层次、复合型、懂法规、懂监管的优秀人才补充到保险监管部门,提高保险监管力量。 (4)以行业自律辅助,延伸监管触角。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平行横向的协调保险市场的管理能够发挥国家宏观管理机构。由于保险同业工会的成员大部分由保险行业内部具有保险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组成,与保险市场和各个行为主体之间有着广泛的联系,因此就能够及时了解市场的动向,发现行业内部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地区的保险市场上,同业公会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机构也很普遍。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证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工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在香港地区也有按不同保险业务『性』质划分的许多行业行会,这些行业行会又组成香港保险联会、香港保险总工会等组织来共同进行保险行业的自律管理。发达地区的保险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从现在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鉴必要的辅助力量,单单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根据我国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为保险公司着想,行业协会应及时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 1协调并促进同业间的共同协助。针对现阶段保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保持同业间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 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3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消除恶『性』竞争。 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他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对其引入同业仲裁,这样就能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正因为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先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并且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授权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具体措施包括:其一、把保险条款与费率厘订的监管职能授权由行业协会行使,在其内部设立我国权威的费率厘订委员会。有费率厘订委员会对现行费率的合理『性』经常进行检查和调整,以保证各种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其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专业技师资格考试以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经营管理、培训等完全可以交由保险行业协会来组织进行,保险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仅提供必要的指导,这样,便于保险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加强保险市场监管的关键工作。 (5)以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掌握风险防范的根本 从国家监管到行业自律,都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企业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来看存在间接『性』、滞后『性』等问题;而且,由应收保费产生的呆账坏账风险和业务员截流保费风险;因盲目承保巨灾风险而再保险安排不妥当所导致的潜在偿付能力风险等在保险监管报表中就不能全面反映出来。实际上,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还在与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当前,要发挥保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地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制度的建设。 保险公司要做到: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化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根本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 近几年,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逐年减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因此,健全各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运用已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国内既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匿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索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的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保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至今尚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加大力量,加强清收。 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保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 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络是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保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保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管理好基层公司,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承保和理赔名虽不同,实则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考试选拔出来,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度,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对保险单证进行统一管理,特别对领取和使用保费收据严格管理,防止造假单、作假案的现象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6)以社会监督为补充,发挥行业外部力量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甚至有些社会监督力量还十分强大,比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因此,如果能有效利用,社会监督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一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资信。保险公司评级主要是通过综合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能力的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按评估结果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等级,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从而可以让社会各方面,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资者、公司内部员工和上市公司的股民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信透明度。其二,充分利用保险业以外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通过将监管渠道收集到的数据、企业经营报表与审计师报告提供的数据和意见定期迸行核对。比较,就能更清楚地看到企业经营的全貌,为有效实行监管提供可行帮助。其三,妥善处理保户申诉。建议保险监管机构内部设立正式的保险申诉部门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申诉部门处理保险纠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通过研究保护投诉情况也可以发现有用的监管信息。通过对投诉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一旦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可以据此采取相应必要的监管行动。 总之,引导保险公司从不计成本的盲目追求规模转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理『性』经营,使之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恶『性』竞争问题;只有把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上来,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引发的金融风险;只有构建四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才能够形成一个以企业内控为内层防线,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中层防线,以国家监管为最后防线的多重风险"防护网",以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使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 【申明:本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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